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8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30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條例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三章 旅游發展與促進
第四章 旅游開放與國際化
第五章 旅游經營與權益保護
第六章 旅游安全與應急處置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組織、開展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守正創新、提質增效、融合發展,統籌政府與市場、供給與需求、保護與開發、國內與國際、發展與安全,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發展旅游業應當發揮海南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深化旅游、文化、體育融合,挖掘歷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資源,豐富旅游業態,推進全域旅游發展。
發展旅游業應當對接國際標準,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和國際化水平,打造業態豐富、品牌集聚、環境舒適、特色鮮明、生態良好的國際旅游消費中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業發展、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規劃、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依職責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游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接受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公益服務。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業培訓等服務,推動旅游業誠信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環保旅游,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旅游產品。
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當地居民應當遵守文明旅游公約,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構建和諧、友善的旅游秩序。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游業發展,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環境。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旅游公益活動。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旅游發展規劃、全省專項旅游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跨市縣的旅游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商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自治縣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省旅游發展規劃。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規劃成果應當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匯交至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旅游發展規劃,優先保障旅游重點項目用地。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旅游業發展相關的規劃以及審批或者核準旅游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協調旅游項目、旅游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之間的關系,合理預留旅游發展空間。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普查、評價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資源數據庫,對旅游資源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更新。
第十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游資源開發保護和治理修復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
利用自然保護地以及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在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確定的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毀損景觀、妨礙游覽。
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文化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筑以及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章 旅游發展與促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建立和完善旅游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特色旅游新業態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旅游精品戰略,推動旅游發展方式由規模擴張向質量提升轉型升級,支持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多樣化的旅游產品體系,支持各行業依托當地特色資源開發旅游產品,鼓勵業態創新、服務創新,豐富和提升旅游產品的文化內涵。
鼓勵結合文化場所、城市綜合體、休閑街區、特色小城鎮、產業園區、農業園區建設新型旅游景區、消費集聚區。
第十二條 鼓勵發展海洋旅游,提升濱海度假、出海觀光、海上運動以及休閑漁業等旅游產品質量,豐富郵輪、游艇、游船旅游產品供給,支持建設集觀光休閑度假和郵輪、游艇、游船停靠等功能于一體的海洋旅游綜合體。探索深海觀光旅游試點,支持郵輪、游船在深海指定海域或錨地開展旅游活動。
鼓勵發展帆船、沖浪、海釣等涉海旅游項目,加大海域使用等政策支持,依法劃定涉海旅游活動區域,完善涉海旅游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保障體系,促進涉海旅游項目規范發展。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森林旅游,支持依法利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自然公園、濕地、紅樹林等生態資源,開發森林觀光、戶外探險、自然科普、野生動植物觀賞、養生度假等森林生態旅游產品。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康養旅游,利用海南氣候優勢、生態優勢和溫泉、冷泉、森林以及黎苗醫藥等資源,開發醫療康養、氣候康養、溫泉康養等康養旅游產品。鼓勵高端醫療機構、康養機構落戶海南,開發健康管理、康復療養、醫學美容等特色產品。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鄉村旅游,支持合理利用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農村風貌等旅游資源,開發共享農莊、特色民宿、休閑采摘、農事體驗等鄉村旅游項目,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鄉村度假旅游品牌。
第十六條 鼓勵和推動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資源開發文旅項目、文創產品,創新推出實景演出、原創劇目、科技與演藝融合項目等演藝產品,支持舉辦大型演唱會和音樂節、影視節等演藝活動,帶動相關影視劇取景地成為熱門旅游目的地。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節慶會展旅游,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和品牌展會,高水平舉辦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中國(海南)國際熱帶農產品冬季交易會等大型展會活動,支持打造海南國際旅游島歡樂節、東坡文化節、黎族苗族“三月三”節等節慶品牌,打造集展覽、貿易、體驗與觀光于一體的旅游新場景。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體育旅游,積極引進、培育和舉辦馬拉松、自行車、高爾夫、帆船、沖浪等體育賽事和旅游活動。鼓勵有條件的體育訓練基地開展賽事展覽、教學、訓練、觀摩、體驗、度假等體育旅游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低空旅游,支持開展低空觀光、低空飛行表演與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等活動,開發直升機、滑翔機、熱氣球、跳傘、滑翔傘、動力傘、牽引傘等低空旅游項目,豐富低空旅游的形式和內容。推動在具備條件的旅游景區、環島旅游公路驛站等區域建設低空飛行器起降場地。
