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有關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有關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有關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有關項目用海審批權限的決定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范項目用海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作如下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二、在本省管轄海域,國務院確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范圍內,除本省地方性法規規定由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以外,其他非圍海、填海項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審批,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管控要求,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
三、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
四、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