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會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5年6月23日孝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未被鑒定為危房,非單一產權且未安裝電梯的四層(不含地下室)及以上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協商共治、規范實施、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孝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孝感市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推進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組織推動、民意協調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統籌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用地管理、土建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規劃審查等工作;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上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消防救援、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一戶申請即可啟動所在住宅單元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工作。
第七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所在住宅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同意加裝電梯并出資的業主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加裝人,負責意見統一、資金籌集、項目申請、采購設備、組織施工和竣工驗收、使用管理、委托維護等相關事項。
加裝人可以書面委托業主代表、電梯企業、設計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辦理加裝電梯相關事項。
第九條 業主表決通過后,加裝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的初步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初步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和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等相關管線單位現場勘察,并就加裝電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條 初步審查意見認為既有住宅可以加裝電梯的,加裝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的配置、資金籌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費用分攤等相關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加裝人協商分攤;
(二)使用符合條件的財政補貼;
(三)使用符合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等資金;
(四)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其他合法資金。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應當用于電梯建設或者維護保養等,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加裝電梯結構安全說明資料。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專項設計,對專項設計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應急安全等要求,電梯外觀、風格與周邊建筑風貌、自然環境相協調,盡量減少對現狀綠地、道路、本棟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與加裝電梯無關的空間。
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單元可以采用平層入戶的方式加裝電梯,實現無障礙通行。
第十三條 經加裝人提出,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電梯配置、使用管理要求等資料,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本住宅單元業主或者因加裝電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有實名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相關當事人協商;
(二)業主委員會組織協調;
(三)村(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會、聽證會等;
(五)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參與加裝電梯異議調處工作。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村(居)民委員會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公示符合有關規定的意見單。加裝人在收到意見單后,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加裝電梯聯合審查申請。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查,并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
加裝電梯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技術標準要求,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施工現場有序規范,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調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等相關管線單位,做好加裝電梯涉及的管線遷改等工作。
鼓勵管線單位減免或者以成本價收取管線遷改等費用。
第十八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和安裝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指導加裝人組織設計、施工、電梯安裝、監理等相關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后,加裝人應當將竣工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專業公司等作為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加裝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加裝人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電梯由加裝人所有;加裝人對電梯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依法共同承擔相應義務。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年度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編制相關工作指引和技術規范,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設、維護保養等事項的補助。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參與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調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倡導居民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敬老助殘等傳統美德,引導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住宅單元加裝電梯協調力度。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帶量議價、集中采購等方式,推行成片連片加裝電梯和統一維護保養,降低建設和維護成本,提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質量和效率。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協調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等企業成立聯合體,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整體解決方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有序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立投資主體多元的加裝電梯工作模式。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推行電梯安全責任險種,提升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
鼓勵合理利用電梯開展商業廣告等經營活動,拓寬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資金籌集渠道。
第二十六條 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電梯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投訴舉報制度,收集有關意見建議,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經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阻撓、破壞加裝電梯施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