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3849次
系統法學大綱
于洪軍
目 錄
緒論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
一 法規則的定義
二 法的定義
三 法的劃分和分解
四 法律的劃分
第二章 法的根源: 多數人的意志
一 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二 影響多數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
一 從微觀上看,人們的一切社會活動、一切行為均在
法的規定范圍之內
二 從宏觀上看,所有人類社會系統的運行均以法為依據
三 其他行為規則不能成為社會系統運行的依據
第四章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和運行基本規律
一 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
二 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基本規律
第五章 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法規則和法的規律、人
的意志表現為法的規律、社會系統依據法的規律
一 法學的研究對象
二 法學的研究范圍
三 法學與社會控制學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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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作者主要應用系統科學的方法,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 社會作為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 在這種不斷運轉著的系統中觀察和研究了法的 現象。 作者由此看到: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法規則是具有特殊的結構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了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一定社會系統中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是法律;法根源于多數人意志,影響多數人意志的因素主要有人的本性、一定社會系統的生產方式、實在法律、傳統的觀念和習慣、社會管理者推崇和宣揚的思想等;法的功能是社會系統不斷運行的唯一依據;多數人意志、法、運行著的社會系統三者的關系,構成了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本文還闡述了社會系統依法運行的三條基本規律,并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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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論
近些年來,我國法學界不斷有人提出法學創新、法學多元化的問題。筆者認為,法學的創新和多元化,既是社會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又是法學家遵遁科學研究規律的科研活動的必然結果。當今時代,由于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方面,人類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使法學的研究對象──法有了更新的發展;另一方面,人類的知識總量獲得了加速度的增長,各門學科之間既高度分化又互相滲透,已日趨整體化,這又大大拓寬了法學家的視野,使他們能夠獲得前所未有的認識能力、站到更高的認識水平之上。在這種新的認識條件下,法學家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研究方法、吸收其他學科一切可以吸收的研究成果,重新觀察和研究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一切人類社會,重新觀察和研究一切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過程中的法,便必然會形成各種不同的、新的法學理論體系;各種不同法學理論的爭鳴,終將形成幾個影響較大的法學流派;幾大法學流派更為完善的理論在并駕齊驅、互相辯論、互相補正中,將共同作為相對真理匯入絕對真理的長河。這時,法學的創新與多元化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法學作為科學理論真正具有解釋和預見功能同樣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雖然這些法學流派不再以“馬克思主義法學”來稱謂了,但它們還是沒有跳出馬克思主義的手掌心。恩格斯說:“一個偉大的思想,即認為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務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其中各個似乎穩定的事務以及它們在我們頭腦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都處在生成和滅亡的不斷變化中,在這種變化中,前進的發展,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倒退,終究會給自己開辟出道路。? 薄暗諭飛銑腥險飧鏊枷朧腔厥攏顏飧鏊枷刖嚀宓厥導試擻糜諉懇桓鲅芯苛煊潁質且換厥隆!雹儼穢笥諑砜慫賈饕宕詞既斯賾詵ǖ穆鄱?形成幾大新的法學流派,正是把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論的認識論“具體地實際運用于”法學研究領域的結果。
正是循著這樣的思路,我是主要運用系統科學的方法,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作為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在這種不斷運轉著的系統中觀察和研究法現象的。這樣觀察研究的結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時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數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會系統運行唯一依據的功能;看到了社會系統的依法運行方式及運行基本規律。這時再回過頭來審視法學這門科學,便又對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統法學”理論。誠然,這一理論尚需充實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對人類社會的法的解釋是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它理所當然為我所鐘愛,不過,我同樣會為它可能遭到證偽而高興的,因為這甚至也是一種科學上的成就。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
對于法這個古老并存在至今的社會現象,不同的法學流派曾經做出過大相徑庭的解釋。恰好正是由于對法的解釋的不同才形成瞬煌姆ㄑЯ髖傘U饉得鰨氚壓賾詵ǖ乃伎夾緯衫礪鄄⒉鑾宄幕埃橄蟪齜ǖ謀局適糶浴⒚魅菲淠諍屯庋櫻肥凳潛匭氳暮褪滓摹7裨蚓筒換嵊腥范ǖ穆塾潁磺邐醫駁摹胺ā庇肽憬駁摹胺ā倍嗔誦┦裁椿蟶倭誦┦裁礎?br> 在將人類社會作為系統進行觀察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任何社會系統都存在著這樣一種約束人的行為的規則:它規定社會中的人(包括組織)必須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這種規則有的已被稱作法,如階級社會中的絕大多數的這種規則;有的還沒有被稱做法,如原始社會中的這種規則、當代中國共產黨的一些文件,以及報刊社論和領導人講話中的這種規則等。有的已經通過語言文字加以表述,如絕大多數被稱作成文法的這種規則;有的還尚未通過語言文字加以表述,但卻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如建立一個新政權或新國家時的某些“開國規則”等。很顯然,中國當代正統法學理論中的法的概念,其外延小于上述那種規則的范圍。而其他法學理論中的法的概念,也不是對那種規則的概括。
那么,這種拋棄了與國家、與階級、與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的屬性后,仍有著共同屬性的行為規則到底是什么呢?
千百年來,中外思想家沒有抽象和概括過這種行為規則。當我們在今天的認識條件下,抽象和概括出這種行為規則,并試圖用一個語詞加以表述的時候,我們立刻就想到了“法”。為了與這種行為規則組成的系統整體相區別,我們把這種行為規則稱作“法規則”,而把一定社會系統中由所有法規則組成的系統稱作“法”。這便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法的概念。系統法學正是建立在這個新的法的概念基礎之上的。
一、法規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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