[ 徐琳 ]——(2002-5-11) / 已閱45426次
當把干部定期按比例輪換作為一種制度來實行后,干部下崗也就成為一種正常的現象,因為這并不表明他沒有能力、品行不好,只是他在這段時間里沒有表現得特別出色而已,畢竟特別出色的還是少數,而且需要有恰當的機會表現出來。既然他這次沒有表現出來,就先讓賢給別人,等他能力提高了、機會成熟了再來表現。況且,目前國營企業轉制、出售,國營企業越來越少,干部鍛煉的地方也越來越少,怎么辦?只有讓干部自己到民間企業去鍛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打破干部的鐵飯碗,使他們有危機感、保持上進心。
5,對那些違反規定的人嚴肅處理,毫不留情,予以降職、調離、開除乃至刑事追究責任,這必然就需要有足夠的后備干部及時頂上以保證政府工作正常順利進行。這些后備干部的儲備,一方面是利用社會化的培訓,另一方面更要有一部分人曾經在政府部門工作過,這樣,外部人員一旦進入該部門就能夠立即投入工作。有了充足的社會后備干部,就不至于由于擔心開除公務員造成工作癱瘓而手下留情。
6,如果給予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較高的薪金,卻又不實行競爭上崗和輪換制,必然使社會公民的怨言更大。而兩者同時并舉,既消除了人們的怨言,又使得工作人員從政府職位下崗后不至于因一時找不到工作而生活窘迫。
實行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輪換制,一方面要將政府工作足夠公開化,讓社會民眾能夠盡可能多地認識、了解,另一方面要讓一定數量的社會民眾(可以有一定的資格限制或規定必須是考取了公務員資格的)能夠參與一些政府事務,既起到監督政府工作的作用,又深入了解了政府工作。
(四),建立嚴格、合理的社會化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既然允許社會公民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就必須建立完善的社會化的檔案管理模式,以確保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社會公民的道德品質和知識水平方面的素質。而民間企業一般來說是不會主動幫政府去建立員工的個人檔案的,即使搞了也不一定可信,況且,沒有政府的參與、支持,民間企業也無法開展這項工作,因為涉及到隱私權等等問題。
考慮一些人過于看重個人隱私,如果不便強制公開個人檔案的話,可以規定,有意參與政府工作、擔任政府職務的人必須公開個人檔案,否則可以不將其檔案公開。擔任政府工作是有優厚待遇的,但也是有條件的,要作出一定犧牲的。
這項工作的具體做法涉及到很多方面,這里就不詳細說了。
(五),創辦《監督報》和監督網站(舉報網站)。
《監督報》是充分利用社會化公開監督的有效途徑。報紙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刊登政府各機關部門及國有企業的公開監督公告,闡明本單位的哪些事情、行為受到社會公開監督,哪些舉報行為有效,獎勵辦法、獎勵額度等等。
2, 刊登被舉報的單位、人員案情。
3, 刊登對典型案例的報道分析。
4, 通報各單位的廉政、監督情況。
5, 刊登監督、廉政經驗交流、理論研究文章。
6, 接受舉報。
政府工作制度的改革,對社會各個方面都會造成很大影響,改得好那當然是皆大歡喜,如果沒改得好,后果也可能很嚴重的,因此要特別慎重,但也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不改就沒有出路。要盡量選取那些綜合不利最小的做法。有時,解決了一個問題,可能同時使很多問題一并解決了,也有的是為了解決一個問題,要從很多方面下手。
九,舉報制度制度
舉報是監督機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使公開監督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關鍵環節。沒有有效的舉報機制,群眾性公開監督就不可能發揮作用。
雖然我們國家的一些政府部門也建立了舉報制度,但它發揮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很多可以通過舉報處理的事情沒有被舉報,也有的雖然舉報了但沒有引起重視,以致群眾對舉報制度不夠信任,加上又怕麻煩、怕惹火燒身,于是干脆不舉報,對那些在公眾場合違法犯罪的行為熟視無睹。而那些違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這種情況,因此也就不怕被舉報,即使是眾目睽睽下都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例如,一些政府部門的亂收費現象,是一種涉及面很廣的、公開的違規行為,中央一再強調不允許這樣做,并且也制止、糾正了不少,但卻始終沒能根治,甚至不斷有新的亂收費現象出現,這不能不說明是舉報制度沒起到應有的作用。
舉報的作用并不僅僅是事后打擊違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懾作用,使那些有違法犯罪念頭的人因為怕被舉報而不敢亂來,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但只有舉報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況下才能起到威懾的作用。
我們的舉報制度沒能發揮足夠的作用,就在于它僅僅只是一種制度,而不能稱之為“機制”。
舉報制度要成為一種機制,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 較高的獎勵。舉報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沒有較高的獎勵,人們就不會去找那個麻煩、冒那個風險。較高的獎勵也表明了政府對被舉報事情堅決的處理態度。較高的獎勵使人們覺得不論從自己的個人利益還是從社會利益上考慮都是值得舉報的。
2, 明確舉報受理機構。受理舉報的機構不能過多,以便于管理。
