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6月24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產業安全
第四章 產業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冬棗產業發展相關活動,健全完善冬棗產業鏈,促進冬棗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冬棗產業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冬棗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協同推進、創新驅動、品牌引領、融合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冬棗產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冬棗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完善產業發展措施,研究解決冬棗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冬棗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冬棗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冬棗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冬棗及其制品市場流通、產銷對接、電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冬棗文化資源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動冬棗產業與文化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冬棗產業標準管理、品牌保護等工作,對冬棗制品生產經營等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統計、大數據等部門和供銷合作社、海關、氣象、郵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冬棗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冬棗質量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冬棗資源狀況,制定冬棗品種、苗木繁育、標準種植、產品研發、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全產業鏈規劃,以沾化區冬棗集中種植區域為核心,形成覆蓋全市、輻射全國的冬棗產業集群。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冬棗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種植管理、貯藏保鮮、分級、包裝、加工、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推進標準體系建設。
第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冬棗種植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實現區域化、專業化、規模化種植,提升冬棗種植標準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建立出境水果果園、有機果園生產基地。
第十條 鼓勵冬棗生產經營者采取租賃、互換、股份合作等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集約利用土地,推進規模化種植。
第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冬棗設施栽培,加強冬棗設施栽培科技創新,建設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的冬棗設施栽培產業體系。
第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壯大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冬棗企業。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之間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鼓勵和支持冬棗個體種植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或者成立家庭農場。
第十三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單位開展冬棗品質科學研究,推進冬棗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和品牌打造,以新質生產力提升冬棗品質水平。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冬棗品牌建設,明確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廣策略、保障措施,支持冬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保護。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依法注冊自有商標,申請質量認證,培育特色品牌。
第十五條 規范“沾化冬棗”地理標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沾化冬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符合條件的冬棗生產經營者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向商標注冊人提出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種植、生產、加工、經營,并規范標注有關標志標識。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推動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偽造產地等違法行為,加強品牌保護,維護冬棗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冬棗產業的宣傳、推介,擴大冬棗品牌的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冬棗品牌持有者參加品牌價值評估、展銷會、博覽會、推介會等活動,宣傳自有冬棗品牌。
第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開展冬棗新品種新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工作,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共建研發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冬棗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開展冬棗新品種權申請,保護冬棗新品種權。
第十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開展冬棗精深加工產品研發和資源化利用,提升冬棗食品、飲品、工藝品、保健品等生產能力,提高冬棗產業的附加值。
第二十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冬棗產業與歷史文化、地域風情、休閑旅游、農事體驗、特色餐飲、健康營養、研學教育、體育賽事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冬棗產業整體效益。
鼓勵和支持建設冬棗景區、主題公園、特色小鎮,舉辦冬棗節等活動,挖掘冬棗文化資源,創作冬棗主題文藝作品,開發冬棗文創產品,加強冬棗文化對外宣傳與交流,提升冬棗產業文化價值。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冬棗生長和氣候變化等情況,確定并向社會發布當年冬棗主要品種開摘上市指導日期。
第二十二條 冬棗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冬棗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冬棗,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識,標明產品質量等級。
第三章 產業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冬棗種質資源普查、保護、創新與利用工作,支持建立冬棗種質資源圃(庫)、種質資源保護區,保障種質資源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冬棗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冬棗苗木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記載產地、品種、繁殖材料來源、苗木流向等內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證可追溯。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冬棗種植基地生態環境保護和監測。
禁止向冬棗種植基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冬棗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綠色綜合防控技術等,保障冬棗質量安全。
冬棗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等規定。
禁止在冬棗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冬棗病蟲害防控體系,開展病蟲害預測預報,推進統防統治、綠色防控和應急防治。
冬棗生產者發現冬棗新型病蟲害或者疑似檢疫性病蟲害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冬棗產業發展提供專項氣象預報和服務,及時做好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指導冬棗生產經營者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九條 冬棗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冬棗生產記錄,如實記載生產過程中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采摘日期等。
冬棗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冬棗生產記錄。
鼓勵和支持其他冬棗生產者建立冬棗生產記錄。
第三十條 冬棗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冬棗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證其銷售的冬棗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農戶提供冬棗快速檢測、承諾達標合格證便捷開具等服務,引導農戶積極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冬棗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
鼓勵冬棗生產經營者在冬棗及其制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查詢技術。
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冬棗生產經營者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四章 產業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冬棗種植區域的道路、水利、電力、燃氣、通信、氣象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設機械冷庫、氣調冷庫等貯藏保鮮設施,提高冬棗貯藏保鮮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冬棗全產業鏈與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激發發展活力。
第三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冬棗集中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用,完善冷鏈保鮮、倉儲物流、快遞配送、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和服務,暢通產銷對接渠道,促進冬棗及其制品交易。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采取直采直銷、連鎖經營、精細化定制等方式,拓寬冬棗及其制品銷售渠道。
支持冬棗納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相關工作,延伸冬棗產業鏈,拓寬冬棗產品銷售市場。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采取電子商務、直播帶貨、社區營銷等方式,推動品牌營銷,拓寬銷售渠道。
電商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不得夸大宣傳,誤導消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冬棗科技研發與人才培養、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標準化示范基地建設、產品質量提升、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與冬棗文化推廣等。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參與冬棗產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冬棗產業發展需要。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冬棗產業發展的災害保險、收入保險等保險產品。
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購買冬棗保險產品,增強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冬棗產業技術創新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冬棗產業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為其開展技術研發與推廣工作提供保障。
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開設冬棗相關專業(課程),培育冬棗產業人才。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冬棗專業技術人才納入“渤海英才”評定范圍,明確評定標準、程序等。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完善冬棗產業人才服務保障措施,推薦優秀人才申報勞動模范等獎項。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冬棗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對冬棗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推廣應用水肥一體化生產、病蟲害綠色防控、設施栽培、采后商品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和設備設施,推進冬棗生產機械化、智能化、綠色化。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運用冬棗產業大數據平臺,歸集冬棗生產、加工、銷售等全產業鏈數據,發布冬棗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產業政策等。
探索建立冬棗價格指數發布機制。
第四十三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冬棗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其為冬棗生產經營者提供冬棗采摘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蟲害防控、農業投入品配送、設施農業管護、農業機械作業、采后處理、包裝貯藏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冬棗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制定、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等,為冬棗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冬棗生產經營者在冬棗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冬棗產業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