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25年4月24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2日山東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實施濟南都市圈生態環境聯保共治,落實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推動跨區域聯動執法。”
三、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
五、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排污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運營其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委托運營不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規定和準入標準,鼓勵和推廣清潔能源應用。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及期限的規定,推動落實能源節約等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的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破損山體治理等活動中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業監管,做好生態綠色走廊、城市通風廊道的規劃工作,增加城市的空氣流動性,緩解城市霧霾和熱島效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礦山企業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園林和林業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綠化工作,提高森林覆蓋率、綠化覆蓋率,采取措施做好防塵防沙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道路保潔等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市政工程、公路建設等活動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七、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園林和林業綠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定期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九、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城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道路養護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道路養護計劃,縮短施工時間,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減少揚塵。
“各地下管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地下管線建設計劃,縮減挖掘頻次,減少開挖面積,縮短裸露時間,及時恢復道路,減少揚塵。
“雨污井清疏污泥應當及時清運,不得在市政道路上堆積。”
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并嚴格落實。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一、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十二、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三、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取密閉措施,途中不得遺撒、泄漏。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撒漏亂倒等違法行為。”
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刪去第一款、第三款。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合并,作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市規定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水泥廠、粉磨站和混凝土攪拌站。
“本市規定區域內及主要交通干線兩側二公里內,不得新建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
“前款所述本市規定區域是指,東至東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以東(歸德街道界),南至南部雙尖山、興隆山一帶山體及濟萊高速公路,北至黃河及濟青高速公路的區域。”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生態環境、城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在用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超標排放機動車應當按規定維修和復檢。”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廣應用新能源機動車,推動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
“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淘汰類的生產企業或者相關設備,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逐步淘汰;對限制類項目的新建、擴建不再予以審批。”
十九、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十一、刪去第四十八條。
二十二、對部分條文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的“縣(市、區)”統一修改為“區縣”,將第四十二條中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將第九條中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第二十一條中的“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三)將第五條中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四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將第五條中的“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房管、城市管理、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農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等部門”。
(五)刪去第十條中的“和排污單位”。
(六)將第十一條中的“市監察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林業、園林綠化、市政公用、水利、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園林和林業綠化、城鄉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第四十條中的“市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將第四十五條中的“城管執法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七)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監理單位”。
(八)將第四十條中的“中心城區”修改為“行政區域”。
(九)將第四十二條中的“控制區域”修改為“禁燃區”。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