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025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古樹群,是指一定區域范圍內相對集中生長,古樹個體數量、密度符合國家規定形成特定生長環境的古樹群體。
第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應當堅持依法保護、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工作,協調解決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和園林部門是古樹名木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資源普查,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認定、登記、建檔、公布和掛牌保護等工作;
(二)制定保護管理措施、技術規范等,建立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提高保護管理效能;
(三)落實管護責任,指導和督促日常養護責任人實施養護措施;
(四)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開展搶救復壯工作;
(五)依法處置破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市、縣(市)區文物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古樹名木保護等部門開展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樹名木協同保護;重點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實行古樹分級保護制度。
(一)對不同樹齡的古樹,按照國家、省規定分別實行一級、二級、三級保護;
(二)對古樹后備資源,按照三級實行保護;
(三)對古樹群,實行整體保護,并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等級進行保護。
對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七條 市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普查。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對新發現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應當及時登記建檔予以保護。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古樹名木及古樹群的分級鑒定、認定及公布工作。
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樹后備資源的鑒定、認定及公布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古樹群保護標志,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固定支撐架、防護圍欄、避雷裝置、視頻監控、智慧感知終端等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并做好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并依法公布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
(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
(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三米;
(三)古樹群保護范圍不小于其邊緣植株樹冠外側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連線范圍。
由于歷史原因造成保護范圍和空間不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和改造中予以調整完善,有計劃地組織治理。
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內不得有鋪設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等損害古樹名木、古樹后備資源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日常養護方案并督促指導實施。
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日常養護責任人,并簽訂協議。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協議和有關技術規范履行養護責任,做好日常巡護、補水與排水、設施維護、應急排險等養護工作。
日常養護責任人變更的,原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并重新簽訂協議。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級別、養護狀況、養護支出等情況,給予日常養護責任人適當費用。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業養護計劃,有針對性的采取保護措施。
對于瀕危的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搶救,對于長勢衰弱的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復壯工作。
第十三條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修復保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捐、認養等多種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符合國家、省規定情形確需移植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后備資源,或者古樹后備資源生長狀況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采取修剪、支撐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確需移植的,應當提出方案并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移植的實施過程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實施,應當避開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
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確需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告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并制定保護方案,在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按照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輕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及其生長環境的損害。
建設項目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內施工,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所產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定期開展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保護巡查,并做好記錄:
(一)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
(二)二級保護古樹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
(三)三級保護古樹和古樹后備資源至少每年巡查一次;
(四)古樹群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在冬季、旱季至少每月開展防火巡查一次;
(五)處于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至少每月巡查一次;
(六)極端災害性天氣現象前后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開展預警巡查和災后巡查。
在巡查中發現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生長的,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古樹名木保護技術攻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設置監測設施,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進行病蟲害、斷枝、傾斜、倒伏、積水、火險等自然災害以及挖根、剝皮、刻劃等人為破壞的動態監測。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專家咨詢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運用各類媒體加強宣傳,增強社會各界保護古樹名木的自覺性,傳承古樹名木文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挖掘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
鼓勵科研機構、高校院所、重點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管理使用單位等合理利用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開展科學研究和歷史文化價值研究。
鼓勵做好古樹名木保護與展示,建設古樹名木公園、古樹名木村莊、古樹名木社區等,發展生態旅游、開展科普教育。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