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6月26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運營、回收以及停放、充電等使用過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注重安全、標本兼治,公眾參與、綜合治理,服務群眾、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相關工作經費,統籌推動消防安全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消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規范寫入村規民約,協助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群眾性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五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檢查、督促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指導電動自行車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查處危害消防安全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新建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規劃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園林和林業綠化等部門指導既有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建設,督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監督檢查,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維修和充電設施收費價格的監督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依法查處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依法配合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郵政管理、電力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法需要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禁止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
推行電動自行車車輛、電動機、蓄電池、充電器賦碼管理,實現電動自行車信息查詢、安全追溯等數字化管理功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加強對廢舊蓄電池回收、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利用,不得隨意丟棄,不得翻新進行銷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
第八條 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場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當結合實際,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機動車停放場所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換電設施、臨時集中充電點。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推動在商業區、商業綜合體、公共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附近,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公共區域設置停放充電場所或者共享充換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充換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標準,配備消防裝置。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充電費用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充電設備、手機應用程序等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強制采取先充值后消費的方式,不得強制增加保險等增值服務。
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電費價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推動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額外加價收取電費。
鼓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通過競價等方式,為居民住宅小區集中引入優質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鼓勵采取財政補貼、延長簽約運營期、免收或者降低場地租賃費用等方式,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價格。在核算服務費價格時,應當從生產經營成本中扣除財政補貼建設資金。
第十條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充電。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在樓宇電梯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止系統。
鼓勵、引導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和提供場所的主體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既有多層建筑、高層建筑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充電;
(二)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充電;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架空層、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內停放充電;
(四)違反安全用電規定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五)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其他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履行下列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承接物業時,與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相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其他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公共建筑,由其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人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其業主、使用人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管理人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未選聘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整、使用正常。
鼓勵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建立數據平臺,對充電設施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五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代駕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不得違反規定進行拼裝、改裝、加裝。
鼓勵企業為配送人員統一配發電動自行車,建設充換電設施,推行蓄電池共享使用。
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確保投放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從事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充電器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充電費用價格的;
(二)不分別標明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價格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明碼標價的;
(四)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費用的;
(五)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承擔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的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