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
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支出,保護繳納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健全公共財政職能,提高財政收入質量,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非稅收入的設立、征收、資金管理、票據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社會保險費、債務收入以外,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托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獲取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便民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和部門分工協作,協調解決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審批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編制非稅收入年度預算,組織非稅收入收支、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非稅收入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非稅收入征收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及時、全面、完整、準確地向財政等有關部門推送和共享費源信息。
第二章 設立和征收
第七條 非稅收入項目應當依法設立或者調整,并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設定非稅收入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不得下達非稅收入任務指標,不得虛增非稅收入。
取消、停征、緩征、減征或者免征非稅收入,以及調整非稅收入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予以批準,不得越權批準。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
罰沒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繳。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由擁有國有資產(資本)產權的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資本)收益管理規定收繳。
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執行的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并定期更新。目錄應當載明項目名稱、項目設立的依據、批準文號、執收單位、征收對象等事項。
第十條 罰沒收入管理堅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原則。
罰沒財物管理遵循執法與保管、處置相分離原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處置罰沒財物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分類、定期處置,實現處置效益最大化。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應當全額繳入國庫。
禁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不得將對執法機關的考核考評與罰款數額掛鉤。
第十一條 依法履行國有資源(資產)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資產)管理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方式盤活國有資源(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以政府名義接受捐贈,應當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攤派。接受捐贈的政府應當建立公示機制,定期公示捐贈收入的來源、金額、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具體負責征收。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執收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委托征收。委托執收單位應當將委托征收協議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受委托單位在受托范圍內征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禁止委托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征收非稅收入。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對象、范圍、標準、期限、方式等;
(二)編報非稅收入年度預算;
(三)按照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等向繳納義務人及時足額征收,對欠繳、少繳的非稅收入依法實施催繳,不得違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四)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
(五)受理非稅收入退付業務;
(六)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征繳情況,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稅務部門作為執收單位的,應當履行前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職責。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執收單位依法征收非稅收入。
第十五條 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要求以及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征收,并及時將非稅收入征繳情況推送項目業務主管部門。
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編報非稅收入年度預算,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賬務核算、收入退付等相關工作,及時、全面、完整、準確地向稅務部門推送費源信息;費源信息變更時,應當重新推送。
財政、稅務、非稅收入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工作機制,制定有關劃轉非稅收入項目征收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非稅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全額繳入國庫、財政統一管理的征收管理制度。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繳現款,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當場收繳現款的,所收款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的,應當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法違規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降低非稅收入征收成本,改進征收方式,方便繳納義務人繳款。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征收、存儲、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二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的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將非稅收入及時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暫未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國庫的,應當通過經有權機關批準的非稅收入專戶歸集、記錄、結算、匯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確定非稅收入分成比例,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分成比例。國家已確定分成比例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非稅收入分成應當通過國庫、非稅收入專戶上解和下撥。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按照不同性質,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教育收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非稅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納入預算統籌安排。禁止將非稅收入與支出掛鉤,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非稅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退付:
(一)因政策變化等原因需要退付;
(二)因錯繳、誤收等原因需要退付;
(三)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退付事項。
非稅收入退付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票據是征收非稅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全面應用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紙質票據作為應急補充。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監(印)制非稅收入票據,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領用、登記、使用、保管、核銷非稅收入票據。非稅收入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票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借、串用、代開非稅收入票據,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不得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收取非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非稅收入票據公共服務,開展大數據分析應用,提升非稅收入票據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服務能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收支情況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決算,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非稅收入項目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非稅收入項目的日常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違法違規設定收費項目、擅自調整收費標準等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非稅收入征收業務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非稅收入征收與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和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簿、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非稅收入征繳情況、財務執行情況和其他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和途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將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
(二)違法當場收繳現款;
(三)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或者下撥的非稅收入。
第三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執收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補繳應當繳納的款項,依法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并入非稅收入。
繳納義務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退付非稅收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執收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返還非稅收入款項。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