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巴中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會
巴中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巴中市優化涉企服務若干規定
(2025年9月2日巴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優化涉企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巴中市行政區域內優化涉企服務工作。
第三條 優化涉企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堅持以企業需求為導向,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調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企業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納入營商環境建設考核體系,科學配置服務資源,建立涉企服務協調機制,研究優化涉企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優化涉企服務的具體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優化涉企服務的統籌推進、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涉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經濟區管理機構制定涉企政策應當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在政策支持、項目審批、資金使用、土地使用權出租出讓、廠房租賃、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支持等方面以及水、電、氣、通信等公共服務領域,依法平等對待各類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規定。
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不得運用行政權力限制正常的市場競爭。
涉企政策涉嫌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處理完畢并書面回復舉報人。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并開展政策措施的簡明化、易懂式宣傳解讀。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經濟區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涉企政策清單和申報指南,建立企業信息庫,依托大數據等技術向企業匹配、推送相關政策。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惠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對于無需提供申報材料即能夠確定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應當即時足額兌現到企業;對于需要經過審核申報材料才能確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應當實行集成審批、聯合驗收。企業申報后,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牽頭組織開展審批、驗收工作,并在審批、驗收通過后六十日內完成政策兌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設立涉企服務專區,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立涉企綜合服務窗口,線上線下并行提供服務,政務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辦理的標準應當一致。企業可以自主選擇辦理渠道,涉企服務部門和單位不得限定辦理渠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電話預約、網絡預約、上門服務、幫辦代辦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線上平臺進行辦理。
第九條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建立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限時辦結等工作機制,實行一窗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政務服務場所應當設置企業反映未能辦成事項的專門窗口,按照統一受理、分類處置、辦結回訪的工作流程閉環管理,并建立跟蹤督辦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數據壁壘,圍繞涉企高頻事項建立政務共享信息系統。能夠通過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獲取的材料,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供。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產業園區設立集成式服務場所,為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滿意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并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的工作機制,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閉環管理。企業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質效,評價結果作為優化涉企服務工作績效的評價依據。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用戶需求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推行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為企業提供服務:
(一)通過線上線下平臺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流程、完成時限以及投訴渠道等信息,并動態更新;
(二)提供報裝、維修、繳費等一站式服務;
(三)推行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提前介入,聯合報裝,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
(四)建立停止服務預警機制和故障搶修快速響應機制,公開預估修復時限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作用,實現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產業發展等有機融合,推行節約集約用地,提高企業用地保障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產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應當在相關國有建設用地上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區域評估,并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開發強度等指標后依法出讓,簡化用地審批流程。
對涉企用地遺留問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歷史、依法依規、分類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用好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國有資本等,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拓寬實體經濟融資渠道。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營商環境、數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地金融監管機構發布融資增信細則,為企業向金融機構共享知識產權、專有技術、質量要素、特許經營權、重點產業名錄企業以及納稅信用、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不動產、水電氣費繳納等信息提供支持保障,便利金融機構為企業增信融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共享的信息除外。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融資服務平臺應當發揮政策宣傳、咨詢服務、方案設計指導等功能作用,推動企業與金融機構精準對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平臺擴大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通過業務獎補、保費補貼等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共建產學研用融合的科技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重大創新產品研發;依法落實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等制度;支持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裝備;對企業的首創技術、領先技術、首臺(套)發明運用等為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設中試平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和落實企業高端人才引進的支持政策,激勵人才發揮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經濟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建設院士(專家)工作站,發揮院士(專家)工作站在為企業引進院士和高層次專家、培養科研人才和團隊、提高企業研發能力、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支持企業開展員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企業員工適應崗位需求的能力。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企業生產經營物流成本:
(一)編制多式聯運發展專項規劃,統籌推進公路、鐵路、水運、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無縫銜接,完善多式聯運體系與物流園區配套;
(二)支持“互聯網+貨運”新業態發展,建立統一的物流信息平臺,探索城市共同配送模式;
(三)支持物流企業發展,鼓勵使用節能運輸車輛、標準化載具;
(四)有序發展低空物流。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保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法律服務資源,根據企業意愿指導規范內部法務管理和法律風險防控,解答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培訓,協助企業化解涉法風險和矛盾糾紛。
鼓勵法官、檢察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職業人員為企業提供志愿法律服務。
支持企業配備公司律師或者法律顧問。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梳理本領域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編制年度行政檢查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除涉及違法犯罪、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情形外,其他行政檢查應當按照檢查清單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進入企業開展行政檢查應當出示“天府入企碼”,未按規定出示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一次進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領域聯合執法、綜合檢查,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對惡意索賠、惡意炒作、虛假舉報、敲詐勒索等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侵權人獲取的非法利益依法追繳后及時發還企業。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經濟區管理機構不得向企業作出違法違規的政策承諾。向企業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相關責任人更替、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
在債務融資、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經濟活動領域,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導致難以履行合同約定或者需要改變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與企業協商一致并依法給予企業相應補償。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既有的拖欠企業的賬款開展清理和審計,制定清償計劃,建立對拖欠企業賬款行為的約束懲戒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及籌措方式,對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未批準先建設、先開工后立項,不得要求企業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防止產生拖欠企業賬款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拖欠企業的各類賬款納入審計范疇,對未完成拖欠企業賬款清償計劃、新產生拖欠企業賬款的部門和單位,綜合運用限制申報財政資金支持項目、預算管理、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等措施促進企業賬款兌現。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和常態高效的企業意見征集機制,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收集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幫助企業紓困解難。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商交往負面清單并向社會公開發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涉企應急救助機制,組織評估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為企業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給予低息貸款、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減免利息等支持,動員商會、行業協會、企業開展互助合作等。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經濟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訴求快速響應機制,通過民營企業維權服務平臺、“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者其他渠道接收到企業訴求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與企業充分溝通;無法解決的,應當向企業作出書面說明,保障企業合法合理訴求及時得到解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家榮譽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者可以按照程序推薦參加相關評先選優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企業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表揚或者獎勵。
鼓勵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企業家精神以及優秀企業經營者的創業故事和先進事跡,營造全社會尊重企業家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和經濟區管理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