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充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會
南充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南充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5年8月23日南充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提高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全民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其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屬于財政支出范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七條 公民應當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踐行下列美德:
(一)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
(二)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
(三)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四)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八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遺體器官和遺體;
(三)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助學、賑災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參加文明風尚、生態環保和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五)參與法治宣傳和法律援助活動;
(六)保護傳承紅色資源,傳揚朱德、張瀾、羅瑞卿、張思德等革命先輩事跡,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
(七)弘揚崇德治家、廉潔齊家、實干興家的清廉文明家風;
(八)其他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一)節約資源,避免水、電、油、氣等資源的浪費;
(二)保護自然,參加植樹造林、養綠護綠等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三)低碳消費,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文明就餐,適量點餐,使用公筷公勺,實施“光盤行動”;
(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車;
(六)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實施生態殯葬,環保祭祀;
(七)科學運動,全民健身,豐富體育活動形式,增強體質;
(八)全民閱讀,培養自覺閱讀習慣,提高道德文化素養;
(九)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輕聲接打電話,控制手機以及其他電子設備外放音量;
(三)開展廣場舞、娛樂健身、網絡直播、商業宣傳等活動控制音量,規范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影響周圍環境和城市公共形象;
(四)在圖書館、博物館等場館內遵守保持安靜等要求;
(五)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設有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莊嚴肅穆的場所內瞻仰、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
(六)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體育比賽等文體活動,遵守禮儀規范和場館秩序;
(七)按照安全線、一米線等引導標識依次排隊、等候服務,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廂式電梯先出后進、扶手電梯依次站列;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自覺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二)履行傳染病防控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三)遵從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相關規定和禁煙標識引導;
(四)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
(五)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
(六)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維護城鄉社區和諧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避免干擾鄰居正常生活,友善處理鄰里關系;
(三)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間和公用設施設備;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換電;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和定點投放建筑垃圾,愛護公共環境;
(六)按照規定為寵物接種疫苗,攜帶寵物外出時采取使用牽引繩、嘴套等安全措施,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等廢棄物;
(七)其他維護城鄉社區和諧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二)駕駛車輛在道路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時,互相禮讓、有序交替通行,行經人行橫道禮讓行人;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分道通行,車輛上下人時規范停靠,避免妨礙通行;
(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駕車通過積水、泥濘或者揚塵路段時低速慢行;
(五)駕駛和乘坐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時佩戴安全頭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從乘車秩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讓座;
(七)愛護共享車輛,規范使用,有序停放;
(八)其他符合文明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旅游場所管理規定,愛護文物古跡、自然風貌、旅游設施設備等文化旅游資源;
(三)開展野外宿營、郊游踏青等戶外活動,自覺清理產生的垃圾,消除火災隱患;
(四)遵守出國(境)旅游行為指南和當地法律法規,自覺抵制損害國家形象的行為;
(五)其他符合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恪守師德,規范教學言行,關心愛護學生身心健康;
(二)遵守學生守則,踐行文明禮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三)愛護校園環境和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
(四)維護校園平安,防止、抵制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
(五)其他符合校園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在網絡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上網,理性表達,維護安全、健康和清朗的網絡環境;
(二)尊重他人隱私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等網絡暴力行為;
(三)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和恐怖、暴力、迷信、低俗、色情、賭博等不良信息;
(四)互聯網直播應當遵從公序良俗,保持良好聲屏形象,文明互動、理性消費;
(五)其他符合網絡活動要求的行為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落實機制,制定完善獎懲制度,指導單位、基層組織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動態調整。清單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結合實際情況,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發揮村民議事會、理事會等群眾組織和村規民約作用,推動鄉風文明。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范執法行為,加強隊伍培訓和管理,提升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商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理性消費的市場經營環境,依法治理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加強行業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文明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
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監督,維護校園周邊環境秩序。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門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監測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和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結合自身的功能特點,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配備愛心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加強巡查管理,及時勸導、制止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醫療服務、金融服務、景區服務、公共服務等單位應當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發揮文明服務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和維護更新下列基礎設施:
(一)朱德同志故居紀念館、張瀾故(舊)居、羅瑞卿紀念館、張思德紀念館、南充革命烈士紀念館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國防教育基地;
(二)公共交通場站、道路、橋梁、隧道、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禮讓行人”標識等交通設施;
(三)非機動車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窨井蓋、道路照明、停車場及其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四)盲道、無障礙坡道、電梯等設施以及公共聚集場所的急救設施;
(五)體育場(館)、文化館(站)、圖書館、博物館和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社區等公共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基礎設施。
第三十條 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志愿服務激勵和保障機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維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公眾人物等帶頭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文明行為勸導隊伍,開展勸導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紅色文化、春節文化、絲綢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資源,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單位通過刊播公益廣告、開設文明行為宣傳欄目等方式,傳播文明行為,引領文明風尚。
鼓勵車站、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經營管理者,利用自身廣告設施、廣告介質傳播文明行為,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揚)、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對其職工、會員做出的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