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條例
常州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條例
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
常州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條例
常州市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條例
(2025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給
第三章 智能制造應用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撐
第五章 人工智能賦能
第六章 激勵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智能制造高質量發展,建設國際化智造名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能制造,是指基于先進制造技術與新一代信息技術深度融合,貫穿于設計、生產、物流、銷售、服務等產品全生命周期,具有自感知、自決策、自執行、自適應、自學習等功能,旨在提高制造業質量和創新能力、效率效益和柔性的先進生產方式。
第三條 發展智能制造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堅持推動制造業智能化轉型升級,持續打造“常州智造”城市品牌。
第四條 促進智能制造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融合發展、安全可控、開放合作、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智能制造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智能制造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推進工作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促進智能制造發展工作。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協調、推動智能制造發展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智能制造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智能制造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智能制造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保障措施,其中應當包括智能制造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內容。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市智能制造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智能制造發展規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能制造發展專家咨詢機制,設立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智能制造發展重大戰略、重大決策等提供專業支持。
第九條 鼓勵組建和發展智能制造相關行業協會和產業聯盟,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有序發展;支持其推動產業協同和交流合作,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制定標準規范等智能制造發展相關活動。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搭建智能制造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鼓勵智能制造領域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加強智能制造相關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宣傳。
第十一條 本市區域內建立智能制造協同發展聯動機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跨區域合作,推動智能制造發展規劃銜接、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據資源開放共享,促進智能制造協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智能制造領域國際交流合作,構建開放共贏的智能制造生態。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展智能制造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智能制造公益性宣傳,營造全社會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給
第十三條 本市構建智能制造科技創新體系,支持發展智能制造裝備、軟件和系統解決方案,增強供給體系適配性,推動產業體系優化升級。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加大智能制造科技投入;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研究開發智能制造相關基礎技術、先進工藝技術、共性技術和適用性技術,深化跨學科、跨領域融合創新,推動系統集成技術開發和突破。
市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智能制造發展需求,采用“揭榜掛帥”等方式,推動智能制造相關技術攻關,推進系統創新。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圍繞關鍵先進工藝、數字孿生、機器視覺、具身智能等重點領域和工業母機等高端裝備,支持制造業創新載體和產業化促進組織建設,加強協同創新,加快智能制造創新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和支持智能制造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的推廣應用,促進智能制造創新成果的規模化應用。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裝備產業集群發展,培育壯大工業母機、超精密控制器和機器人等高端裝備產業,鼓勵研制和引進國際先進的智能制造裝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智能制造裝備產業布局,優化資源配置,支持企業間建立產業鏈供需對接和配套協作機制。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推進軟件產業生態建設,引進和培育先進工業軟件企業;鼓勵和引導裝備制造商、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用戶企業、軟件企業聯合開發工業軟件產品,提升軟件供給能力。
支持工業知識軟件化和架構開源化,推動工業軟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項目和骨干企業開展安全可控的自主工業軟件應用示范。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進和培育高水平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宣傳推廣優秀方案和實踐案例。
鼓勵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與企業加強供需互動和聯合創新,推進裝備、工藝、軟件、網絡的深度融合和系統集成,開發面向典型場景和細分行業的解決方案。
第三章 智能制造應用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智能制造的推廣應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應用智能制造新技術、新裝備和新模式。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行動方案,并系統推進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企業采用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和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通過數字賦能、軟硬件一體化改造等手段,推動制造裝備、制造過程和制造產品智能化升級。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開展智能制造能力評估,精準開展智能化改造。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構建支持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體系,通過政策引導、技術賦能、生態協同,推動中小企業進行“智改數轉網聯”。
鼓勵中小企業結合發展需求和企業實際,用好市場資源和公共服務,推進數字化轉型;鼓勵龍頭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提升中小企業智能化水平。
支持智能化改造服務商聚焦中小企業需求,提供解決方案和產品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支持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工作機制,制定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支持政策。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的指導,制定出臺中小企業智能化改造場景參考指引和實施清單。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智能工廠梯度培育體系,推進智能工廠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協調推動智能車間、智能工廠、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等智能場景建設。
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企業開展智能制造技術、服務、數據等合作,構建產業智能化應用生態。
