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條例
德州市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條例
山東省德州市人大常委會
德州市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條例
德州市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條例
(2025年9月4日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三章 生產銷售與品牌建設
第四章 融合發展與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樂陵金絲小棗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和弘揚樂陵金絲小棗文化,促進金絲小棗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樂陵金絲小棗的資源保護、生產銷售、品牌建設、融合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樂陵金絲小棗,是指在國家公告的樂陵金絲小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種植的小型紅棗類品種群,干果呈深紅色,皺紋少而細淺,果皮光亮,果形飽滿,肉質肥厚,富有彈性,口感細膩、清甜,絲色金黃透明。
本市行政區域內寧津縣、慶云縣等其他縣(市、區)的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品牌帶動、產業融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的領導,將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政策、資金、項目、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統籌解決保護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出臺產業發展具體措施,做好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工作。
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宣傳引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樂陵金絲小棗品牌培育、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樂陵金絲小棗加工企業技術改造,生產加工能級提升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樂陵金絲小棗市場流通、產銷對接、電商企業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挖掘和弘揚樂陵金絲小棗文化,促進文化旅游產業與樂陵金絲小棗產業融合發展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樂陵金絲小棗的宣傳推介,采取多種形式擴大樂陵金絲小棗的影響力。
第二章 資源保護
第七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樂陵金絲小棗種質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做好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評價、利用等工作,加強棗樹良種基地、種質資源庫管護,保護種質資源遺傳多樣性。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樂陵金絲小棗新品種選育、示范和推廣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產、優質、抗逆品種,推進品種更新改良。
第八條 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劃定樂陵金絲小棗核心保護區,制定相關指導意見,采取激勵引導措施穩定種植面積,因地制宜擴大種植規模。
鼓勵和引導樂陵金絲小棗種植者增強棗樹保護意識,加強棗樹管理,保護和利用好現有棗樹資源,逐步增加棗樹種植面積。
鼓勵各類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及個人等通過土地流轉、托管服務等方式加強對棗林的統一管理,防止棗林撂荒。
鼓勵在房前屋后、溝渠路旁等零星空閑土地上種植樂陵金絲小棗樹。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古棗樹及其后備資源的普查、補充調查、建檔、鑒定等工作,分別按照權限認定實行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棗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布。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棗樹認定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古棗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棗樹。
本條例所稱古棗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棗樹。
古棗樹按照下列標準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實行三級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古棗樹及其后備資源的保護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做好古棗樹及其后備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已認定公布的古棗樹,實施掛牌保護,劃定保護范圍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確定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日常養護協議,明確養護責任,做好古棗樹日常養護。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古棗樹的保護利用,促進古棗樹集中養護、統一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者認養古棗樹。捐資保護、認養古棗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捐資、認養期限內的冠名權。
第十一條 禁止采伐古棗樹。古棗樹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因特殊情形需要采伐、移植古棗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古棗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一)買賣、運輸、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棗樹;
(二)挖根、剝損樹皮、過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棗樹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古棗樹保護范圍內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五)攀爬古棗樹,在古棗樹上刻劃、架設線纜、纏繞或者懸掛物體等;
(六)破壞古棗樹保護設施、保護標志;
(七)其他損害古棗樹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樂陵金絲小棗栽培、管理技術規程,采取示范帶動、技術服務、培訓指導等措施,引導生產者標準化種植。
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其在土肥水管理、病蟲害防治、修剪采摘、采后處理、包裝貯存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十三條 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和指導樂陵金絲小棗林下經濟發展,在不破壞棗林生態環境和影響棗樹正常生長的前提下,結合土壤、氣候、生態環境等實際,因地制宜發展林下經濟,推廣林禽、林藥、林菌、林花、林蜂等復合型種植、養殖經營方式,逐步擴大經營規模,增加樂陵金絲小棗種植者收益。
第十四條 樂陵金絲小棗種植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
第十五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合作,發揮專家、專業技術人員作用,開展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研究和技術指導服務,推進棗樹病蟲害防治體系建設。
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棗瘋病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在棗瘋病孳生地、源頭區開展感病株治理、媒介昆蟲防治及其宿主清除、環境整治等生態治理工作,防止棗瘋病孳生和蔓延。
從事樂陵金絲小棗種植、管理、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棗瘋病、棗樹新型病蟲害或者疑似檢疫性病蟲害時,應當及時采取防止病蟲害擴散的控制措施,并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六條 樂陵金絲小棗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采摘日期等信息。
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偽造、變造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樂陵金絲小棗種植者建立生產記錄。
第三章 生產銷售與品牌建設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推動樂陵金絲小棗種植、管理、儲存、加工等標準體系建設,加強對樂陵金絲小棗品質的保護與管理,指導生產經營者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樂陵金絲小棗標準化建設工作。