3, 把對違規行為的描述更明確、具體,將可以舉報的違規行為的具體表面特征說明,不能籠統。通常我們的制度中對違規行為都只是簡單地規定“不準......”,但怎樣算是違規,卻沒有明確說明,以致人們難以把握。
4, 設定合理的舉報方式。多人對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舉報,原則上只對第一個舉報人給予獎勵。如果沒有設定合理的舉報方式,那么后面的舉報人可能會因為沒有領到獎金而懷疑受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幫人冒領功勞。
5, 嚴格規定舉報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續,規定處理的時限。處理完畢或處理進度情況必須寫報告。防止接而不辦、踢皮球、泄露案情。對受理舉報的機構、人員,如未履行規定的手續或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舉報事件進行處理,予以嚴厲處理。受理舉報的機構如因事務繁忙或遭到阻礙難以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必須上報上級機構,由上級機構決定是親自派人處理還是從社會招募人手協助處理。如情況特殊,在短期內確實有難度處理完畢,也要向舉報人通報、解釋。
6, 對舉報的回應。當面舉報的,應給予舉報人回執。電話舉報的,應給予舉報人舉報登記號碼和受理人代號。
7, 切實保障舉報人的權益。這里的保護包括三方面,一是為其保密(要有嚴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報復。二是保障舉報人的知情權(填寫受理單給舉報人并通報核查進展情況)。三是如實兌現舉報獎勵金。應說明取得報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舉報人沒能取得應有的報酬,或懷疑得不到舉報獎勵,從而對舉報失去了積極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貪大案的某當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給予的一筆巨款。由于沒有查出該當事人違反規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確鑿證據,以及在事后給錢是否屬于受賄的問題上存在爭議,法院最終宣布無罪釋放。
事實上,由于政府的辦事制度可能會有一些不完善、不嚴格的地方,這些漏洞往往就會被一些人利用,去鉆空子。盡管這種鉆空子的行為表面上并沒有違反規定,但還是會給國家造成損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因此鉆空子的行為是不能聽之任之的。當然,只要工作人員沒有從中獲得不應有的利益,我們就不能對其進行追究,因為畢竟是辦事制度本身有問題。但如果工作人員從中獲得了不應該獲得的好處,那么就不論是否制度本身有問題、是否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都應予以處罰。這樣才能杜絕那種鉆空子的行為、打消鉆空子的念頭。
在這個案例中,也許當時該當事人在確定承包人及承包價的事情上確實沒有違反規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辦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處鉆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違反規定的現象,不管怎么樣,他既然從承包人那里獲得了不應有的利益,就應予以處罰。支持予以處罰的理由還有:1,雖然承包人是事后給的前,但那個事后只是某個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讓當事人今后為使其繼續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圖,當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諾,因此在日后的關于確定承包人及承包價的事情上,該當事人可能會利用職權影響承包事件的公平競爭和損害國家利益。2,也許承包人和當事人之間在承包確定之前就有私下協定,即如果當事人幫助承包人獲得承包并且確定一個承包人滿意的承包價,承包人事后就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好處。3,這種事情如果不予處罰,則會使他人認為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職位是可以獲得額外利益的,這樣就既導致了人們對政府及國有企業職位的錯誤看法、損壞了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形象,也誘使其他人通過不正當手段來謀取政府職位。4,政府及國有企業其他工作人員會認為,該當事人肯定有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只不過是因為其手段高明而沒有被查出而已,于是也都效仿,僥幸心理更強。
這個案例中,法院之所以無法懲處當事人,就在于我們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處。如果規定了“政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及卸任后三年內不得接受與任期內工作有關的人的重金、厚禮”,那么,就可以對其作出處罰。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為,也可以按章處罰。這條規定的處罰依據應該只是“在規定時間內接受不能接受的東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違反規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確鑿證據。以違反規定來進行處罰比以犯罪來進行懲處在執行上要簡單得多。前面說過,監督機制的一個特點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來控制那些難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誰認為這樣的規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擔任政府工作。擔任政府工作就必須接受有關規定,就可能會要作出一些犧牲。
