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26〕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26〕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公告〔2026〕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2026〕第6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香港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4〕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4〕247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銀行業金融機構每次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業務時,憑中國人民銀行簽發的《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證明》,并按照《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年第152號(關于實施〈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證明〉〈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的公告)》要求及海關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通關手續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憑《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證明》并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