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體育發展條例
聊城市體育發展條例
山東省聊城市人大常委會
聊城市體育發展條例
聊城市體育發展條例
(2025年6月30日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六章 體育設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體育事業發展,提高體育運動水平,增強人民體質,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山東省體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體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體育事業發展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體育彩票公益金統籌用于體育事業。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商務、投資促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體育發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體育發展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村、社區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協調體育設施的開放和利用,組織開展各類體育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特點組織開展體育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健全體育社會組織綜合評價機制,完善體育社會組織的運行規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保障體育社會組織發展。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在教育和體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加強行業自律,按照其章程組織和開展體育活動,推動體育事業發展。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經常性開展體育文化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發布體育活動信息,推廣具有本地特色的健身項目,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贊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內容,提升全民健身組織服務水平,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全民健身協調融合發展。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健全國民體質監測服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和宣傳,舉行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倡導市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幫助市民獲取運動傷害防護、運動康復、運動營養、運動心理等科學健身知識和技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活動,分級分類培養高水平社會體育指導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到社區、村居開展志愿服務,向市民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務。
第十條 本市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市運動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全民健身運動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開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社區運動會、趣味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層級的全民健身設施網絡,利用公園、廣場、街角綠地等區域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鋪設健身步道,實現城鎮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全民健身設施全覆蓋。
第十二條 教育和體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促進體育與醫療衛生事業融合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體衛融合特色門診,提供健康管理、體重管理、運動醫學以及慢性病防治等運動促進健康服務。
教育和體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體育與醫療衛生領域人才資源協同配置機制,整合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體育社會組織等的運動健康、運動醫學專業人才資源,通過聯合培養、科研合作、培訓交流等方式,為體育專門醫療衛生機構、體衛融合特色門診提供專業人才支持與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健全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體育科目考核應當與學校體育課程教學、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測試、學生日常鍛煉、學生體育興趣愛好和特長等相結合。
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學生視力檢測,建立學生健康檔案,針對有視力不良、肥胖等健康問題的學生制定個性化提升方案。
市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抽測體系,每年開展一次全市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抽查復核,并將結果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程,完成課程標準要求的教學任務,不得削減或者擠占體育課時。
學校應當保障體育課教學質量,開展適合青少年發展的體育項目,建立完善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和專項運動技能相結合的體育教學模式,培養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至少掌握兩項運動技能。
幼兒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幼兒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課外體育活動,將其納入教學計劃,列入作息時間安排,與體育課程內容相銜接。
中小學校應當每天至少統一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對于當天沒有體育課的班級,還應當在下午課后組織學生進行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鐘的體育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指導中小學校將體育活動納入課后服務內容。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充分挖掘資源,開設田徑類、球類等各種課后服務體育課程,供學生自主選課參加。
學校應當指導家長督促學生參加校外體育鍛煉,鼓勵家長陪伴未成年學生共同進行體育鍛煉,保障學生每天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低于兩小時。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將足球、籃球、排球列入體育課教學內容,增加學時比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為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配備體育專項教師,建立人才選拔輸送機制,培養優秀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鼓勵學校推廣傳統武術、棋類等特色體育項目,因地制宜開展特色體育項目訓練、競賽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綜合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田徑、球類等基礎項目,趣味體育項目以及學校特色體育項目。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
學校應當將體育教師承擔的學生體質健康測試、課后訓練、課外活動、課后服務工作以及競賽成績計入其教學工作量,納入體育教師績效考核內容。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按照學校體育教練員職稱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分學段的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定期發布賽事計劃,組織體育賽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青少年運動員選拔、培養、輸送體系。學校應當重視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培養,根據青少年運動員的實際情況提供個性化教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完善普通高中體育特長生招生制度,暢通升學渠道,保障體育特長生跨區域入學。普通高中可以根據需要開展體育特長生集中培養。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二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支持足球、籃球、排球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競技體育項目職業化發展,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支持體育俱樂部建立競技體育后備人才梯隊。
第二十三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支持體育學校面向全市范圍內選拔運動員和組建運動隊,加強文化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各縣(市、區)體育學校應當積極向市級體育學校輸送適齡運動員。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加強對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保障運動員選擇注冊與交流的權利。
體育學校教師在繼續教育、優質課評選、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普通中小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代表本市參加省級及以上重大體育競賽并取得一定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二十五條 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拓寬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渠道,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對引進的市級體育人才,教育和體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章 體育產業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體育產業發展,將體育產業納入體育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支持,健全體育產業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引導體育產業園區、體育運動類特色小鎮等建設,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體育產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服務體育產業發展融資需求。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體育產業,建設體育設施,開發體育產品,提供體育服務。
支持體育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大體育企業與高等院校產學研合作力度,發展體育產業新質生產力。支持體育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體育服務模式,提升體育產業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打造或者引進國際、國內、區域性知名品牌賽事。積極舉辦江北水城龍舟公開賽、環東昌湖馬拉松賽、“7.20國際象棋文化節”等體現本市特色的體育賽事,打造高水平賽事和自主品牌賽事。
積極推廣查拳、肘捶、潭腿等具有本地特色的傳統體育項目,舉辦特色賽事活動,挖掘、保護、傳承民間傳統體育文化。
第二十九條 教育和體育、財政等部門可以通過提供賽事資源、資金支持、宣傳推廣、設施共享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培育體育賽事品牌。
第三十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積極培育體育產業新業態,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科技、農業等產業融合發展。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商務、投資促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制定體育產業投資和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的投資和消費,發揮體育消費帶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教育和體育、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黃河、京杭大運河、徒駭河、東昌湖、望岳湖等水資源優勢,建設體育公園、休閑健身步道、騎行道等體育設施,發展水上運動,打造體育旅游精品線路。
第三十二條 鼓勵利用公共體育用地、商業設施、廢舊廠房、倉庫等城市空間和場地設施資源,建設新型體育服務綜合體,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等場地資源,建設氣膜體育場館等新型體育場所。
第六章 體育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結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體育設施空間布局和配套建設。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并按照要求配置無障礙設施和母嬰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體育設施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的突發事件應對和防災避險功能。
第三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無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開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專門服務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實行低收費。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實行收費的,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給予優惠。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的體育宣傳周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并延長開放時間。
第三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二)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等資助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
(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確定的單位負責;
(四)捐贈的公共體育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
(五)居民住宅區公共體育設施,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確定。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單位的公共體育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會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單位。
第三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設施,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器材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體育設施管理制度和服務制度,在設施所在場所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設施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性體育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三十八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推動公共體育場館數字化升級改造,建設市、縣(市、區)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術,促進體育場館在場地預定、賽事信息、體質監測、健身指導等方面提供智慧化服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優先向學生開放。
符合開放條件的公辦學校,在保障學校教育教學需要和校園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體育場地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地設施。開放具體方式、時段、時長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并向社會公開。
新建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開放條件的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設施,并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已建成居民住宅區未達到規定配建標準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和體育部門,積極利用小區內空間資源,對具備條件的通過新建、改造等多種方式配備體育設施。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提供的體育設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損壞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管理或者受贈單位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申請報廢并更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舉辦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賽事活動監管工作機制,對賽事活動場地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查賽事活動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材料。教育和體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或者舉辦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活動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提出整改建議;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對體育經營場所的體育設施、器材、用品進行監督管理。體育經營場所應當保證體育設施、器材、用品符合國家標準,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警示和真實說明,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第四十六條 教育和體育、公安、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體育賽事、體育市場等監管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