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不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各代表團應當嚴格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六、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機關同意,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研究辦理,并在一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重新辦理時,承辦單位應當聽取代表意見。”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三、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十四、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采用按表決器方式時,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采用舉手方式。”
十五、增加一章,作為第九章,章名為“公布”,共三條:“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選舉的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大眾日報和山東人大門戶網站上刊載。”
十六、刪去第七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