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青島市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青島市海洋經濟促進條例
(2025年8月29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海洋強國戰略,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海洋中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海洋經濟發展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以各種投入產出為紐帶、與海洋產業構成技術經濟聯系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遵循陸海統籌、創新驅動、高效協同、綠色發展、人海和諧、開放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經濟工作的領導,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體制機制,統籌海洋經濟發展重大決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海洋發展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海洋經濟發展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海洋發展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海洋經濟促進工作,按照職責做好海洋經濟發展的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經濟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推動海洋經濟相關產業發展、科技創新融合融通。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洋知識、海洋資源保護利用等的宣傳教育,弘揚傳承海洋文化,增強社會關心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意識。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向社會開放海洋實驗室、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和科考船等場館、設施,加大海洋科普資源供給,開展海洋科普活動。
第八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海洋領域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在海洋經濟中發揮技術和服務支撐作用。
對在海洋經濟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陸海統籌、全域聯動、資源融通的海洋經濟總體布局,優化和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推動形成體系完整、特色鮮明、集約高效的產業格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統籌考慮行業主管部門產業發展規劃、海洋經濟活動用地用海用島需求和生態保護要求,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劃定海洋功能分區,前瞻布局潛在開發區域,推進海洋資源分類有序開發。
第十條 市海洋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市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編制重點海洋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實施規劃或者本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海洋產業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結合海洋經濟發展現狀、產業基礎和特點、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明確發展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等。
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海洋產業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并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升海洋傳統優勢產業,壯大海洋新興產業,培育海洋未來產業,加快發展海洋新質生產力,做強做優做大海洋產業,完善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支持海洋領域企業發展,壯大龍頭企業、領軍企業,培育發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引導企業參與產業鏈的強鏈、補鏈、延鏈,推進海洋產業集群化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現代海洋特色產業園區、集聚區建設,做好產業規劃、平臺服務、設施配套等,創新發展模式,吸引要素資源,促進海洋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推動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等產業發展,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無人化、綠色化水平,鼓勵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研發設計、總裝建造、產業配套、運維服務全產業鏈發展。
第十三條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施藍色藥庫開發計劃,支持海洋創新藥物研發,推動海洋藥物關鍵技術攻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海洋生物資源研究和產業化應用,支持發展海洋生物新材料產業,推進海洋生物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功能制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向價值鏈高端延伸。
第十四條 水務管理、海洋發展、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優化海水淡化產業布局,將海水淡化水納入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設施,擴大海水淡化水應用場景。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推動海上新型能源多元化開發利用,布局建設海上風電產業基地,提高海上風電、海上光伏產業集聚度,圍繞能源開發、整機制造、材料制備、儲能等環節打造海上新型能源全產業鏈。
支持開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和海水制氫關鍵技術攻關、應用示范,推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支持海上新型能源與海洋漁業、海洋文化旅游、海洋工程裝備等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海洋發展部門應當推動海洋漁業向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轉型升級,優化提升近海養殖,全產業鏈布局深遠海養殖,發展現代設施漁業和遠洋漁業,提升海洋食物安全穩定供給能力,培育知名漁業品牌。支持海洋牧場、漁港經濟區、冷鏈物流基地、遠洋漁業基地建設。
海洋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海洋水產種業的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優勢特色海洋水產品種選育、培育和推廣,建設種質資源保存和良種繁育基地,提升海洋水產種業創新研發和產業化能力。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完善化工產業布局,推動化工園區建設,引導海洋化工企業集聚發展,支持海洋化工涂料、海洋化工新材料等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區(市)培育現代航運服務機構,建設現代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航運總部經濟。
支持航運交易、航運信息、航運金融保險、海事法律服務、航運技術服務等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拓展高端航運服務產業鏈。
支持港口一體化發展,優化港口基礎設施,拓展海上航線網絡,完善綜合集疏運體系和多式聯運體系,促進青島港口向貿易港、金融港、服務港轉型,建設世界一流港口。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臨港產業布局,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推動海洋文化產業發展,深入發掘海上絲綢之路、瑯琊文化、海防文化、水下文化遺產等海洋文化資源,推進海洋特色科技館、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設施建設。鼓勵開發海洋文化創意產品。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優化海洋旅游基礎設施規劃布局,整合海洋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豐富海洋旅游產品供給,發展濱海游、海島游、海上游、郵輪游等海洋旅游業態,培育海洋旅游區域品牌,打造國際濱海旅游目的地。
鼓勵海洋文化、旅游與休閑漁業、體育、醫養健康、教育研學等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深海開發產業布局,發揮深海重大平臺支撐作用,推動深海資源勘探、資源開發、裝備制造、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創新要素集聚和產業應用示范,發展深海油氣、深海礦產等深海資源開發與空間利用產業。
第二十一條 海洋發展、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支持開展智能超算和大數據協同創新,建設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產業集聚區,推動海洋數字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海洋電子信息裝備發展,鼓勵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在海洋領域的應用,推動海洋漁業、海洋文化、旅游、港口航運等領域開放智慧應用場景,推進海洋產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間無人體系,加大低空飛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尋搜救、醫療轉運、海洋巡檢等領域的示范應用,支持在海島、濱海發展低空經濟新興消費項目。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產業融合創新發展,擴展應用場景,培育海洋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創新驅動,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海洋產業協同創新體系,打造海洋科技創新策源地。
第二十五條 科技、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將海洋科技創新納入科技創新規劃、計劃,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海洋領域核心基礎、重點產品、公共支撐、示范應用等創新任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嶗山實驗室為引領,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為支撐的海洋領域實驗室體系,強化海洋科技源頭創新。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加強海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創新平臺建設,支持其承擔國家、省、市重大創新任務。
