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四川省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四川省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三章 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章 衛生環境
第五章 健康服務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推進健康四川建設,實現健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健康宣傳教育、健康生活普及、衛生環境改善、健康服務等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以及相關保障、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動員、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將公民主要健康指標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并統籌做好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落實轄區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統籌部署、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依法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民應當樹立對自己健康負責的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升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公民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與健康設施,落實工作責任,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活動。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組織動員相關群體、個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或者依法舉辦服務機構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領域開展交流合作,協同推進川渝地區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支持參與全球健康治理,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衛生與健康促進領域的技術、人員、信息等交流合作。
第十條 對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積極參與相關活動,宣傳展示健康生活,提升全民健康素養。
第十二條 每年四月為健康四川活動月,全省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活動。
地方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健康四川活動月相關活動,動員全社會集中開展環境衛生清掃、健康宣傳教育以及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等活動,組織和指導健康相關信息發布、學術交流、成果展示、健康公共服務設施使用等活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健康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健康理念、健康管理知識和健康生活方式等健康素養知識;
(二)疾病預防、傷害防范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知識;
(三)科學診療和合理用藥相關知識;
(四)心理健康、營養健康、性與生殖健康、運動健康以及眼健康、口腔健康等知識;
(五)應急避險、急救、康復知識和技能;
(六)社會適應知識和技能;
(七)生態環境健康知識;
(八)國家和省有關醫療衛生、健康服務政策;
(九)其他需要宣傳普及的健康知識和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康知識和技能核心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通過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平臺、公益熱線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科學、準確、權威的健康信息。鼓勵采取多種方式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健康信息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地理環境、生活習慣、健康影響因素和疾病流行情況,結合不同人群的生理心理特點、健康需求和行為習慣,編制和發布區域特色健康知識宣傳指南。加強高原、山地等地區有關疾病防治知識的普及。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等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具體情況提出家庭常用藥品建議,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康信息監測機制,發現存在誤導或者可能影響公眾健康的虛假信息、不完整健康信息的,應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及時予以澄清。
有關單位和個人公開發布或者發表健康科普文章、視頻等作品,應當秉持科學精神,對作品內容負責,并注明作者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病預防控制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健康科普,建立健全開展健康科普的激勵機制。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健康知識宣傳,組織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健康科普。
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提高就診人群健康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發揮濕地、森林步道、水利工程等自然、生態、文化、旅游資源在健康促進中的優勢,宣傳推介自然、生態、文化、旅游資源對心理健康、身體健康等的促進作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培養健康教育師資,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建立科學合理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將學生心理健康工作納入督導評估。支持中小學校設立健康副校長。
學校、幼兒園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加強心理健康、健康飲食、科學運動、近視預防、傷害防范等方面教育,培養學生良好健康行為習慣,預防、減少、改善學生近視、齲齒、肥胖、脊柱側彎、情緒障礙等不良健康狀況,防范意外傷害,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每學期不少于四個課時。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等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托幼(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健康教育指導,促進協同配合。中小學生每天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低于兩小時。
第十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健康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各類媒體運用多種形式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疾病預防、醫療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健康知識。
鼓勵利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公園、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的宣傳載體開展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公益宣傳。
第三章 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一條 推進健康生活支持性環境建設,引導公民踐行合理膳食、科學運動、健康心理、戒煙限酒、合理使用電子產品、良好睡眠等健康生活方式。
倡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相互幫助,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設健康生活方式門診,提供合理膳食、體重管理、科學運動、睡眠改善、戒煙戒酒、慢性病預防管理等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全社會參與合理膳食行動,加強減鹽、減油、減糖知識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認讀等相關知識普及,促進公民科學健康飲食。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低鹽、低脂、低糖食品,并作顯著標識;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體用餐食堂對所提供食品的熱量和主要營養成分等進行標識。
倡導全社會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監測,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嬰幼兒、中小學生、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點人群實施營養干預和合理膳食指導。
第二十四條 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賽事和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公共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推動科學健身與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和身心康復融合發展,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方法,發布科學健身與運動指南,推廣運動處方。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重管理信息編制和發布,引導個人正確認識健康體重,提高體重管理意識和技能,自覺進行體重監測,通過合理膳食、適量運動等科學動態管理體重。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發展,建立突發事件心理援助與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積極參與社會心理服務,提高居民心理素養,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務工作。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開設心理健康課程,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務。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針對性開設家長課堂、舉辦家庭心理健康指導講座,開展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導工作。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的公益性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倡導個人關注心理健康,學習心理健康知識,遇到心理問題及時尋求專業幫助。
第二十七條 個人應當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主動防止二手煙危害。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醒目位置規范設置禁止吸煙標識,不得擺放吸煙器具,并對吸煙者進行引導和勸阻。
第二十八條 倡導個人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避免過度依賴和長時間連續使用電子產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引導未成年人合理使用電子產品,避免沉迷網絡游戲和社交媒體。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設置未成年人模式等必要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不得為追求自身利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九條 倡導個人重視睡眠健康,養成良好的睡眠習慣,建立規律的睡眠節律,保證睡眠時間,提高睡眠質量。