第十八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壯大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樂陵金絲小棗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帶動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經營主體和個體種植戶之間采取訂單生產、股權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聯結機制。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個體種植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或者成立家庭農場。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生產經營者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工藝提升和產品研發,深入挖掘利用樂陵金絲小棗的皮、核、葉、花等副產物,研發保健品、藥品、新型食品等高附加值產品,延長拉伸產業鏈。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多元化發展,因地制宜引進并帶動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品種棗類產業發展,推動形成以金絲小棗產業為主、多品種協同發展的產業態勢,壯大產業規模。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樂陵市人民政府加強樂陵金絲小棗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完善冷鏈保鮮、倉儲物流、電子商務和質量檢測等配套服務功能。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生產經營者在國內外市場、電子商務平臺合理布設銷售網點,采取直采直銷、連鎖經營、電商直播等方式,拓寬銷售渠道。鼓勵結合實際建設紅棗綜合交易中心、紅棗期貨交割庫。
第二十一條 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樂陵金絲小棗品牌建設,建立健全品牌發展、保護、利用和推介運行機制,培育具有地域優勢和特色的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
鼓勵和支持舉辦小棗主題特色活動,宣傳推介樂陵金絲小棗,提高品牌知名度。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品牌持有者參加品牌價值評估,參加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推介會等活動,宣傳自有品牌。
第二十二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規范“樂陵小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樂陵金絲小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管理和使用。
鼓勵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向商標注冊人提出申請。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種植、生產、加工、經營,并規范標注有關標志標識,保證產品品質和信譽。
第四章 融合發展與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挖掘樂陵金絲小棗的歷史、文化、品牌、生態、科技、社會價值,推動樂陵金絲小棗產業與文化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的綜合效益。
融合發展項目、活動和措施,均不得損害樂陵金絲小棗棗樹資源、生態環境及其承載的文化價值。
寧津縣、慶云縣等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棗樹資源和紅棗產業現狀,加強與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的融合發展,打造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第二十四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樂陵棗林復合系統”國家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農業生態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鼓勵和支持棗樹種植者通過挖掘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生產、生態和文化價值,發展休閑農業、林下經濟等方式增加收入,拓展遺產功能,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樂陵金絲小棗文化的挖掘、傳承和宣傳,加強對樂陵金絲小棗傳統工藝、民俗、文獻、手稿的保護,拓展樂陵金絲小棗的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文化體驗等功能,擴大棗文化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開展樂陵金絲小棗主題的文學、文藝、文創等作品創作和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金絲小棗資源開發特色旅游線路,打造鄉村旅游、生態旅游、工業旅游、紅色旅游等產品,培育特色旅游品牌。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發、制作、推廣樂陵金絲小棗盆景盆栽等工藝品和具有樂陵金絲小棗文化特色的文創產品。
第二十七條 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相關涉農資金,并綜合運用財稅政策、引導基金等措施,促進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提質增效。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合等方式,參與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提供適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樂陵金絲小棗產業項目信貸投入,支持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發展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探索開展樂陵金絲小棗目標價格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保險產品和服務,擴大險種覆蓋面。鼓勵樂陵金絲小棗生產經營者購買保險產品,增強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樂陵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的監測,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報預警,并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供雨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監測信息,指導樂陵金絲小棗生產者科學防范氣象災害。
第三十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樂陵金絲小棗產業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壯大科技推廣、文化旅游、電商運營等人才隊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咨詢專家庫,為樂陵金絲小棗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項目提供咨詢意見。
鼓勵和支持樂陵金絲小棗生產經營者參加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聯合建立專家工作站、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小院等研發平臺,開展技術合作,促進樂陵金絲小棗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樂陵金絲小棗及其制品質量安全檢測和監督管理,按照職責權限發布樂陵金絲小棗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落實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鼓勵樂陵金絲小棗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生產經營信息,實現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
第三十三條 市、樂陵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樂陵金絲小棗生產過程中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推廣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技術,普及安全、環保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樂陵金絲小棗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監管,定期公開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執法銜接,及時通報和共享樂陵金絲小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依法查處虛假宣傳、侵犯樂陵金絲小棗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伐、移植古棗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古棗樹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古棗樹死亡的,依照《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樂陵金絲小棗保護與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