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旅游促進條例
濟南市旅游促進條例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旅游促進條例
濟南市旅游促進條例
(2025年8月28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四章 業態培育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游高質量發展,滿足群眾多樣化旅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山東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促進旅游發展的規劃建設、產業扶持、業態培育、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旅游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守正創新、提質增效、融合發展,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群眾共享,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游發展的政策措施,定期研究促進旅游發展的重要事項,統籌解決旅游發展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綜合協調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普查、規劃編制、產業促進、宣傳推廣、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推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及設施建設。
發展改革、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做好重大旅游項目的立項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法保障旅游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旅游發展用地,負責旅游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商務、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工作、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大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文明旅游公約,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共同維護旅游秩序,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促進誠信經營,提升服務質量。
鼓勵和支持旅游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交流和協作,開展行業培訓活動,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濟南都市圈、黃河流域城市等旅游合作機制,統籌跨區域旅游資源,推動旅游協同發展。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促進旅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和分類、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涉及旅游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兼顧旅游發展需求,合理預留旅游發展空間。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旅游發展規劃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確需修訂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新形勢新要求調整完善規劃內容,將修訂后的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項要求。
第十四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事先制定專項保護利用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傳統文化、歷史文物、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千佛山、鵲山、華山等山體旅游景區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加強山體自然資源、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鼓勵挖掘歷史、民俗等文化開發旅游項目和產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濟南南部山區與泰山風景名勝區協作發展,建設打造泰山北麓旅游路線,推進泰山山脈文化旅游圈建設。
鼓勵和支持利用山地資源優勢,發展山地越野、徒步登山、滑雪、攀巖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戶外運動和旅游項目。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泉水和泉群景觀風貌區建設保護,完善提升泉水旅游基礎設施。
鼓勵和支持整合泉水和泉群資源,推出泉水游覽主題線路,加強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開發,舉辦泉水主題旅游活動,打造提升泉水文創、泉水民居、泉水浴場、泉水演藝、泉水餐飲等特色旅游項目,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市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泉水文化內涵和核心價值,推進“濟南泉·城文化景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實施申遺要素點景觀提升工程和展示系統建設。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黃河、小清河、大明湖等河湖濕地資源,支持打造文化休閑、生態觀光、康養度假、生態研學等景區景點,支持開發水上觀光、低空飛行等旅游項目。
推進黃河國家文化公園濟南段建設,提升黃河沿線旅游道路、景觀步道等基礎設施,打造以黃河文化為主題的標志性景點,建設集黃河文化展示、景觀體驗等融合業態為一體的生態景觀風貌帶、黃河文化遺產廊道,培育黃河文化特色精品旅游項目。支持黃河主題影視制作、文化會展、演藝娛樂等活動,加強黃河文化旅游產品創意研發。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優勢,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特色文化片區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依法推進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旅游休閑街區保護利用,擴大城市旅游休閑空間。
依法推進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開發建設,推動傳統村落連片保護利用,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推進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文化館、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旅游設施建設,推動齊魯文化、龍山文化、嬴牟文化、名士文化等標志性地域歷史文化傳承弘揚,打造提升具有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項目和產品。
依托城子崖、大辛莊、齊長城等文化遺址,建設具備集遺址參觀、非遺實踐、考古體驗、教育研學等功能的遺址場館和公園設施,依法推進長城國家文化公園濟南段建設。
利用靈巖寺、四門塔等重點文物保護資源,健全旅游設施,加強文物資源數字化建設,推動文化遺產復原和活化展示。依托李清照、辛棄疾、曾鞏、張養浩等名人名士,完善名人故居和紀念館群,打造獨具特色的名士文化旅游景點。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保護和弘揚,依托中共山東早期歷史紀念館、濟南解放紀念館、萊蕪戰役紀念館等革命舊址、紀念設施,推進紅色文化主題景區開發建設,聯動打造紅色旅游路線,開發沉浸式紅色文化旅游體驗項目。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提升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休閑配套設施建設,依法合理利用自然生態、傳統風貌、原居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規劃建設旅游特色村鎮,培育鄉村旅游創新業態。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游客運載、旅游觀光、游樂、演藝、沉浸式體驗等旅游設施設備及時更新完善,加強設施設備安全運營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推進城市更新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存量空間,新建、改建和擴建旅游項目,推進城市更新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在城市更新中勘查發現文物和泉水資源的,應當依法進行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章 產業扶持