第三十條 建立居民健康積分制度,對居民參與健康教育、運動健身、健康監測等健康促進活動予以激勵。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提供積分兌換服務。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衛生環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衛生環境改善納入城市更新工作,把污水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公共廁所、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等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明確部門職責,劃定責任區域范圍,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農村場鎮、河道、建筑工地、車站碼頭、校園周邊、農(集)貿市場、小餐飲店等重點區域環境衛生整治,提升衛生環境品質。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提升農村衛生環境納入鄉村振興工作,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普及不同類型的衛生廁所,加強污水處理和糞污無害化處理,改善村容風貌,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全社會開展經常性衛生大掃除活動,清理衛生死角和積存垃圾,營造整潔衛生宜居的城鄉環境。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環境衛生清掃和公益衛生活動,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依法依規文明養寵、樓道清潔等行為規范,保持社區、村莊和庭院整潔衛生。
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四條 農(集)貿市場、大型商場、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旅游景區、醫療衛生機構、文化體育場館等重點公共場所應當根據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公共廁所,規范使用管理,保持環境衛生。
公共廁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第三衛生間數量,保障殘疾人、母嬰、兒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用廁需求。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制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專業防制和群眾防制相結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控制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筑工地、交通運輸站點、農(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飯店、公園、旅游景區、垃圾轉運和處理場等重點場所的舉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配置設施設備,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完善相關標準和規范;組織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急預案,并根據監測預警情況,及時開展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病媒生物研究和監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報送監測預警信息,并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標準、規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實施相關行業規范,依法開展專業培訓、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城市、健康縣區、健康鄉鎮建設,定期進行效果評價。
鼓勵開展健康村(社區)、機關、單位、學校、家庭等建設。
第五章 健康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組成的覆蓋城鄉、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為居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務。
實施重點人群分類分級管理,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孤殘兒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健康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評估制度,組織居民及重點人群健康狀況調查和統計,開展居民健康素養、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監測,定期發布人群健康狀況及重點疾病監測報告;針對監測發現的薄弱環節和重點人群,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控制重點疾病、消除健康危險因素。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結合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在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礎上,增加本地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升本地居民健康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重點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傳染性疾病、地方病、食源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開展監測、篩查、干預等專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健康養生文化的推廣與傳播,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治未病服務和中醫特色康復服務,完善中醫藥健康服務體系,將中醫藥適宜技術納入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防治,充分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第四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居民提供監測篩查、健康評估、健康教育、心理咨詢、隨訪管理等健康服務;為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殘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點人群制定有針對性的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導與干預。
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為平臺,由專科醫師、全科醫師、公共衛生醫師、健康管理師等組成的健康管理團隊,為城鄉居民提供個性化健康管家服務。
第四十五條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相關健康管理服務。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改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推進職業健康教育,加強職業健康保護,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
職工應當樹立個人職業健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設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環境,鼓勵在工作場所設置健康工位、健身活動場地和設施,推行工間操等健身制度。
倡導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心理咨詢、健康指導等服務,定期開展健康體檢。
第四十八條 鼓勵發展機構護理、社區護理和居家護理等護理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護理、殘疾人護理、康復護理、母嬰護理、養老護理以及安寧療護等服務的,應當由經過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的護理人員提供。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統籌協調開展殘疾人康復指導工作,推動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與村(社區)衛生服務融合發展,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能力。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體系和能力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按照職責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普及和培訓,增強公眾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對志愿者、保安員、快遞員、網約配送員、出租汽車駕駛員以及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開展常態化急救技能培訓。
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點、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和文化體育場館、大型旅游景區、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施設備,張貼操作說明、注意事項等,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鼓勵在高原地區的賓館、交通沿線相關場所等設置便民急救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個人,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五十一條 推動健康與旅游融合,開發和推介中醫保健、康復療養、休閑養生等健康旅游路線和產品,打造多元化健康旅游度假區。
推動健康與健身休閑運動融合,發展健身休閑運動產業,建設健康步道等設施,培育山地、水上等休閑運動項目,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健身休閑示范區。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實施重大工程項目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健康影響評估。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對公共衛生安全、健康環境和生活、健康服務和保障等方面影響的內容。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隊伍建設,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設相關課程,開展專業學科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完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
第五十四條 加強健康促進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健康相關企業協同開展健康科學技術研究,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健康促進領域科研成果轉化,培育和發展健康新質生產力。
第五十五條 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相關基礎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數字健康社區、健康園區、健康城區建設,提升數字化治理水平。
完善居民健康檔案云平臺建設,建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推進電子健康檔案在線查詢和規范使用。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數據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六條 制定和完善促進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健康領域的綜合應用。
積極發展前沿醫療服務,持續發展醫藥健康產業,構建健康醫療大數據產業鏈,推動健康醫療與養老、金融、體育、旅游、環境、健康飲食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融入基層治理,建立常態化與應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組織動員開展群防群控工作,提升公共衛生應急管理能力。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群眾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
新聞媒體做好對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等工作協同機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并加強信用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愛國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等有害生物。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