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南京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南京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南京市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11年8月19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25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25年7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促進、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強化運用、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和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協同工作機制,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財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每年發布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狀況白皮書,向社會公開本市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狀況。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日常事務協調,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版權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促進和保護工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本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中醫藥)、地方金融管理、數據、海關、仲裁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足本地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創新能力和區位優勢,完善企業主導、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協同運用體系,建立具有產業特色的運營服務平臺,深化知識產權保護要素配置,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機制,構建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南京片區、江北新區等各類園區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機制、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和運營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試,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南京都市圈、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城市的知識產權合作,建立知識產權發展共商、信息互通、保護共治、服務共享、經驗互鑒等協同工作機制。拓寬知識產權對外交流渠道,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世界知識產權日等活動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意識,營造有利于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
鼓勵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優秀發明人、優秀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促進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健全知識產權激勵和保障機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金相結合的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體系。
第十一條 科技、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知識產權的聲明制度,促進成果的高效產出和實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可以納入專利轉化清單并公布,有關部門可以依法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服務體系與專利導航決策機制,支持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依托知識產權數據中心加強專利導航公共服務供給。圍繞區域重點產業,支持實施專利導航項目,定期發布產業動態數據報告,為政府宏觀決策、產業規劃、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活動提供指引。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運用新技術開展專利導航,在產品研發、投資并購、企業上市、風險防范等方面運用專利導航成果。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部門建立健全高價值專利指標統計監測與發布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統計監測與分析研判。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知識產權聯合體,建設產業專利池,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推動高價值專利前瞻性布局,促進專利與產業發展融合。
支持培育專利密集型產品,打造專利密集型企業,發展專利密集型產業,發揮專利集聚發展效應。
第十四條 鼓勵作品創作、應用和傳播,促進適應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創造與運用,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推動文化創意、計算機軟件、影視等領域的著作權產業轉化。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建立健全產業集群品牌培育機制。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商標品牌戰略,定期評估、公布商標發展狀況。
支持企業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商標品牌戰略,培育知名商標品牌。鼓勵企業開展商標品牌競爭態勢分析,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和管理,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競爭,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鼓勵產業集聚區、旅游區、特色街鎮等發揮商標品牌的引領作用,提升產業、區域形象,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
第十六條 鼓勵育種創新,支持從事研發、育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促進植物新品種應用和農業新技術推廣。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地資源稟賦,組織開展地理標志資源普查工作,建立優質地理標志培育機制,將本地具有獨特品質的初級農產品、加工食品、傳統手工藝品等納入地理標志資源庫,組織開展地理標志品牌文化建設與宣傳推介活動,支持地理標志產業鏈延伸和新業態發展。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協同推進地理標志產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綠色發展、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的有機融合。
第十八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協同,為金陵工巧、金陵文脈、金陵醫派等領域的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作品登記、商業秘密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等提供服務,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創新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相銜接。
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開展老字號資源調查、整理工作,加強老字號認定和管理,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實施老字號品牌發展戰略,促進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
支持將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文藝作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產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和區文化發展項目。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知識產權轉化激勵政策,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并完善知識產權轉化的分類評價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制度改革,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可以將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委托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通過簽訂成果權屬共享協議的方式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為共同所有權人的,原則上成果完成人(團隊)的所有權比例應當大于單位的比例。鼓勵單位將所持成果份額全部轉讓給成果完成人(團隊)。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方式,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不低于十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高校區域技術轉移轉化中心建設,提升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服務能力,推進知識產權供給與需求的有效銜接。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專利質量、價值、貢獻為導向的產業科技創新政策和項目實施評價機制,及時收集科技成果和產業技術需求信息,通過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定期發布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清單。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轉化運用信息調查,組織開展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專利的轉化運用,根據專利產業化前景評價、專利技術改進需求和產學研合作意愿,分級分類構建可轉化的專利資源庫,按產業領域向企業匹配推送,支持企業提高專利轉移轉化項目承接能力,推動存量專利快速轉化。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共同建立專業化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運用,支持其通過多種途徑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和運營基金。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健全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制度,建立市場導向的專利篩選評價、供需對接、推廣應用和跟蹤反饋機制。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實施專利開放許可,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知識產權交叉許可等方式開展國際知識產權合作。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交易服務展示中心等交易平臺,通過優化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加強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服務保障,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交易,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保障交易安全。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探索通過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知識產權許可給企業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知識產權金融支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建立知識產權金融風險控制和分擔機制,支持融資擔保機構發揮增信作用,充分利用國家擔保基金和省再擔保資源,發揮財政性資金在風險分擔中的作用。
第三章 保護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推動建立行政、司法、仲裁、調解和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協同配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支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維權援助中心等根據區域產業特色,面向重點產業、重點領域開展專利預審、專利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快速協同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執法能力建設。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強化聯動機制,健全信息共享、線索通報、案件流轉、鑒定互認等制度,加強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指導與協作。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機密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在證據存證、線索識別、侵權鑒定、產品及作品追溯等領域優化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專業隊伍建設,完善跨部門、跨區域協同機制、探索優化案件審理模式。