第二十條 鼓勵發展研學旅游,支持利用航天科技、熱帶農業、海洋、森林、歷史文化、美麗鄉村等資源,建設研學旅游基地。鼓勵與科研機構、高校、博物館等合作開發研學課程和路線,推動研學旅游與科技、文化、生態等領域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條 鼓勵發展自駕車房車露營旅游,利用環島旅游公路、環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旅游公路等旅游交通資源開發精品線路,科學布局房車露營基地,完善交通標識、觀景臺、旅游驛站、停車場(站)、供水供電、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設施,優化自駕車房車露營服務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 鼓勵發展夜間經濟,打造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培育和引進各類夜間消費業態,豐富夜間旅文體產品供給。推動商場、餐飲、文化場所延長營業時間,允許在重點旅游區內設置通宵營業酒吧和娛樂演藝場所。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發黎錦苗繡、椰殼貝藝、黃花梨、沉香、咖啡、茶葉、山柚油、熱帶瓜果等海南特色旅游商品,打造“海南禮物”品牌。豐富高端體育裝備、高端文化藝術用品、游艇、房車、航空器等高端消費品市場供應。
第二十四條 鼓勵依托海南本地特色餐飲,打造海南美食文化品牌,支持海南美食傳承和創新發展。支持建設美食街區等旅游餐飲場所,開發特色餐飲旅游線路,支持舉辦具有海南本地特色的美食文化節,提升旅游餐飲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支持旅游發展,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項目庫,提供信息咨詢和相關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旅游資源的開發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游業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涉及旅游的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物流、環保、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交通停車場(站)、充換電站(樁)、旅游服務中心、旅游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旅游交通運輸服務體系,加強旅游交通運輸網絡布局規劃,在中心城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與景區之間開通旅游直通車和旅游公交專線,支持汽車租賃企業完善機場、車站、景區周邊租賃服務網絡,支持旅游經營者依法使用高端客運車輛提供精品旅游客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訴處理等旅游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旅游者滿意度。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和旅游服務場所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的特點,優化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線下服務方式,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輔助器具、咨詢引導等無障礙服務。旅游景區和旅游服務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母嬰照護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和旅游服務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輔助休息設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信息化建設,推動科技在旅游領域的應用和普及,創新數字化、智能化旅游產品,提升智慧旅游服務水平。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具有宣傳推廣、咨詢、投訴、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等功能的綜合性旅游信息服務平臺,促進旅游信息安全有序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標國際通行的旅游統計標準,建立健全旅游統計制度,建立旅游統計、旅游信息收集和發布體系,及時、準確提供旅游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內外旅游宣傳推廣網絡,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廣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組織開展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和會展、博覽交易、科技交流、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民族節慶等活動,開展旅游宣傳營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區域旅游一體化,建立健全與境外和省外的區域旅游合作機制,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壯大旅游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游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游經營機構,引進旅游總部企業和大型旅游集團,帶動旅游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旅游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高層次緊缺旅游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對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發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職業教育,加快涉外旅游、酒店管理、旅游策劃營銷等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養,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設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訓基地,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文明素質和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旅游就業納入就業發展規劃和職業培訓計劃,健全職業技能鑒定體系,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
第三十三條 開發和經營景區,應當保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建立當地居民合理分享旅游經營收益機制,促進當地居民依法有序參與旅游的資源開發、商品產銷、經營活動等。
第四章 旅游開放與國際化
第三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放寬或者取消外商投資旅游業在準入資格、投資占比、經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
允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外商獨資企業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支持國際旅游開發和運營主體以獨資、聯合經營、設立分支機構、并購重組等方式落戶海南。
鼓勵引進國內外高端酒店集團和著名酒店管理品牌,推動酒店品牌化、國際化、精細化發展。旅游酒店經許可可以接收國家批準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
第三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免稅購物目的地。
鼓勵離島免稅經營主體建設現代化購物設施,引進國際高端品牌,豐富商品種類,提升服務質量,營造國際化、高品質的消費環境。
鼓勵離島免稅經營主體與旅游業態融合發展,延伸產業鏈,提升離島免稅購物的綜合效益與體驗價值。
第三十六條 鼓勵引進國際高水平演藝活動。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設立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鼓勵引進國際高水平體育、電競等賽事,持續打造環海南島國際公路自行車賽、環海南島國際大帆船賽、海南高爾夫球公開賽、海南(三亞)馬拉松、萬寧國際沖浪大賽等國際賽事品牌。放寬參賽運動船艇、飛行器、汽車摩托車的入境限制。
第三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郵輪母港建設,吸引國際郵輪注冊,推動開發國際郵輪路線,發展國際郵輪和外國游客入境旅游業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游艇旅游管制,簡化入境手續,降低入境門檻,實行自駕游進境游艇免擔保,提升游艇通關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 支持高水平建設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打造國際醫療旅游品牌,優化國際醫療全流程服務,建立和完善國際醫療保險結算體系,實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貿易港診療的便利化措施,建設世界一流的國際醫療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更大范圍的旅游免簽入境政策。
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國家的公民,可以免辦簽證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口岸入境,在規定期限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
