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濟南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濟南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1999年7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7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04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發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5年4月24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5年5月22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增強企業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方向,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模式而進行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質量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企業技術進步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引領、開放融合、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優化完善財政支持方式,運用多元化政策工具,統籌財政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等活動。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企業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
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技攻關任務,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和未來產業前瞻布局需求,支持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支持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支持企業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為企業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做好協調服務工作,鼓勵支持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一)建立企業研究院、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
(二)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研究開發、概念驗證、中試驗證、檢驗檢測等科技服務機構;
(三)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協同開展共性技術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推動企業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技術水平落后的產品、工藝和裝備,引導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裝備。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改造活動:
(一)實施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
(二)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配套設施,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
(四)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提升改造;
(五)實施基礎材料、基礎制造工藝等產業基礎能力提升改造;
(六)實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淘汰、置換、改造落后、低效產能;
(七)實施優化產業布局改造,推動產業鏈延伸和產業集聚發展;
(八)實施節能減排降碳等綠色化改造;
(九)實施以安全生產為目的的技術、設備、設施等改造;
(十)國家、省、市鼓勵的其他技術改造活動。
第十五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技術改造重點項目庫并實施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機制,引導土地、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投向,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
第十六條 市、區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指導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依法辦理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并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可以通過合作設立引導基金、提供貸款貼息以及風險補償等方式,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支持,推動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企業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等方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開展合作,推進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支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賦權改革,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推進首臺(套)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研發應用,加大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力度。
第十八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引進國外設備、儀器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實施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加強水資源、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高效循環利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按照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逐步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
支持企業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制定企業標準,參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以及國際標準的制定,推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享有技術進步的自主決策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持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企業平等開展技術進步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在實施技術進步活動中,運用工業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動企業在技術研發、產品質量、業務流程、生產方式等方面加快數字化轉型、網絡化集成、智能化升級。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企業采用資產置換、合資合作、發行股票債券、私募股權、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募集資金,加快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鼓勵行業協會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政策措施,企業引進、培育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本市人才支持政策。
鼓勵支持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等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定向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鼓勵職工參與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相關的創新創業活動。
第三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