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可以依法簡化處理程序,提升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效率。
市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南京知識產權法庭跨區域集中管轄優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促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果。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專業化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綜合履職機制,加強知識產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推進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監督,提升綜合保護效能。
仲裁機構應當發揮知識產權仲裁高效、便捷、保密等特點,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加強知識產權仲裁院等平臺建設,提供知識產權綜合性仲裁服務,優化專業化知識產權仲裁員隊伍,積極推動涉外知識產權仲裁法律合作。
第二十八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共同開展典型案例研討、違法趨勢研判等會商工作,完善案件信息共享、線索通報、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技術調查官制度,建立保障機制。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全市統一的技術調查官人員庫,并實施動態調整。
技術調查官負責為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和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技術調查官應當保守知悉的涉案信息秘密,獨立、客觀、中立、公正出具技術調查意見,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知識產權檢驗鑒定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推動南京都市圈、長三角區域知識產權檢驗鑒定結果互認、專家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檢驗鑒定機構以及其他為知識產權技術事實和專業問題提供協助服務的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中立、公正的職業操守,對其出具的結論負責。
第三十一條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侵權警告、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通過侵權警告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發出侵權警告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設立行業性、專業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加強對技術密集型企業、創新型企業等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指導,推動設立商業秘密服務點、保護站,探索構建商業秘密保護聯絡員制度,引導建立商業秘密保護聯盟,培育商業秘密保護標桿示范企業。
鼓勵企業自建保護體系,運用全程商業秘密公證保護等模式,形成企業自我保護、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共治的保護體系。
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向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舉報侵權行為時,已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其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及時立案。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商業秘密權利人采取下列措施保護商業秘密:
(一)確定商業秘密范圍,明確商業秘密的密級、知悉范圍、保密期限;
(二)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
(三)對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采取加密、加鎖、反編譯等預防措施或者在相關載體上加注保密標志;
(四)對涉密場所采取限制訪問或者物理隔離措施;
(五)在咨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發表、成果鑒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投資入股、外部審計、盡職調查等活動中,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
(六)其他可以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
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建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和合規體系。
鼓勵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拓展商業秘密存證保護業務。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推動南京都市圈建立產業鏈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立國內重點區域、重點市場的保護聯絡機制。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相關服務機構,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車、集成電路、生物醫藥、新型材料、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等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第三十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數據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和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指導權利人做好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登記以及數字技術、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規范經營和侵權風險防范。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聯動,推進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價值實現等工作中的運用。
支持金融、教育、醫療、智能制造等行業創新數據聯合使用、分析和加工等場景的知識產權保護。
鼓勵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拓展數據相關知識產權的存證、公證、評價、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推動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沙盒制度,為相關產業創新發展提供安全空間。
鼓勵和支持有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聯合申報監管沙盒創新產品。
第三十七條 支持通過信息化、數字化等方式,加強傳統文化中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鼓勵將新技術、新模式應用于保護傳統文化創新發展,推進傳統文化通過知識產權授權許可、聯合開發等方式與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主體進行合作。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中醫藥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等,加強以經典名方等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工藝制法等方面的保護。
第三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快速保護機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優化公共服務網點布局,提升服務供給普惠性,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和專題數據庫建設,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與行業、產業信息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專家會商研究機制,提供知識產權決策咨詢、政策建議、保護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通信、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機器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知識產權發展態勢的研究、監測,及時發布可能發生或者引發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知識產權糾紛、爭端的信息和預警。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發布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信息,推廣海外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與糾紛應對指導服務;鼓勵和支持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組織等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訓、完善人才政策,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放寬職稱申報條件。
推動知識產權人才庫建設,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高端人才。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培訓,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通識課程。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加強與企業、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合作,通過專業培訓、委托培養、掛職交流、定期服務等方式,聯合培養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
第四十五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支持引導企業完善知識產權規范管理體系,開展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推動企業在并購、股權流轉、對外投資等活動中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內部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推進知識產權專員制度建設。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聚焦產業發展需求,支持知識產權代理、運營、評估、法律、信息、咨詢等服務機構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品牌建設,提升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和知識產權服務出口基地的建設,引導知識產權服務鏈上下游優勢互補、多業態協同發展,構建區域特色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協會制定、推廣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規范。
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成員的自律管理,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規范經營行為,指導并協助成員有序發展、促進合作、防范風險、解決糾紛。
第四十八條 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監管,綜合運用行政指導、約談整改、行政處罰等手段,依法規范服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進大數據監管、信用監管,建立代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二)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三)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
(四)未取得國家規定資質等違反法律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重復侵犯知識產權、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情節 嚴重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化行政管理措施;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在其申請政府補貼、政策支持事項中,給予相應限制;
(四)在政府知識產權表彰獎勵活動中,給予相應限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一條 提供虛假知識產權材料騙取政府投資和資助項目資金的,由立項審批部門收回投資和資助資金。
以虛假材料騙取知識產權獎勵的,由授獎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品。
第五十二條 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