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2025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經營活動,保護體育消費者、體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消費,推動體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公布的體育項目為內容,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舉辦的體育健身、培訓、競賽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工作,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制,為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協助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規范體育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數據、信訪、地方金融管理、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內負責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培育和發展體育品牌、場景,跨業態融合開展體育經營活動,促進體育消費。
支持利用舊倉房、廠房、商業設施等既有建筑空間和空閑土地依法改造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加強與省內外其他城市的體育賽事活動交流。體育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為社會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指導和必要的服務。
第七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還應當依法向區、江北新區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許可,并依法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第八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規定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備必要的救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經營;
(二)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或者服務的名稱、收費標準、內容;
(三)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四)做好體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保養;
(五)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六)為參加體育活動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幫助;
(七)及時制止違反體育經營場所規定的行為,維護體育經營場所的秩序;
(八)配合行政檢查、執法。
第十條 體育經營者應當依法聘用從業人員,并明確相應崗位職責,加強崗位管理,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從事體育教育培訓、救助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從事體育教練、體育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組織管理工作等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要求的職業技能。
支持符合條件的體育經營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一條 組織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統籌論證經濟、社會影響,評估活動場館、路線等的安全風險,減少對城市運行、群眾生活的干擾,倡導文明辦賽、文明參賽、文明觀賽。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鼓勵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在體育賽事醫療保障以及救援等工作中發揮作用。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區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并依法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十二條 體育經營者采用發行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費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鼓勵使用由省商務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單用途預付卡合同示范文本。
體育經營者應當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不得通過體育經營者以外的賬戶收取經營活動有關款項,不得將預收資金用于借貸等主營業務以外的支出。
體育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額查詢渠道、退費辦法、經營場地剩余租賃期限等內容,提示預付費風險,并于發行后三十日內向區、江北新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以總公司、母公司名義或者通過網絡平臺發行在本市使用的單用途預付卡,參照本款規定備案。
鼓勵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體育經營者通過公證提存、保險擔保、銀行保函等方式增強經營信用。
第十三條 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體育經營者有下列情形的,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綜合投訴舉報、檢查執法以及有關政務數據等情況,及時實施風險警示:
(一)體育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被列為被執行人的;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納入另冊管理的;
(三)停業、歇業、正在辦理注銷登記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
(四)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體育經營活動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能等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者應當進行風險告知,明示注意事項,設立明確的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消費者參加有關活動、接受有關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尊重公序良俗,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體育經營場所的規定;
(二)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和管理;
(三)規范使用體育經營場所的設施和器材;
(四)如實陳述與活動或者服務要求有關的年齡、身體狀況、技能等事實。
第十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做好體育經營者公共數據的收集歸集、目錄編制、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和安全保障等工作,通過市公共數據平臺依法提供相關數據。
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的體育經營活動相關公共數據,提升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體育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政執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體育經營活動中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推行聯合執法和非現場監管方式,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
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主管事項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部門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不得再行移送,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有關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體育經營者實施非法金融活動或者有欺詐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體育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消費,注意防范單用途預付卡等預付費消費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體育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發生爭議時積極與消費者協商解決。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組織和引導各方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解決糾紛、維護權益,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專業作用,向消費者、經營者提示體育經營風險,協助化解體育經營糾紛。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