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燃氣管理規定
濰坊市燃氣管理規定
山東省濰坊市人大常委會
濰坊市燃氣管理規定
濰坊市燃氣管理規定
(2025年8月29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及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和車輛動力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鼓勵、支持推廣使用摻氫天然氣等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六條 燃氣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合并辦理。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請求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八條 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建設工程開工三日前告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到達現場,提供指導。
因施工損壞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告知并協助燃氣經營者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使用與燃氣管理部門監管平臺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匯集服務情況、檢查記錄等數據并及時上傳。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氣源供應保障、管網和場站運行監測、泄漏監測預警、事故應急處置、日常巡檢管理和戶內安檢等實行信息化管理。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氣瓶檢驗、充裝、運輸、儲存、配送和安全檢查等實行全過程信息識別和追溯管理。
第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用氣指導,發放安全用氣宣傳材料,并每年為城鎮居民用戶開展不少于一次入戶安全檢查,為農村居民用戶開展不少于二次入戶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進行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燃氣經營者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將入戶安全檢查結果通過書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用戶。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因燃氣經營者責任導致的,由燃氣經營者及時整改;因用戶責任導致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指導用戶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瓶裝燃氣配送制度,根據用戶預約,及時安排配送人員,將瓶裝燃氣配送到用戶約定使用場所。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在配送時同步對用戶的用氣環境、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進行安全檢查,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體系,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人員、車輛,并公開配送服務規范、服務平臺、服務電話、收費項目等信息。
第十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閉空間等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瓶裝燃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以上氣源。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配送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使用與燃氣管理部門監管平臺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