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94年8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02年10月1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2年11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13年7月1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3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2025年6月26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信息共享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和智能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殘疾人事業;市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用于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預防與康復、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第六條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的重要憑證。
申辦殘疾人證的,應當向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殘疾評定符合殘疾標準的,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核發。
辦理殘疾人證免收工本費和殘疾評定費,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級預算保障。
殘疾人證電子證照、加載殘疾人證功能的社會保障卡與殘疾人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優惠待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為殘疾人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體系,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交通安全、防災減災、安全預警等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篩查出的新出生殘疾嬰兒、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并共同組織開展早期干預。
第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成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技術指導委員會,明確主要職責和工作流程,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殘疾人康復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指導,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設立一所康復醫院或者殘疾人康復中心等專業化的殘疾人康復機構,作為殘疾人康復科研、服務和技術指導基地。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養老服務設施、殘疾人康復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建立殘疾人綜合服務平臺,為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輔助性就業、社區康復等服務。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優先開展康復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康復救助項目。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少年免費義務教育,實施殘疾兒童免費學前教育和殘疾學生免費高級中等階段教育,推進普通教育、職業教育、醫療康復、信息技術與特殊教育深度融合發展。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居家康復的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提供教育、醫療康復上門服務。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扶殘助學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以及殘疾人家庭學生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給予適當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設置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考國家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招用勞動者,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服務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專項用于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條 市和有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各類文化、體育場所應當設置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配置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的盲文讀物、有聲讀物或者有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健全優秀殘疾人運動員、教練員隊伍選拔培養和保障體系,對在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給予獎勵,在上學和就業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對其他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給予補貼;對有需求的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健全完善志愿助殘服務機制,發展助殘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志愿助殘服務平臺,開展志愿助殘公益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調整工作,健全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有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合理提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將補貼標準調整情況通過政務公開欄、信息平臺、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代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費用,對其他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人實行定額補貼;為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代繳不低于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區縣可以適當提高代繳標準。
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經本人自愿申請,經審核后可以提前五年開始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的殘疾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通過組織設立心理咨詢服務室、心理咨詢熱線、引入專兼職心理工作者等方式,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務。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殘疾人集中就業場所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因特殊情況設置的臨時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制定有針對性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及其標志標識履行維護和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發布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聘請殘疾人代表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無障礙設施責任人不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無法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設置臨時無障礙設施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