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四屆第4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條例
(2025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建設,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以下簡稱一卡通),是指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健康、待遇補貼發放、金融服務、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等領域實現一卡通用。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 一卡通應用、服務與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協作共享、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區一卡通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一卡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一卡通工作推進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一卡通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一卡通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數據、醫療保障、稅務、金融管理、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一卡通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規范辦理流程,統一服務標準,為個人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開社會保障卡經辦業務的辦理指南、服務網點等信息,完善基層服務網點,多渠道提供申領、掛失、補換、注銷等服務。
第七條 一卡通應用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服務事項,應當列入一卡通應用目錄。其他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及時推動列入一卡通應用目錄。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一卡通應用目錄,明確應用場景、應用場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創新應用場景、拓展應用場所,制定本行政區域一卡通應用補充目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一卡通應用目錄開展相關應用和服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事項,有關部門不再發放功能重復的卡、證或者二維碼。
國家另有發放卡、證或者二維碼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與社會保障卡融合使用,支持社會保障卡加載相關服務功能。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等事項時用于證明身份的憑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持卡人可以憑社會保障卡辦理就業創業、勞動關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資源業務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第十一條 持卡人按照有關規定持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辦理就醫、購藥、醫療費用結算等醫療保障業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推行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直接兌付到人到戶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就業創業補貼、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等。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工資待遇、個人所得稅退稅款等。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依托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鼓勵持卡人開通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機構中自愿選擇、更換金融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合作金融機構一卡通有關工作的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持卡人可以持已加載交通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公路、鐵路、民航等領域的應用。
第十五條 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享受列入一卡通應用目錄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旅游景區等場所提供的便利服務。
鼓勵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旅游景區等場所為持卡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拓展一卡通應用領域,開展便民服務,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推進區域協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合作金融機構通過一卡通線下應用場所、線上服務平臺、熱線電話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業務辦理、用卡咨詢、服務引導和投訴受理等服務。
一卡通應用場所根據需要配置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等服務設施,簡化應用流程,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務。
一卡通應用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撫恤優待對象等特殊群體提供更多便利服務,必要時提供代辦服務、上門服務等。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智能、安全的一卡通平臺,為一卡通應用和數據共享提供服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一卡通平臺的建立與應用提供信息系統對接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一卡通平臺安全防護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加強線上線下安全管理和風險監測,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一卡通相關系統、數據和網絡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服務管理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對一卡通有關政策措施、應用場景和使用方式等開展宣傳,引導持卡人和相關單位積極、規范、安全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用卡環境。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轉讓本人社會保障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不得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企業、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按照一卡通應用目錄開展相關應用和服務;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發放功能重復的卡、證或者二維碼;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信息系統對接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