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
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
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職權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五章 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六章 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法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獨立、客觀地實施監督,作出評價,提出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指導、監督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職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黨組織、董事會直接領導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規劃計劃、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內部審計工作。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黨組織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明確審計委員會職責和運行規則。審計委員會按照單位黨組織的要求,加強對年度審計計劃、內部審計結果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國有企業董事會中設置的審計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鼓勵單位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
內部審計自律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引導、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業行為。
第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工作需要,設立或者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和主要負責人的直接分管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總審計師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得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從事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程建設以及招投標管理、政府采購管理等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阻礙內部審計工作,不得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對受打擊、報復、陷害的內部審計人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配備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程建設以及招投標管理、政府采購管理等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活動。
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對象也有權申請內部審計人員回避。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涉密事項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質量的管理,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六條 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年度績效等方面的差異化考核機制。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職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八)辦理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九)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審計職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職權:
(一)參與研究制定單位內部審計等有關制度;
(二)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等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
(四)檢查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后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如果涉及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嚴格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對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對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內部審計時,被審計對象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制年度審計計劃,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報黨組織、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編制項目審計方案,明確審計內容、審計時間、人員分工等內容。審計方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實施審計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應當經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
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進行核實,必要時應當重新取證。
采集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獲取審計證據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概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審計建議等內容。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研究和核實。
單位應當對經復核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規范歸集和整理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被審計對象書面意見、審計報告、整改情況等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整改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跟蹤督促、檢查指導內部審計整改工作,并向單位黨組織、董事會和主要負責人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分析研究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對內部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任免、獎懲和單位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單位應當推動內部審計與內部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貫通協同,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結果與其他監督結果的協同運用,增強監督合力。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時,應當合理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完成整改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六章 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有關制度;
(二)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內部審計計劃,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單位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和評價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總結、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的先進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內部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六)加強對內部審計自律組織的政策和業務指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分析評估單位報送的內部審計備案資料,將其作為指導和監督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參考。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實務指引、業務培訓、交流研討等方式,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指導。
審計機關可以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根據行業屬性、業務特點等對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分類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從事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程建設以及招投標管理、政府采購管理等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四)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
(四)違反本條例關于回避有關規定的;
(五)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不屬于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