第二十四條 促進旅游發展應當按照旅游強國建設要求,健全完善現代旅游業體系,發展全域旅游,建設泉水之都和國際化旅游城市,打造新興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具有顯著時代特征的民生產業、幸福產業。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旅游業的財政支持,統籌利用各類旅游發展資金和相關資金,用于旅游發展規劃編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與維護、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旅游產品研發、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形象推廣、智慧旅游開發與運營、旅游人才引進和培訓、重大旅游項目建設以及旅游新業態培育等。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通過規劃預留、用地指標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等建設用地。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將旅游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年度土地供應中合理安排旅游設施新增建設用地。
鼓勵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廢棄礦山、荒廢廠區等進行旅游項目開發。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旅游業投資,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促進旅游市場主體多元化。
培育、引進和發展壯大旅游企業,帶動旅游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對符合旅游產業政策的市場主體和旅游項目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作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業運營、鄉村旅游、研學旅游、導游等專業人才培養,加強旅游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推進旅游智庫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旅游學科建設和旅游產業研究,完善產學研機制建設,推進旅游業態融合發展和創新升級。
第三十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以“泉城濟南”為地方旅游品牌,統籌全市旅游形象推介,創新旅游宣傳營銷方式,鼓勵利用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新媒體渠道進行旅游宣傳,擴大城市旅游品牌國內和國際影響力。
區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確立旅游形象和宣傳推廣主題。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創意設計機構、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學校、文博機構、旅游景區等利用濟南特色文化資源,研發和推廣旅游演藝、文化創意、民間工藝、特色非遺、工業旅游等旅游創意品牌和產品,提升旅游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版權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旅游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保護機制,支持文化旅游品牌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旅游消費機制,制定促進旅游消費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旅游消費環境,激發旅游消費需求。
第四章 業態培育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業、工業、商務、體育、科技、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等領域與旅游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產品、新業態。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支持鄉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依法從事鄉村旅游項目建設經營,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投資建設精品民宿、鄉村酒店、農業公園、休閑村莊、露營地、鄉村文化生態博物館等旅游項目,開發田園觀光、農事體驗、休閑度假等各具特色的鄉村旅游產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民宿開辦流程便利化改革,鼓勵和引導專業團隊參與旅游民宿建設和經營,培養品質內涵豐富、具有區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工業遺產、工業博物館、現代工廠等工業文化特色資源,開發工業文化認知和體驗、工業科普等旅游項目和產品。
第三十六條 商務、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文化、商務、旅游業態相結合的地標性旅游消費載體,打造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開發夜間游覽、餐飲美食、文化體驗等旅游產品,豐富夜游、夜賞、夜品等消費體驗,提升夜間經濟活躍度。
鼓勵和支持建設星級飯店以及其他主題、類型的高品質旅游飯店,推進智慧飯店、綠色飯店建設,滿足旅游市場多樣化需求。
鼓勵和支持傳統魯菜等特色美食傳承創新,開展美食文化旅游活動。
第三十七條 體育部門應當舉辦群眾性大型體育活動,組織開展足球、冬泳、馬拉松、滑雪、電子競技等賽事和航空運動,推動體育旅游業態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旅游資源數字化建設,推進數字化旅游體驗產品研發、數字技術展示和運用,提升旅游數字化水平。
支持使用虛擬現實、全息投影、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術,開發虛擬展示、云旅游等數字化旅游體驗產品,打造沉浸式體驗、數字演繹等新興業態。
第三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創意、影視制作、演藝娛樂、文化會展和動漫游戲等各類文化產業與旅游相融合,發揮“曲山藝海”傳統資源優勢,鼓勵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藝產品。
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體驗場館和基地,開發具有濟南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意產品,支持開展演藝展示、技藝體驗等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具有濟南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資源,建設完善研學實踐教育基地,創新開發研學主題文化旅游產品。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學校將研學實踐納入教育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旅游者來本市開展各類主題研學旅游活動。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醫療康養資源、溫泉資源、生態資源和中醫藥資源,依法開發健康管理、銀發旅游、休閑養生等特色項目和產品,推動醫養健康與旅游融合發展。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入境旅游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拓展洲際直航航線,提升入境旅游產品服務供給質量,加大旅游產品的國際化推介營銷,提升入境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旅行社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旅行社創新經營模式和旅游產品,依法開展地接業務,拓展國內和國際客源,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自駕游、騎行游、露營旅游等新業態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旅游服務中心、旅游道路、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完善配套設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務質量。
