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的決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2號)
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2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的決定
(2025年6月12日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著力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認真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第一項中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第二項中的“經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修改為“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或者在會議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后提出,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代表應當主要圍繞本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通過走訪和參加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等形式,了解人民群眾的意愿和有關機關、組織的工作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說明情況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內容具體,意見明確。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印制的專用紙填寫,代表要親筆簽名。代表也可以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市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的期限為”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的期限為”;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對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對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制度,嚴格辦理程序,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制,保證辦理質量。”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承辦單位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就辦理情況和意見向代表作出書面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向代表說明理由,并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同意,在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必要時,組織代表對辦理情況進行視察、專題詢問等”;第四項修改為:“(四)對涉及本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重大問題以及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主任會議成員領銜重點督辦”。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綜合研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辦理情況,可以提出列入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監督事項的建議。”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代表可以向承辦單位了解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可以依法約見承辦單位主管領導,聽取情況匯報并提出意見。”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當年年底前分別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本年度的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下一年度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納入市績效考核范疇,考核分值、指標設定和結果評定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績效考核管理部門負責。”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實現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交辦、承辦、督辦、評價等環節數字化管理,提升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十七、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改: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第一、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將本條中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監察委員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修改為“責任”,刪去第五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