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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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5年7月31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市,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
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版權管理、文化旅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商務、衛生健康、大數據發展、金融監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大數據發展等部門統籌建設市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數據歸集、共享與分析,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的業務協同、系統集成。
第七條 支持重慶兩江新區、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有條件的開發區和區縣(自治縣)在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服務等方面開展先行先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交流協作,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和應急聯動等工作機制,推進信息共享、執法互助、監管互動,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
本市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每年發布本市知識產權狀況公報。教育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創造與運用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科技、產業、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服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加強自主創新,提升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培育重點產業高價值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第十三條 版權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優秀作品創作、傳播和交易,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進網絡視聽、數字出版等新興領域的著作權運用。
鼓勵權利人加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運用,支持首版次軟件產品認定。
鼓勵版權服務機構建設版權服務平臺,開展版權資產管理和運營,推動版權業態融合。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價值專利前瞻性布局,支持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研發和專利密集型產品的培育,促進專利密集型產業發展。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完善專利導航公共服務,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并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等提供指引。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增加高價值專利擁有量,開發專利密集型產品,以專利產業化為導向提升專利申請源頭質量。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商標品牌建設,培育知名商標品牌;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培育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升品牌國際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及相關宣傳語申請注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理標志保護體系,支持地理標志申請,建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培育地理標志產業,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志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研發,并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登記。
支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加強權利運用,推動集成電路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林業部門應當鼓勵植物新品種培育、種質資源研發以及育種材料創新,支持育成品種、自育親本、實質性派生品種和具有特異性狀的育種材料等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會同市大數據發展等部門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機制,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健全交易規范,促進價值實現。
鼓勵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數據相關知識產權存證、公證、評價、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市場化、國際化的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促進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高效便利。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知識產權質量提升和轉化運用的評價體系。教育、科技、經濟信息、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轉化效益作為涉及專利指標的項目評審、機構評估、企業認定、人才評價、職稱評定等工作的重要評價標準。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加強與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信息共享和資源對接,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明確或者設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構,健全職務知識產權獎勵和報酬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市場導向的存量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應用、跟蹤反饋機制,建設具有市場價值的、可轉化的專利資源庫,按照產業細分領域向企業匹配推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存量專利。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向企業推廣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應用,建立產學研用服一體化協同模式,引導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運營重點產業專利池,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對利用財政資金取得的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完成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作出約定。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可以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成果研發、轉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減免、分期繳納、遞延繳納等稅收優惠。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本市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綜合保護聯系點,建立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本市建立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新一代電子信息制造、先進材料、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低空經濟等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第二十六條 版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軟件正版化工作監管,推動重要行業和重點領域軟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版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網絡服務商發出版權預警提示。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版權侵權行為的監測,依法查處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傳播版權保護預警重點作品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涉港澳臺或者侵權行為地涉及兩個以上區縣(自治縣)的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專利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區知識產權部門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或者市知識產權部門指定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市知識產權部門可以委托縣(自治縣)知識產權部門依法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標保護制度,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鼓勵商業秘密權利人與涉密人員等約定保密義務、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及對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采取隔離、加密、加鎖、反編譯、標注保密標志、設立保密等級等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第三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案件處理協同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域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線索核查、源頭追溯、侵權監測預警、侵權比對、取證存證等方面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提高知識產權執法辦案質效。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懲處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類案辦案指南、司法保護狀況等方式,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引。
第三十二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立案追訴、裁判標準協調銜接。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移送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涉及專利、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可以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為認定技術事實提供參考。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構建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格局。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制度,完善保護措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按照章程或者協議等規范成員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等行為,加強對成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幫助成員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明確治理措施、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平臺內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等內容;
(二)在顯著位置公示知識產權侵權通知提交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數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權利人提交通知;
(三)及時公示知識產權侵權通知、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督促參展方對參展項目及其展品、展板、相關宣傳資料等進行知識產權風險排查,并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二)公開知識產權投訴受理、處置的程序和規則;
(三)公開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參展產品的處理措施和申訴規則;
(四)依法保存展會的知識產權糾紛信息與檔案資料,配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開展知識產權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遵守官方標志、特殊標志、體育賽事活動標志保護等有關規定,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和風險管控機制,依法規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專業市場舉辦者應當制定市場內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發現場內經營者有知識產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本市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涉及知識產權的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項目、申請財政資金補助以及參評政府表彰、獎勵等,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書面承諾。被依法認定承諾不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與資格,依法撤銷其所獲榮譽,收回獎章、證書,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或者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協議中約定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或者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推動知識產權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
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
仲裁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公證的方式保全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為證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公開在先等提供證據支持。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公證證明方式,優化公證流程,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等技術為申請人提供遠程公證服務。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育和引進計劃。
人力社保、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情況納入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內容。在知識產權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綠色通道申報職稱評審。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設立知識產權有關學科或者專業。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相關培訓,建設國家級、市級知識產權培訓基地。
第四十四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監管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質物處置機制,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證券化、保險、信托等金融服務,加大企業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評估機構探索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評估方法,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服務。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引進和培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申報知識產權師。
第四十六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提供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維權援助等服務,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支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商標審查協作中心、版權保護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
第四十七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擬上市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機制,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專項服務,制定擬上市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指引,指導擬上市企業進行知識產權風險排查與應對。
第四十八條 本市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推動建設知識產權標準化技術組織,提高知識產權標準化水平。
鼓勵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標準制定,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實施知識產權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知識產權代理、評估、咨詢、信息利用、法律服務等服務機構發展,培育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養和引進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師等人才。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服務,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建立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水平。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和境外風險信息庫,及時發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境外知識產權維權聯盟,設立境外維權援助互助基金,提高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能力。
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督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知識產權領域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
有關部門在開展涉及知識產權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財政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將知識產權信用信息作為參考因素。
失信主體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
第五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定期開展知識產權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規范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五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農業農村、商務、林業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技術出口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程序和規則。
外國投資者并購在渝企業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且該并購屬于國家規定的安全審查范圍的,市商務、知識產權、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依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審查工作。
第五十四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濫用知識產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