按照相關專項規劃要求,推進城市綠道、騎行專線、登山步道、交通驛站、主題公園等旅游休閑設施建設。
推進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等便利化旅游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殘疾人和母嬰等群體的旅游便利性、舒適度。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旅游公共場所、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點、交通集散地等旅游廁所的規劃建設。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廁所建設運營的統籌協調,引入現代技術和第三方機構加強監督管理。
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點、交通集散地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旅游廁所及其設施進行改造提升,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整潔衛生。
本市公共場所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旅游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加強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和交通干線與主要旅游景區、重點鄉村旅游點的銜接,形成暢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網絡。
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鐵路站點、機場等交通樞紐旅游服務設施功能,鼓勵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設旅游咨詢站點、特色驛站、觀景平臺、特色產品銷售網點等設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務功能。
第四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客流需求規劃設置旅游交通專線,增加公共交通產品供給,推進主要交通樞紐與景區間的專線直達。
鼓勵和支持應用小型化公交車輛等交通工具,完善趵突泉、大明湖、千佛山等市區重要景區景點間的微循環公共交通服務,建設完善智能候車設施,提升游覽體驗。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鼓勵配套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進主要旅游景區景點的停車場以及人車分流通道等設施建設,加強停車場與景區景點間的交通銜接。鼓勵和支持旅游車流密集地周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停車場對外開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結合道路交通實際狀況,會同文化和旅游部門制定旅游車輛停放措施,在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站點和景區景點設置團隊旅游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在景區景點周邊統籌劃定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景區、公園、文化體育場館等管理單位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加強非機動車規范停放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景區景點周邊客流、車流通行需求,合理規劃交通路線,制定交通疏導方案,必要時可以實施單向通行等管控措施,優化交通信號配時,實行精準化交通疏導。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游公共服務模式創新,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向游客提供景區、交通、旅游路線、餐飲住宿、氣象、預警、投訴、醫療急救等信息服務,提升旅游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務水平。
第五十一條 公共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場館和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以及城市休閑公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消防救援人員和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旅游者實行門票減免優惠。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景區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旅游者實行門票減免優惠。
第五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游標準化推進機制,鼓勵旅游企業參與旅游標準化試點,支持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等參與制訂和修改涉及旅游的相關標準。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旅游公共服務。
支持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商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會議、展覽等服務。
第五十四條 旅行社、導游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導游人員信息檔案,及時、準確記錄導游培訓和服務質量評價等信息。推動建立體現導游專業技能、職業素養、從業年限等綜合素質的職業評價制度。
第五十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旅游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志愿者培訓和服務機制,在文明旅游引導、旅游咨詢、翻譯接待、景區游覽講解和旅游應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務。
第五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綠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投訴快速反應、執法信息共享等監管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維護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區設立警務室、法律服務工作室,健全和完善旅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游投訴統一受理與分類分級的辦理機制,公布旅游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
有關部門受理游客投訴后,應當依法建立快速處理機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和旅游安全聯動機制,組織編制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做好旅游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對區域內發生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應急演練和救助技能培訓。
旅游經營者應當關注旅游安全風險預警,提示旅游者自愿購買旅游保險產品。發生旅游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經營者經營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特種旅游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依法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六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旅游發展中出現的新業態、新模式,應當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旅游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濟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