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大明律師 ]——(2025-9-8) / 已閱544次
2、沖突收案問題
《律師法》39條只規定了律師不得代理有利益沖突的訴爭雙方,但《律所管理辦法》卻另有規定,需要進一步探討。
3、律所為何不對《律師法》第五十四條提出質疑?
4、提成律師與律所之間究竟是個什么關系?
就筆者所知,我國各地各級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都要求提成律師必須與律所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是明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謂勞動待遇是瞎填亂寫的,也硬行要求律師填上去;社保還非得強迫以律所的名義交,而實際上是律師以律所的名義交的。這個問題,就說到此為止吧。
五、混亂的根源初探,或者叫筆者不解之根源
筆者認為是《律師法》中規定的兩統一,即委托代理合同由律所統一對外簽訂,律師費統一由律所收取;且沒有確認或界定律師與律所之間可能存在的多種關系;在明確規定律師可開辦個人所時,更沒有將開辦個人所的律師與個人所的關系界定明白。筆者認為,也許律師行業就是一個適應個人執業的自由行業;在當今社會,律師被公認為是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所有的當事人均是給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只因《律師法》明確規定律所統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筆者認為,應該改為律所統一代辦案律師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問題就這樣被制造出來了。是集體主義(律所),否認個人主義(律師)的思想根源造成的?我國的個體工商戶都能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依法經營至今;何況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取得執業資格證的律師,難道就沒有資格與個體經營者平等的權利,獲得法律認可的獨立執業主體資格?就按現在《律師法》的設計,律師取得了執業證后,還要辦一個什么個人所才能執業,什么個意思?筆者在此也不想過多地展開了。
其次才是沒有顧及法律之間的銜接與統一;至少沒有對上位法,即屬于基本法之民、刑法律對代理人的明確規定予以充分的考慮;更是將法律援助法置之度外了,比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是可能因過失或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怎么賠償?誰是賠償主體?讓法院或法官去想當然嗎?
六、有必要對律所、律師、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作一個小結
本文的副標題是“兼論律所、律師、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筆者認為,正因為應對這三者關系進行界定的《律師法》及與之關聯性的法律都沒有界定三者關系,所以,才有筆者根據前述的討論,在此作的本小結:1、律所與普通提成律師之間只是一種合作關系,核心內容是律所為提成律師提供執業便利(律師法的立法者們將律所、律所與律師的關系理想化的同時,嚴重貶低了執業律師),從而獲得報酬(業內稱之為管理費),但就其本質,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管理律所的律師(人)與普通律師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律所中分為兩波律師,地位是極其不平等的。2、律所與實控律所的律師(也可能是律所的開辦者)之間是這類律師管理、控制律所。3、律所與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有代理合同,但他們之間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只能認定律所是代執業律師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代執業律師收取律師費的機構,通過為執業律師提供執業便利,間接地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從而,也為自己獲取“管理費”尋求到了某種說詞或依據。4、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不僅在于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實的乙方是執業律師,也在于當事人給執業律師出具的委托書明明白白地確認了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相當于基本法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后的披露)。
七、一些建議或設想
筆者只從邏輯的順暢或一致性提出如下幾點設想,1、如果不對屬于基本法范疇的民、刑法律中有關代理、辯護人的規定進行修改,就須對《律師法》進行必要的修改,根據目前提成律師占絕大多數的現狀,采取更加開放的心態:明確規定律師在取得執業許可證后,就能在司法部門開戶后以個人名義獨立執業;明確提成律師與律所的關系為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確定提成律師為獨立的執業主體;確定律師是律師費的權利主體,非經代理律師同意,律所不得與當事人單獨簽訂變更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目前筆者自制的代理合同,另加了:變更執業機構,代理合同的乙方直接變更為轉入的新律所,無需另簽協議;代理律師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由律師自擔與律所無涉)。
或者,將《律師法》更名為《律師事務所法》,進一步地規定律所可以成為代理人;從此以后,當事人就省去了與律所簽訂協議后,還得再給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而是直接由律所向法院出函,法院文書也全改為代理人為某某律所;也不必制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并在25條中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委托之類了。完全摸掉律師獨立執業主體資格后,提成律師也就不必再為爭取自己的所謂應得的律師費提成而感覺求助無門了,或者直接取締提成律師,將律師直接降格為律所的不能訴請勞動報酬的員工。
結束語:筆者回頭看,已經寫得太多了,也不知道說清楚一個問題沒有,敬請批評指正。
*關鍵詞:律師 執業 主體資格
*主要參考文獻:1、民法典;2、刑法及刑訴法;3、律師法;4、法律援助法。2、附除法律法條外的參考資料。
筆者:魏大明律師
執業機構北京海潤天睿(南京)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為13201200710694927
電話13675113908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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