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長春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吉林省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長春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長春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5年6月2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9月26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30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2月17日長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春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4年2月7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4年10月25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長春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劃 定
第三章 建設與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含蔬菜生產基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和永久基本農田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是指為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定、監督等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的養護、質量監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永久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劃 定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規劃需要調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區劃為依據,并與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市人民政府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規劃時,應當確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數量指標和布局安排,并逐級分解下達。
第十二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第十三條 永久基本農田內的耕地劃分為兩級:
(一)生產條件好,熟土層深厚、土壤質地良好、地力上等,產量高和作為蔬菜生產基地保護設施、基礎設施好,無污染,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永久基本農田;
(二)生產條件較好,熟土層較厚、地力中等,產量較高和作為蔬菜生產基地保護設施、基礎設施較好,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四條 永久基本農田的劃區定界工作,以鄉級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鄉級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村、社具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落實保護面積、保護地塊。
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標志規格、內容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標志。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的技術問題按國家制定的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五條 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時,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 建設與保護
第十六條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各級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有計劃地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進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推廣農業科技,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除依法繳納稅費外,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須按照省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其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由原投資方按投資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永久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永久基本農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二)建窯、建墳和非農業生產性建房;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四)擅自傾倒垃圾、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毀壞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農田防護林,排放對農田有害的污水;
(六)其他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永久基本農田。
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用的,經依法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第二十一條 利用永久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永久基本農田興修水利,增施有機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并組織實施,對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位置、利用類型和地力分等定級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同時應當逐步建立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區內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配方施肥等農業科技服務。
第二十三條 實行地力補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或者在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時,對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地力等級進行評定,并按承包合同規定予以獎懲。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永久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同級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永久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驗收時,由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農業、蔬菜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向永久基本農田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灌溉污水的,必須向同級農業、蔬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和有關資料,經監測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向永久基本農田施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永久基本農田的范圍、面積、地塊;
(二)永久基本農田的等級;
(三)保護措施;
(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獎勵與處罰。
農業承包合同應當載明承包農戶和專業隊(組)對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上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依法負責所在村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永久基本農田耕地承包經營人是該農田的保護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人有開發利用永久基本農田和制止任何毀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內耕地的行為,有權糾正處理。
第三十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永久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永久基本農田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無權批準征用、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的;
(三)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永久基本農田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非耕地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開墾費或者閑置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拒絕繳納永久基本農田耕地造地費、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基礎設施補償費、閑置費和荒蕪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第三十六條 向永久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污水,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污染和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蔬菜、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賠償經濟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罰款。
第三十七條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永久基本農田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農業、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農田防護林的,分別由縣級以上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管理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長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