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四屆第4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5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登記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五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推動種業振興,保障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育種創新、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種業發展激勵機制,提升種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協調解決種業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種業發展扶持措施,建立完善良種選育、繁殖和推廣體系,發展優勢特色品種,推動現代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工作,其所屬種子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和服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種子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種子儲備制度。
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種子承儲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承儲職責,確保種子數量、質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的種子。
第六條 農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農業良種場是新品種選育、試驗、示范和良種繁育的重要基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農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農業良種場的土地、房屋。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圃),并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重點保護下列農作物種質資源:
(一)列入國家和本自治區重點保護名錄的;
(二)珍稀、瀕危或者本自治區特有的;
(三)具有特色優勢或者特殊價值的;
(四)其他需要依法重點保護的。
禁止擅自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確需占用的,應當說明占用必要性、對農作物種質資源的影響,提出恢復或者補救方案,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種質資源保護單位。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監測、更新農作物種質資源,維護種質資源生長和保存條件,保障種質資源安全。
第九條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登記。
利用財政資金育成或者引進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新品種,育種者或者引進者應當向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送交適量種質材料登記保存。
鼓勵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種子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登記其保存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第十條 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開展種質資源植物學類別和主要農藝性狀等鑒定、評價,發掘優異農作物種質資源特性和利用價值。
第十一條 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種子企業和個人利用收集保護的農作物種質資源開展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和產業化開發等工作。
鼓勵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發展特色種業,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登記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種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育種基礎創新能力,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創新合作,強化種子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共設研發基金,共建實驗室,組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創新聯合體。
鼓勵單位和個人選育和開發農作物新品種。
第十三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應當經過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
申請自治區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的,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由自治區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由申請者自主開展,或者委托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且試驗品種為自有品種的,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品種試驗。
第十四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自治區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國家級審定或者自治區級審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設立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自治區級審定工作。
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第十五條 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到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對引種品種進行不少于一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
經引種備案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禁止在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銷售。
第十六條 通過自治區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品種審定證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可以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適宜生態區推廣、銷售。
第十七條 通過自治區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生產利用價值;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
(五)其他依法不宜推廣、銷售的情形。
撤銷審定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八條 在本自治區引種備案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原品種審定機構撤銷審定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撤銷引種備案,并發布公告。
撤銷引種備案的品種,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九條 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未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符合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的,選育者可以自愿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認定結果發布公告。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
(二)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
(三)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
(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
種子應當包裝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包裝的除外。
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不得拆包銷售。鼓勵種子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生產小包裝種子。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銷售種子。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檔案記載信息應當連續、完整、真實,保證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經營種子的,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在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公示所銷售種子的標簽內容和使用說明。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種子的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二十五條 承印種子包裝物、標簽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驗證委托印制者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與需要印制內容相關的證件和證明,并按照相關證件和證明的有關內容印制,無相關證件和證明的,不得承印。
第五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種子質量追溯機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品種侵權和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保障農業用種安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也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與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求,確定需要跟蹤評價的農作物品種,對其安全性、適應性、抗病性等進行跟蹤評價并適時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扶持種質資源保護、育種創新、品種示范推廣、種子生產基地提升、種子儲備、龍頭企業培育等,支持糧、棉、油、糖、果、蔬、茶等農作物種業發展。
支持推廣使用高效、安全制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符合條件的制種采種機械應當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種業人才評價體系,促進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種子企業的人才交流,支持培養、引進種業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對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鑒定評價等基礎性工作人員的職稱評定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種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健全種業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推動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種子企業等單位可以以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開展合作,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種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自身區域優勢,建立優勢種子、特色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改善基地基礎設施,推進田間基礎設施標準化、制種全程機械化、種子加工自動化、流程控制信息化建設。
支持單位和個人建立穩定的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業創新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降低種子生產風險。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南繁廣西基地建設和管理,加大扶持力度,推動南繁廣西基地可持續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南繁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制定南繁發展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育種技術培訓、種質資源交流、新品種展示、科技成果轉化、應急制種服務等活動。
本條所稱南繁,是指利用我國海南島南部地區冬季特有的光溫資源,縮短育種年限,加快繁育進程,開展農作物種子科研育種、種植鑒定和種子生產等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接受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委托,為其銷售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銷售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種子行政管理、檢驗、檢疫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煙草種、農業類中藥材種、花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育種創新、品種管理、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