案例二:“12.1”東莞塌樓事件,據報道,該工程是典型的無領取土地使用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無地質勘察、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的“五無”工程。為什么這樣的“五無”工程能夠堂而皇之地在鬧市區施工多日?政府的監督體制為什么沒能發揮作用予以制止?顯然政府的監督體制有問題。其實,這樣的事完全可以通過社會化公開監督來管理好,具體做法如下:
1, 規定施工工地必須在外人可以看見的顯眼位置懸掛由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無證或沒按要求掛的一律重罰(否則就無法利用公開監督,因為如果不對沒按要求做的人處以重罰,很多人就不會按要求做,群眾的舉報就可能會報錯料,從而被打消舉報的積極性。按要求掛牌,這看來事小,但關系到公開監督能否有效實行,以往就是忽略了這種小事)。施工許可證上打出查詢臺電話號碼及當地舉報單位地址名稱和上級舉報單位地址名稱。
2, 建設主管部門設立電話查詢臺,任何人可以撥通該電話核查施工許可證的編號、工程名稱、地點等情況,以便確認是否屬于違章施工。撥通查詢臺電話后,查詢者通過輸入施工許可證號碼或工程名稱等任何一個信息,查詢臺即報出儲存的其他相關資料。如果負責查詢臺資料庫工作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將資料輸入,予以嚴厲處罰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實實的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機制的建立見前面第九節“舉報制度”。對舉報事情進行核查的結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舉報人或向社會公布。經核查發現不論是哪一個環節有問題,均給予舉報人重獎,尤其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問題,更應給予舉報人以重獎。獎金少了,沒人愿意舉報,怕惹麻煩,擔心打擊報復。重獎尤其能夠激發現場施工人員進行舉報,因為他本身也是違章行為的受益者,不搞這個工程,他就沒活干,就賺不到錢,如果舉報所得比干活所得還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當然就不舉報,因為他還有一個風險的顧慮。如果舉報能夠使他獲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當然也就沒有顧慮了。他們作為參與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實情況的。政府不必擔心重獎的負擔,這可以從對違章者的處罰收款中支付(既然他們能干這種事,肯定是有錢的)。而最重要的是,這樣做能夠真正杜絕違章行為。沒有人違章,也就沒有人舉報,也就不必付重獎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懾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懾作用,那么這個制度就有問題。以往的獎勵制度往往由于沒有明確獎金數額或者獎金數額較少,或者由于舉報手續不嚴格健全使得人們不太相信,以至人們大都不愿意舉報。
4, 規定:舉報時間點超過了規定的時限,則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并公布,因為這說明他們沒有履行應盡的監察管理職責,在這么長的時間內都沒有發現情況(這一條主要針對市區等明確規定要進行監察的范圍)。
5, 對于沒有對舉報情況認真及時核查的有關部門、人員,予以嚴厲處罰并公布。
6, 設立專門的違章處罰公告欄。
案例三:當前人們對醫療衛生行業的亂收費現象意見很大。有一例骨結核脊椎骨手術,手術前,醫生只是口頭介紹了手術方案,沒有形成文字,醫生說要采用一種進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說價格在兩萬元左右,他(醫生)不知道具體價格,也不把樣品給患者和家屬看,更談不上說明書了,而患者和家屬又不可能臨時說不做手術了。到了做手術時,一個剛趕來的權威醫生又臨時改變了手術方案。原來說是要打四顆釘,后來卻是打了六顆釘。那么原來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對于這種存在問題的方案是否應該給予一定的處分?(雖然不宜嚴厲處分,但至少也應該有所處分,否則醫術高低又有什么區別?怎么督促醫生提高醫術?)諸如此類的等等現象,一方面是有些醫務人員的醫德問題,但更主要的還是制度問題,甚至一些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或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明知制度有問題也不去改善,這顯然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問題了,而是反映了一種行業道德問題,它對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更大。
筆者覺得僅外科手術制度就起碼應該作這樣的改進:
1, 手術前應該寫出手術方案,包括如何開刀、使用的器具、藥品等等有關情況,盡可能詳盡,方案應蓋公章,患者家屬在上面簽字同意,并提交一份給患者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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