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9月4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商住樓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住宅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及時協調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項目中與住宅電梯設置有關的土建工程質量和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住宅電梯日常安全管理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住宅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資源、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有關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需要發布行業信息,提供安全和技能培訓、宣傳教育等服務,促進行業有序競爭、規范經營和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住宅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住宅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家庭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住宅電梯的意識和習慣。
第七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住宅電梯綜合保險產品,提供住宅電梯安全保險服務。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住宅電梯選型配置的指導意見。
住宅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住宅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和層站等,提出住宅電梯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等意見。住宅電梯土建工程設計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氣候環境、地質地貌相適應。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住宅電梯土建工程以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住宅電梯選型配置的指導意見和住宅建設工程設計要求,配置滿足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電梯。
第九條 住宅電梯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并達到電梯機房隔熱通風防塵、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術規范的標準。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住宅電梯土建工程排水、滲水等情況進行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安裝電梯。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對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組織驗收,實現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配備溫度調節裝置、故障監測系統以及符合規定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條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規定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范圍內使用的住宅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承擔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修責任的期限,自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制造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住宅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文件、鑰匙等移交給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使用單位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文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移交住宅電梯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是住宅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尚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于一個所有權人所有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為使用單位;
(四)住宅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住宅使用權人為使用單位;未約定的,住宅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確定使用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
住宅電梯未確定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梯一檔”;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
(三)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四)在住宅電梯顯著位置公開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聯系電話,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電話、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和警示標志等;
(五)保持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六)開展日常巡查,保持層門、轎廂內部干凈整潔和底坑無滲水、積水;
(七)保證轎廂內部裝修、廣告設施安裝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八)委托資質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對維護保養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
(九)對運載裝修材料、建筑垃圾、大件物品的,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安排專人現場管理;
(十)發生乘用人被困故障時,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
(十一)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及時組織修復;
(十二)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和隱患整改建議;
(十三)督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十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還應當及時公開住宅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且運行故障率高,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措施消除電梯使用功能,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和與使用單位的約定開展維護保養,保證住宅電梯的安全性能,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現存在事故隱患,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日常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實時傳輸至電梯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六)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報告后,及時排除故障;發生困人故障的,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不得將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零部件用于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乘用人應當按照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住宅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重量乘用電梯;
(三)未采取防護措施運載裝修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大件物品;
(四)運載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
(五)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用電梯;
(六)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七)拆除、損壞電梯零部件、報警裝置或者有關標志、標識;
(八)在轎廂內打鬧、蹦跳、吸煙、便溺、亂扔垃圾;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接到使用單位的檢驗、檢測申請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時進行檢驗、檢測,并在完成檢驗、檢測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發現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改造、更新和大修、中修等費用,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或者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所有權人籌集。
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及時進行修理、改造、更新且相關方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利用住宅電梯投放廣告產生的收益,經業主共同約定,可以優先用于住宅電梯購買保險和修理、改造、更新等支出。
第二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規定和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住宅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近二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或者遭受過雷擊、火災、水災等災害影響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高或者安全投訴、舉報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全面檢查,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單位未保持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使用單位未保持住宅電梯底坑無滲水、積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發生住宅電梯困人故障,維護保養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