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1號)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1日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和引導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以制度建設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尊重企業經營主體地位,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基礎,根據企業規模、發展階段、所有制性質等分類施策,推動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企業、股東、合伙人、投資人、職工和債權人等的合法權益,培育更具活力、韌性和競爭力的現代企業。
本省推動國有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促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有關工作部署,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促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具體工作的統籌落實。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做好推動國有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部門負責做好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關工作。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有關工作。
第四條 支持企業健全產權和組織制度,完善治理結構,提升科學管理水平,健全激勵創新制度,培育中國特色優秀企業文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五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等參與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工作,開展相關理論研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培訓等服務,推動企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對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企業產權和組織制度
第六條 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引導企業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歸屬清晰、結構合理、流轉順暢的企業產權制度。
第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優化股權結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鼓勵民營企業構建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支持發揮資本市場對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動作用,推動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和完善治理領域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規范決策、執行、監督等各環節要求。
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業等多種組織形式。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健全風險防范機制。
第九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強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運作和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責。公司章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 鼓勵企業通過制定權責清單、授權清單和議事規則等,明確組織機構、有關人員的權責事項和工作程序。
國有企業應當制定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資金運作事項清單,明確具體標準、決策規則和程序,并與一般性經營事項明確區分。
第十一條 設有獨立董事的企業,應當為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發揮獨立董事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和專業咨詢作用。
鼓勵完善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制度,拓展優秀獨立董事來源,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人才信息庫。
支持按照國家規定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自律管理等方式督促獨立董事勤勉盡責。
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健全外部董事制度,規范外部董事的推薦、選聘、委派、管理、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保障外部董事知情權、表決權、監督權、建議權。
鼓勵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共建共享外部董事人才庫。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專職外部董事與國有企業現職領導人員的雙向交流機制。
第十三條 培育職業經理人市場,鼓勵企業根據需要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第三章 企業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立足發展目標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完善發展戰略研究、實施、評價、調整機制;按照發展戰略穩健經營,推動技術、人才、資金等要素資源向主業集中,防止盲目多元化擴張、無序擴張,加強品牌建設,提高企業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
探索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
第十六條 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預算和決算管理,規范資金管理,完善投資和融資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 支持和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與企業性質、規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對人力、資金、物資和基建、采購、銷售等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實施財務審核、檢查、審計,加強廉潔風險防控,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及時預防、發現、治理經營中違法違規等問題。
鼓勵企業與客戶、供應商等通過簽訂協議、作出承諾等方式促進商業行為廉潔。
第十八條 引導企業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和風險預警,建立健全資金管理、物資采購、對外擔保、投融資決策、質量控制、標準化治理、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安全等重點環節的管理制度機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財務顧問等制度機制。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創新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的科學民主決策水平。
企業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發揮工會等群團組織作用,完善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二十條 推動企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制和企業事務向員工公開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企業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鼓勵企業探索適合其發展的期權、限制性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長效激勵機制。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與自身發展戰略相適應的人才制度,完善崗位等級、員工晉升等機制;遵循不同類型人才成長發展規律,科學合理設置評價考核周期,完善人才分層分類評價標準。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依法根據自身情況創新組織模式、組織架構形態和管理手段,建立適應市場需求和新技術、新業態要求的組織形態。
支持集體所有制企業應用現代企業制度相關管理理念,創新企業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發揮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推動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支持企業參與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
推動企業引進或者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開展協同創新合作,提升核心競爭力。
支持企業牽頭或者參與科技攻關任務、重大創新平臺建設。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建立創新導向的激勵機制,賦予項目團隊充分自主權,采用現金獎勵、股權獎勵、晉升機會等多種方式實施激勵,建立獨立核算、容錯糾錯的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數字化轉型引導機制,支持企業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依法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數據要素積累,提高生產流程、質量控制、供應鏈管理、市場營銷等各環節效率,加大智能化產品、服務的供給。
引導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有條件的企業等提供數字化轉型培訓、咨詢、診斷等服務。
鼓勵企業建立信息安全防護機制,加強信息安全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鼓勵企業自愿披露與投資者、客戶、供應商、消費者等作出判斷決策有關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客戶、供應商、消費者等。
第四章 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文化
第二十六條 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企業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條 引導企業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結合行業、領域特點等明確企業社會責任重點內容,推動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有機融合。
支持企業參與綠色發展、鄉村全面振興、社會公益、文化傳承等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
鼓勵國有企業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工作制度機制,建立重點領域社會責任工作年度計劃和總結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企業家樹立正確義利觀,增強愛國情懷、主人翁意識,勇于創新、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拓寬國際視野,敢闖敢干,不斷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
第二十九條 發揮優秀企業家示范帶動作用,樹立企業家先進典型,按照規定表彰優秀企業家,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
第三十條 引導企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誠實守信、以義取利、守正創新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理念運用于企業管理實踐,探索符合中國實際和時代要求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管理文化,塑造企業良好形象。
支持企業將文化建設融入戰略管理、生產經營、崗位培訓、考核評價等全過程。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打造健康文明、昂揚向上、全員參與的職工文化;引導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豐富職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強職工人文關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第五章 優化服務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涉企監管執法行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禁止違法違規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采取強制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長效機制,依法處理侵犯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重要應用場景向企業公平開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惠企政策制定、發布、受理、審核、兌現等全流程服務,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達快享和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機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完善人才制度,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健全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完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勵政策,支持企業建立完善高級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支持民營企業家的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一代企業家傳幫帶輔導制度,推動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第三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為企業國際化經營提供法律、金融、會計、審計、稅務、知識產權等綜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公共服務,支持和引導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為企業識別和規避境外投資風險、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經營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優化綜合查一次制度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推動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探索建立風險隱患監測、預警、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
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對專業機構的日常監管,督促專業機構履職盡責,依法查處專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通過聯合授信機制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開展聯合評估、協同監測等,提升信用風險防控水平。
支持金融機構依法通過增加融資、穩定融資、減少融資、重組等措施,防范化解風險。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