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體育條例
貴州省體育條例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體育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5第10號)
《貴州省體育條例》已于2025年8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日
貴州省體育條例
(1997年3月27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30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8月1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六章 山地民族特色體育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推動體育事業均衡、充分發展,促進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山地民族特色體育強省和健康貴州建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集經費,加大對體育事業關鍵領域、薄弱環節、重點區域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協同推進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投資促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相關體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具有本地特色的優秀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
第六條 本省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堅持體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體魄與人格并重,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七條 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實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體育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健全公民體質監測服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加強科學健身指導和宣傳,倡導公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幫助公民獲取運動營養、運動心理、運動傷害防護、運動康復等科學健身知識和技能。
第十條 體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愛好者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制定體育健身計劃,組織開展工間(前)操和業余健身活動等日常體育鍛煉,以及各級各類體育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安全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體育組織,并對其加強管理,分類指導。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舉辦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利用農閑、節慶活動等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其他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完善體育與教育融合發展工作機制,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十五條 體育、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普及科學運動常識,構建學校、家庭、社區相結合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體系,推進校際優質體育課程、師資、場地等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教育、體育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脊柱側彎、心理疾病等不良健康狀況,家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體育教師,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倡導學生校外每天開展一小時體育鍛煉。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學校可以因地制宜將山地民族特色體育項目和新興體育項目納入課堂教學、課外體育鍛煉和校園文化活動內容,開設特色體育課程。
幼兒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在園在托嬰幼兒提供安全、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嬰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保證嬰幼兒室外活動時間、效果和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配備體育專業師資力量。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開展學生(青年)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田徑、游泳、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體育項目以及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趣味體育項目、學校特色體育項目,組織、引導學生廣泛參與。
第十九條 學校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設立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教育部門可以對所管理學校的教練員崗位統籌設置,統一管理使用。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學校應當建立體育活動安全制度,制定體育活動應急預案,加強教師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普及學生的安全常識和防溺水等自救技能。有條件的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投保學校責任保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體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組織等為學校、青少年宮開展體育活動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將各類體育運動學校納入當地教育整體發展規劃,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質量。
教育部門應當將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納入管理范圍。體育運動學校文化課教師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享受與當地普通中小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體育、教育部門應當建立體育后備人才貫通培養機制,加強體育后備人才的招收、引進和培養。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三條 本省促進競技體育發展,鼓勵運動員提高競技水平,在體育賽事中創造優異成績,為貴州增添光彩,為國家和人民爭取榮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區域優勢和特色發展競技體育項目,鼓勵有條件的體育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組建高水平運動隊。
第二十四條 體育部門應當建立運動員選拔、培養、輸送、引進和退出機制,鼓勵和支持對青少年開展業余體育訓練,合理設置訓練項目,培養和輸送優秀的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鼓勵學校通過創建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組建校園項目聯盟、聯辦高水平運動隊等形式,創新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模式。
第二十五條 體育部門和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對運動員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道德、紀律和法治教育。
運動員應當積極參加訓練和競賽,團結協作,勇于奉獻,頑強拼搏,不斷提高競技水平。
第二十六條 體育部門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選拔運動員、組建運動隊參加重大體育賽事。
第二十七條 體育賽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綜合性運動會。全省運動會與全省殘疾人運動會應當同年同城舉辦。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
第二十八條 體育賽事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和體育賽事規則,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拓寬就業渠道,為其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職業轉換。
對優秀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原輸送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優待安置,對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跨地區、跨部門安置。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擴大體育產業規模,增強體育產業活力,促進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體育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合作的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優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科技、教育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體育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強體育行業數據歸集,支持體育大數據的應用,促進體育大數據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提供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查詢和預約、賽事活動信息服務、體育項目申報等便民服務功能。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按照規定將數據接入政務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預約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體育組織加大研發投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促進體育用品制造業創新發展。
重點培育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培訓等服務業態,提高體育服務業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挖掘整合利用體育旅游資源,深化文旅體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各類景區、度假區、公園等,完善體育設施,結合實際開展各類賽事活動,提高體育旅游服務水平。
鼓勵利用會展論壇、體育賽事、文藝演出、節慶活動等推介體育旅游精品項目和精品線路,推動建設體育旅游目的地,培育體育旅游新興業態。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的區域定位和優勢,推動區域間體育產業資源交流共享,構建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
體育部門應當挖掘地方體育資源優勢,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
第三十五條 本省依法保護體育賽事相關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體育賽事的名稱、標志、徽記、旗幟、吉祥物、口號、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完善相關標準、優化服務保障等方式,培育貴州體育賽事品牌,促進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體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體育消費政策措施,發展優勢體育項目,發揮體育賽事活動對當地經濟、社會、文化、旅游的帶動作用,豐富體育消費場景,推動體育消費升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健全體育產業投資服務體系,培育體育市場主體,引導和激勵社會資本投資體育產業,建設、運營和管理體育場地設施,開發體育產品,提供體育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置體育產業相關專業,開展校企合作,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形成有效支撐體育產業發展的人才隊伍。
鼓勵各地組建體育產業專家庫,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為體育產業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章 山地民族特色體育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地形地貌、自然生態、氣候條件和民族文化等因素,科學規劃山地民族特色體育發展空間布局,因地制宜構建地域特征突出、民族特色鮮明、文化類型豐富的山地民族特色體育發展體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挖掘戶外山地閑置資源,支持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工礦廢棄地、未利用地等建設山地戶外運動項目。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因地制宜發展山地騎行、山地越野跑、攀巖等山地戶外運動和龍舟、獨竹漂、陀螺、賽馬等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推動山地民族特色體育項目的普及與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山地民族特色資源合理開發,支持具有山地獨特資源優勢和民族特色的地方申請和建設體育示范訓練基地。
鼓勵體育示范訓練基地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聯合開展山地民族特色體育賽事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地民族特色體育賽事活動的宣傳,加強與國際國內體育組織的交流合作,拓展山地民族特色體育賽事活動對外傳播渠道。
鼓勵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山地民族特色體育賽事活動的宣傳。
第四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傳承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傳承發展優秀民族體育文化。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優先保障全民健身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社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配套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條 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低于原面積、原標準,覆蓋更多人群。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綜合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民健身設施配套清單,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機制,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退役軍人等實行優惠。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
鼓勵體育訓練中心、體育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以及運動康復等服務向公眾開放。
鼓勵和支持充分、合理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閑置資源建設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體育場地設施。
第五十條 體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體育組織開展體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體育組織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發展。
第五十一條 支持高等學校發展體育專業教育,鼓勵體育企業事業單位與高等學校協同建設體育人才培養孵化基地,實施體育人才培養專項計劃,加強體育人才梯隊建設。
鼓勵引進國內外高水平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體育專業人才,以及體育產業、體育科研、運動醫學等領域專業人才。
鼓勵醫院培養和引進運動康復師,開展運動健康指導、運動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務。
第五十二條 對代表國家和本省參加國際、國內重大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及其培養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部門建立產學研融合的體育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積極培育和發展體育新質生產力,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在體育領域的開發與應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體育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依法進行監管,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
體育、公安、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市場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聯動執法,體育執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
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五十五條 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體育賽事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加強賽前研判、賽中指導、賽后評估。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制定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實行重點監管。
第五十六條 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采取業務協同、數據共享等方式,加強對參與人數較多、人身危險性較高或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體育項目經營者的指導和監管。
第五十七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應當依法向體育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體育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十九條 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引誘體育運動參加者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體育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海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體育部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活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