第二十七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海洋領域基礎性、前沿性、顛覆性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取得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建創新聯合體、新型研發機構、產學研平臺,協同開展海洋領域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產業共性技術攻關和重大創新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科技、海洋發展等部門應當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轉化跟蹤對接、評價激勵和聯合服務機制,推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
支持建設海洋領域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為海洋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技術市場培育和發展,支持海洋技術轉移中心、海洋科技大市場等平臺建設,匯集涉海科研機構和企業信息資源,推動海洋科技與產業對接。
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海洋技術交易提供服務。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科學推進各類涉海開發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洋生態系統調查、監測與評估機制,統籌實施沿海防護林、河口、岸灘、海灣、濕地、海島等保護修復工程,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二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海洋災害監測預警、動態評估和常態化防控機制,加強滸苔綠潮等海洋生態災害協同聯動處置,提高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防控、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搜救協同等海域綜合治理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域、海島和海岸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機制,促進海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在不影響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以及防災減災等前提下,對具備條件的用海實施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支持海上新型能源、海洋牧場、海洋旅游等項目兼容用海。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海洋發展、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支持綠色低碳技術在海洋領域應用示范,引導、支持涉海企業開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推動海洋產業綠色轉型、低碳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領域增匯減排,建立海洋碳匯監測核算體系,探索推進海洋碳匯價值轉化。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加強海洋碳匯研究,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技術攻關和項目建設。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海洋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暢通國際國內合作交流渠道,提升海洋經濟開放發展水平。
支持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等重大開放平臺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先行先試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改革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經濟融入國家區域重大戰略機制,服務和融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推動建立區域合作平臺,推進海洋產業合作、協同創新、資源共享。
第三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青島都市圈海洋經濟融合發展,加強與周邊沿海城市協同聯動,促進海洋領域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創新融合協同、開放合作互利共贏、生態環境共保共治。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涉海重大項目跨區域利益分享機制,支持項目落戶利益關聯方在統計指標核算、重大項目評價、生產要素保障等方面互利共贏。
第四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海洋領域國際和區域交流合作,對接全球海洋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
鼓勵企業參與國際海洋資源開發和對外投資,聯合建設中外海洋產業園區和境外經貿合作區,參與制定國際國內海洋領域的相關標準。
第四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按照規定舉辦或者承辦高水平的國際海洋展覽會、博覽會、會議等活動,豐富國際帆船周等海洋賽事活動,推動海洋產業合作和海洋文化交流。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優化海洋經濟發展環境,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四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涉海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用能、數據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機制,探索對重點項目在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攻關、人才以及團隊引育等方面給予綜合性政策支持。支持涉海重點項目列入省、市重點項目。
第四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海關優化通關、檢驗檢疫、查驗、稅收征管流程,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海洋產業發展、海洋基礎研究、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保障重點項目實施。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資金引導、示范作用,發展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帶動社會資本投向海洋經濟重點領域。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或者參與面向海洋經濟的投資基金。
第四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海洋特色金融業務,開發和提供適合海洋經濟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涉海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發展海洋設備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性融資支持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海洋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洋人才培養、發現、引進、使用工作機制,加強海洋人才隊伍梯度建設,推動高端人才集聚、緊缺人才培育、青年人才儲備。
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海洋人才認定標準,建立海洋專項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組織落實住房、落戶、醫療、教育等保障政策。
第四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涉海高等學校完善海洋學科體系,促進海洋基礎學科與應用學科交叉融合,提升海洋學科建設水平。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推動海洋職業教育發展,開展海洋技能人才培訓。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共建海洋產業人才培訓基地,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術經理人。
第四十九條 市海洋發展部門應當完善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體系,開展海洋經濟統計與核算,定期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監測分析,為海洋經濟促進工作提供決策支撐。市統計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提供海洋經濟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第五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技術服務機構培育、發展,支持其開展海洋資源勘查、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檢驗檢測認證、海洋環境監測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洋發展專家咨詢機制,支持設立海洋發展研究智庫,為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等提供決策咨詢。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和解、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及時化解涉海經濟糾紛。
支持青島海事法院、青島國際商事法庭、青島國際仲裁中心等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化解涉外商事海事糾紛,打造國際商事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行業發展,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推進中央法務區建設,為海洋經濟發展創造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環境。
第五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海企業和海上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海上船舶管理協同配合機制,構建海上安全綜合治理體系。
第五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制度機制,對海洋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 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