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荊門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湖北省荊門市人大常委會
荊門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荊門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5年6月26日荊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活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審批手續、經鑒定不屬于危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四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單一產權的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堅持黨建引領,遵循業主自愿、政府引導、兼顧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組織引導、民意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工作。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審查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質量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的管線遷改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一戶申請即可啟動所在住宅單元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協助業主征求所在住宅單元其他業主意見。
第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由所在住宅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需要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是加裝主體,負責統一意見、籌集資金、委托設計施工、采購設備、組織竣工驗收、使用管理等加裝電梯相關事項。
加裝主體可以書面委托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安裝單位等,辦理加裝電梯相關事項。
第十條 業主表決通過后,加裝主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的申請。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規劃、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及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單位開展現場踏勘,就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可行性、安全性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加裝電梯不具備可行性、安全性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加裝主體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之間,應當就加裝電梯資金籌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維護保養等事宜進行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加裝主體協商分攤;
(二)符合條件的財政補貼;
(三)符合規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
(四)社會投資、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加裝主體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應急安全等要求,并減少對通行、采光的影響;電梯外觀、風格應當與周邊風貌相協調。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單元采用平層入戶的方式加裝電梯,實現無障礙通行。
鼓勵加裝主體安裝電動自行車智能阻止系統。
第十五條 經加裝主體提出,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證明材料等資料。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收集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期滿,無異議、異議不成立或者異議成立但經調解達成共識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公示意見單,連同前款規定的公示資料,提交至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本住宅單元業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加裝電梯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相關當事人協商;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群眾性組織進行調解;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住房、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四)訴訟。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參與爭議調處。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交的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聯合審查未通過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加裝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聯合審查通過后,加裝主體應當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開工前,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在施工中,應當履行加裝電梯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書面告知的,不得安裝。
加裝電梯的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審查、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整治改造過程中統籌實施管線遷改等工作,降低建設成本,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供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協調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單位,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的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鼓勵電力、燃氣、水務、通信等相關單位減免管線遷改等費用。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和安裝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加裝主體組織相關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
未經竣工驗收、監督檢驗,或者竣工驗收、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明確;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維護保養義務,包括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劃、方案,開展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建立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緊急情況停止使用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加裝主體應當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參與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調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倡導居民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敬老助殘等傳統美德,傳承、發揚“厚道荊門”的城市人文精神,引導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完整社區建設等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引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集中采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工程設計、土建施工、工程監理、電梯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服務,推行成片加裝和統一維護保養,降低建設和運行維護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給予財政補貼。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財政補貼應當用于電梯建設、維護保養等,實行?顚S。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推行加裝電梯綜合保險。
鼓勵合理利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開展經營活動,拓寬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資金籌集渠道。
第二十九條 阻撓、破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域性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