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護利用條例
四川省古籍保護利用條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古籍保護利用條例
四川省古籍保護利用條例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強古籍保護利用,促進古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古籍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籍,是指產生于1911年以前的文獻典籍,以及產生于1912年至1949年期間具有歷史、藝術、學術價值的古典裝幀形式的文獻典籍。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條例所稱古籍保護利用,包括對古籍的普查、征集、保管、修復、整理、研究、利用等。
法律法規對古籍中屬于文物、檔案、地方志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古籍的保護利用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守正創新、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服務當代、面向未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籍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古籍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古籍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按照規定通過古籍資源利用、開展相關專業服務等取得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古籍工作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整合資源力量,統籌推動古籍保護利用工作。省級古籍工作牽頭部門制定全省古籍工作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籍保護利用具體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古籍收藏單位清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教育、民族宗教、水行政、農業農村、文物、中醫藥、地方志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本領域古籍保護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古籍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級古籍保護機構負責組織全省古籍普查登記、保護管理、版本征集、整理研究、數字化建設、公共服務、普及傳播、人才培養等工作。
省級民族古籍整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民族古籍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承擔地方古籍保護利用職責的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古籍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方志館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保護措施,做好古籍保護利用工作。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古籍保護管理制度、古籍工作檔案,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古籍安全管理,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破壞等設施設備并定期維護;
(三)加強古籍預防性保護,建設古籍專業庫房,配備保護設備與監測系統,通過殺蟲、防霉、防酸化等綜合性保護手段保護古籍;
(四)加強古籍搶救性保護,通過修復、數字化、再造等手段,加強對瀕危、珍貴、特色古籍的搶救性保護;
(五)明確承擔古籍保護利用工作的專業人員,為古籍保護利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支持;
(六)開展古籍普查、征集、登記、保護、修復、閱覽服務、研究利用、宣傳教育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古籍。收藏古籍的公民、組織應當做好古籍的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間收藏古籍保護利用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民間收藏古籍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可以在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九條 支持和規范古籍價值挖掘闡釋,挖掘古籍中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華傳統美德、中華人文精神,促進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歷史研究,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厚植文化自信,賡續中華文脈。
第十條 鼓勵公民、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古籍保護利用。
鼓勵和支持建立古籍保護利用行業組織,開展古籍保護利用學術活動、跨學科技術研討、行業培訓等,促進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建立古籍普查登記和專項調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和專項調查。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本單位古籍普查登記和專項調查。鼓勵公民、組織參與古籍普查登記和專項調查。
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和專項調查,不得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非法占有、損毀古籍。
第十二條 省級古籍保護機構通過普查登記、專項調查等方式,建立全省古籍目錄。全省古籍目錄包括古籍的編號、題名卷數、責任者、版本、數量、收藏單位等基本信息。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古籍名錄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
第十三條 建立古籍征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散落失管古籍、民族古籍、地方特色古籍、古籍雕版等的征集。
鼓勵公民、組織將其收藏的古籍捐贈給古籍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古籍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古籍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對捐贈的古籍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四條 建立古籍分級保護管理制度。古籍按照國家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普通古籍。古籍定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相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古籍的保護需要,制定古籍分級保護具體措施。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對其收藏的古籍,應當按照古籍定級標準定級建檔,并報主管部門及省級古籍保護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珍貴古籍名錄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對列入國家級、省級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予以重點保護。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省級珍貴古籍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擬訂,經公示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六條 建立古籍收藏單位分級管理制度。對評定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省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省古籍保護單位、省古籍保護站的古籍收藏單位,予以重點扶持。