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辦簽證,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實施過境免辦簽證政策的口岸入境,在規定期限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
香港、澳門地區外國旅游團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口岸入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辦簽證,在規定期限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旅游。
外國旅游團乘坐郵輪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口岸入境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辦簽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境外線上預訂、入境通關、金融支付、網絡通信、醫療救助、語言標識、咨詢導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務國際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場、車站、港口碼頭、道路、景區、酒店等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規范設置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外語翻譯講解人才庫,促進智能翻譯講解產品的開發和應用,提升旅游從業人員外語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入境旅游者移動支付便利化水平,實現旅游景點、酒店和大中型商場在線支付、終端支付全覆蓋,提高外幣兌換便利性。實施國際通信服務水平提升工程,為外國旅游者提供便利化通信。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旅游景區和旅游服務場所提升涉外旅游服務能力,對接國際標準,體現海南特色,豐富國際旅游產品和服務供給。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旅游質量國際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標準體系,支持旅游企業開展國際旅游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第四十二條 鼓勵引進和培養旅游領域急需緊缺國際人才。支持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合作辦學或者獨立辦學,培養國際化旅游人才。
符合條件的境外導游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技能認定,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從事導游工作,并在規定的專業服務范圍和期限內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導游人員享有同等權利。允許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報考游泳救生員職業資格,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執業。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旅游對外交往合作水平,依托博鰲亞洲論壇等開展海南旅游開放主題系列活動,利用“友城”“僑鄉”等資源,舉辦海南旅游專門推介活動。加強同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旅游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旅游經營與權益保護
第四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設施顯著位置明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明碼標價、誠信經營;沒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設施的旅游經營項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價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費用。住宿、餐飲、出租車(網約車)、景區接駁車、索道等的價格應當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價格漲價、串通漲價或者實施價格欺詐,不得在明示價格以外收取任何費用。
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
第四十五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與旅游者訂立合同。鼓勵旅行社通過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旅游者訂立電子合同。
鼓勵、推廣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并在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填報有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不得組織旅游者到法律、法規禁止的或者未開放的區域開展旅游活動。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的供應商有資質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活動。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不符合消防、食品、衛生安全標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合格購物場所進行購物。
旅行社不得采取以下方式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及補充協議或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一)將購物場所虛假宣傳為旅游景點、文化場所、休息場所等列入旅游行程安排;
(二)使用語言威脅、侮辱、貶低等方式對旅游者施加壓力;
(三)以拒絕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滯留旅游者、扣留證件或者物品、拒絕安排住宿或者就餐等方式要挾旅游者;
(四)暗示或者明示旅游者必須達到最低消費金額;
(五)因旅游者未購物或者未參加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或者實施歧視性待遇;
(六)其他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的方式。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組織、接待青少年研學旅游的經營性的組織者和研學旅游基地,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委派導游或者合格的教育指導人員,并與研學旅游者個人或者組織者簽訂書面合同。
前款有關經營活動構成包價旅游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研學旅游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投保與研學活動有關的責任保險。鼓勵研學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研學旅游經營者代收代購各類商業保險或者宣傳投保的商業保險費用,應當與實際投保一致,不得誤導、欺詐消費者,不得捆綁銷售。
第四十九條 郵輪旅游業務的旅游經營者和郵輪碼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旅游者郵輪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禮儀規范、投訴方式等內容。
發生郵輪延誤、不能靠港或者變更停靠港等情況的,相關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旅游者發布信息,告知解決方案,對旅游者進行解釋、勸導,旅游者應當予以配合。
除旅游合同約定以及因航運管理或者人身安全保障需要外,郵輪旅游業務的旅游經營者不得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碼頭下船活動。
旅游者在郵輪旅游活動中或者在發生、解決糾紛時,不得影響航運、港口與碼頭經營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得損害相關經營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通過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二)不得設置默認同意選項或者不以顯著方式提示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模糊表述或者不以顯著方式提示交易規則;
(三)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
(四)不得實施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線旅游平臺內的經營者與旅游者發生旅游糾紛的,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應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對低于成本價格的旅游項目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