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匯總、篩選,并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后申報。省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省古籍保護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省古籍保護站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公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籍存藏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文獻儲備庫建設,改善保存條件,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原址原地或者異地、異質災備等保護,確保古籍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古籍收藏單位列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的重點保護范圍,確保古籍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時,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性處置。
第十八條 具備古籍安全保管條件的古籍收藏單位,可以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古籍寄存服務。
鼓勵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古籍收藏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將古籍寄存于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古籍收藏單位。寄存的古籍,其所有權屬不變。
第十九條 古籍修復應當按照尊重古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進行。
古籍修復應當由專業的古籍修復單位和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實施,加強古籍修復過程的規范管理與記錄,建立修復檔案并長期保存。鼓勵對修復原材料、修復技藝進行同步研究。修復三級以上古籍,應當按照程序報相關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做好珍貴瀕危古籍的搶救修復工作,在項目、資金、人才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省級古籍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古籍數字化建設,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推進古籍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建立全省開放共享的古籍數字資源庫。
支持在古籍數字資源庫中建立完善重要歷史人物和事件文獻、地方志、家譜、中醫藥古籍、地方戲劇、民族古籍等專題。
鼓勵和支持古籍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將其收藏的古籍數字化。
古籍數字化建設中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通過提供閱覽、咨詢、數字資源等方式,拓展古籍利用服務。
鼓勵古籍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創造條件將所藏古籍向公眾開放閱覽。
開展古籍閱覽服務時,一般提供影印本、縮微品、數字資源等,普通古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提供原件服務。提供古籍原件服務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公眾展覽展示古籍。
古籍展覽展示環境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提供古籍原件展覽展示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展廳內應當具有符合標準的安全技術防范設備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損害的展出設施。
鼓勵古籍收藏單位聯合舉辦展覽。
第二十三條 支持古籍收藏單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出版機構等專業力量,開展古籍整理、翻譯、研究、出版。加強蜀學、蜀刻等地方特色古籍、蘊含民族團結進步思想古籍的整理、翻譯、研究、出版。
第二十四條 促進古籍資源與文化、旅游、研學等融合發展,支持依托古籍收藏單位建設研學基地(營地),開發旅游產品,發展主題文化游和深度研學游、科普游。
鼓勵古籍收藏單位挖掘古籍內涵,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打造特色文創品牌。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建立健全古籍相關學科專業體系,推動古籍相關學科專業與材料科學、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等領域學科專業融合發展。
鼓勵開展古籍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推動古籍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突破和設備研發,促進科技成果在古籍普查、保管、修復、整理、研究、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發揮科技對古籍保護利用的支撐作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古籍專業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古籍整理、鑒定、保護修復、數字化、研究、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支持古籍修復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加強古籍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相關部門加強古籍從業人員職稱評審管理。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古籍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績。
支持古籍收藏單位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合作,共建教學實踐基地,聯合培養古籍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古籍修復材料、數字資源、文化創意產品等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加強培訓和分類指導,在古籍保護修復、整理出版、數字化、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領域引導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籍宣傳,支持古籍收藏單位通過經典解讀、研學活動、古籍保護進社區進校園、沉浸式體驗等方式開展古籍普及推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籍保護利用成果的公共宣傳,推動與古籍保護利用同步開展價值闡釋、文化傳播,增強互動性和體驗性。
鼓勵各類媒體通過開設專欄、制作專題節目、運營公眾號等多種方式,推動古籍資源的普及與宣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際、市際、縣際交流合作,共同開展古籍修復、數字化建設、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推動古籍保護利用發展。
鼓勵各類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方志館等古籍收藏單位及個人收藏者加強交流,促進協作共享。
第三十條 加強古籍工作國際交流,支持國際合作研究,促進文明交流互鑒。
開展四川古籍海外存藏調查,推動海外四川古籍以原件、仿真復制件、數字化、影印出版等形式回歸。
鼓勵申報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世界記憶亞太地區名錄、世界記憶名錄等,支持經典古籍翻譯出版,提升古籍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
第三十一條 對在古籍保護利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未按相關規定普查登記、公開信息、提供服務或者違規收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因保管不善或者未按規定修復,導致所藏古籍嚴重損毀或者丟失、列入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損毀或者丟失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