第六章 旅游安全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依托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旅游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建立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海事、應急管理等部門完善惡劣天氣旅游安全管理聯動機制和風險提示機制,提升預報預警精細化水平,增強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旅游安全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與救援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旅游經營者制定應急預案并監督落實。
旅游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配備足額安全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加強對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旅游景區設置清晰的安全須知標牌和警示標志。
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對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景區經營者應當針對旅游高峰期等特殊情形合理設置客流預警閾值,提高客流監測和研判水平,加強運力儲備和調配。游客量臨近景區核定的最高人數限額時應當及時發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應的疏導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經營帆船、帆板、潛水、沖浪、水上摩托艇、沙灘車、直升機、滑翔機、熱氣球、跳傘、滑翔傘、動力傘、牽引傘、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實施強制性標準加備案制度。
(二)在劃定區域內開展活動。
(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登記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設施、設備應當定期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
(四)具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為旅游者配備方便快捷的智能定位和緊急呼叫設備。
(五)在不影響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通過懸掛、張貼或者噴涂等方式在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標識號牌、核定載客數量和搜救電話號碼。
(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技能證書;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結合旅游項目維護保養標準、操作規程及使用說明等,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七)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明確告知旅游者參加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注意事項、參與風險和禁忌事項,并對旅游者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旅游者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遇到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意外情況時,應當按照安全服務人員的指示進行緊急處置。
(八)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旅游咨詢平臺、景區、旅行社等線上線下渠道向社會公布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名錄,引導旅游者選擇合法合規的高風險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
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高風險旅游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五條 在禁止通行、不具備通行條件或者景區未開放的區域,旅行社等單位或者旅游者不得違反規定組織登山、穿越等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游意外事故,產生旅游事故救援費用的,旅游活動組織者、被救助人應當承擔實際產生的救援費用。
第七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統籌協調工作制度,完善旅游市場信息共享、聯合督查、聯合執法、案件協查、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提升綜合監管質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旅游市場綜合監管職責,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查處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旅游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旅游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通過旅游團隊電子合同監管及其他措施,加強對旅游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完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網上評價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問卷調查、網絡評論調查、旅游投訴分析等方式,開展旅游質量服務評價。
旅游團隊可以推選旅游服務質量監督員,代表本團隊全體旅游者對旅游經營和服務質量實行監督,協調處理旅游服務質量的有關問題。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海南省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平臺,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受理工作機制,公開投訴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旅游合同、景區門票、旅游交通運輸工具、旅游經營場所等應當明示旅游投訴方式。
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作出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作出處理決定,并回復投訴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理由。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并告知投訴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旅游投訴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旅游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采集和記錄其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歸集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組織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審核旅游經營業務或者其他與旅游活動相關的申請時,應當查閱申請人信用狀況,并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組織旅游者到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旅游活動的區域旅游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導游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經營管理及相關業務。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自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導游業務。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導游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規定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不合格購物場所,由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查處,給予通報、罰款、責令關閉經營場所、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條 旅游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存在不文明旅游行為,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勸阻、制止措施,實施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拒絕、阻礙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已經實施相對集中行政審批和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旅游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