支持龍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發揮智能制造引領示范作用。鼓勵龍頭企業建設協同平臺,推動產業鏈供應鏈相互融通,帶動上下游企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搭建企業交流合作平臺,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為企業合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引導本地龍頭企業、服務商、產業園區共同建設集場景推廣、生態集聚、人才培養、深度服務等功能的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組織開展經驗交流、供需對接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推動智能制造數字化和綠色化深度融合,促進生產方式智能化、綠色化協同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實施綠色制造工程,支持企業建設數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推動工業互聯網標識、產品碳足跡標識在能耗與碳排放管理中的應用;在重點行業領域打造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綠色低碳創新結合的典型應用場景。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撐
第二十六條 本市構建完備可靠、先進適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撐體系,建立健全基礎設施、標準、安全保障、人才等發展基礎,提高智能制造支撐能力。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工業互聯網、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等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工業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企業開展網絡升級改造,提升現場感知和數據傳輸能力。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建設,支持創建國家級、省級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
鼓勵工業互聯網平臺與人工智能、數字孿生、邊緣計算等前沿技術深度融合,提升平臺數據承載、治理與分析水平。
支持企業、產業園區應用工業互聯網平臺,實現全要素、全產業鏈數據的集成、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參與智能制造標準研究,參與智能制造相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鼓勵制定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互協調互為補充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智能制造標準相關的指導、宣傳和推廣。
第三十條 本市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智能制造安全保障體系,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人才培養,推進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功能安全。
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網絡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網信、國家安全、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數據等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智能制造相關網絡和數據安全協同保護工作機制,依法做好安全保護工作。
支持網絡和數據安全服務機構發展,推廣網絡安全技術產品應用,提升網絡和數據安全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能制造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智能制造領域的科技創新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等措施;支持人才在企業、科創平臺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之間雙崗互聘。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和優化智能制造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體系,建設智能制造相關產業學院和專業特色學院,培養符合智能制造發展需求的跨領域復合型人才。
鼓勵智能制造領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加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能培訓,培養適應智能制造崗位需要的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與本市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定期編制智能制造人才需求預測報告和緊缺人才需求目錄。
第三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智能制造綜合性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創新資源、生產能力、市場需求等有效對接,為智能制造發展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產業園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智能制造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試驗驗證、檢驗檢測、計量測試、評估認證、人才培訓、咨詢診斷、數據管理等服務。
第五章 人工智能賦能
第三十三條 本市促進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強化核心要素支撐,推動數據、算力、算法融合互促,推進人工智能與制造業融合創新發展。
第三十四條 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數據處理,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促進數據高效使用。
鼓勵相關主體開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協同研發,研制數據相關的專業工具和系列標準,建設面向人工智能訓練的大數據實驗室,構建高質量數據集。
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數據等部門應當協同開展人工智能產業數據資源調查,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可用數據資源的梳理,匯總行業重點數據資源。
第三十五條 本市打造與主導產業緊密結合,以智能算力為主體,梯次優化、開放多元的算力供給體系,統籌算力資源規劃建設和賦能應用。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等部門組織編制算力基礎設施發展專項規劃。
市數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算力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重點算力基礎設施項目的清單管理機制,對項目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設算力調度體系,建設公共算力調度與創新服務平臺,提供具有公信力、安全性和普惠性的算力供給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圍繞機器人、工業母機、新能源、智能網聯汽車、集成電路和工業設計等領域,開展算法創新開發,推動行業模型應用。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模型開源生態,支持開源社區發布開源模型、提供模型服務、開展模型智能體應用,指導行業組織定期發布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薦目錄,形成健康的開源開放生態。
第三十七條 推動人工智能應用,鼓勵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和產品進行研發制造,開展服務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人工智能示范應用清單,推動人工智能賦能制造業發展。
第六章 激勵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出臺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激勵政策和措施,加強智能制造發展要素保障,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加強服務與指導,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多方支持的智能制造發展格局。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智能制造高質量發展。
鼓勵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智能制造產業投資。通過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等,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智能制造領域相關產業鏈關鍵環節和延鏈補鏈強鏈項目,支持早期項目和初創型高成長性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智能制造企業在貸款、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智能制造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智能制造企業的支持力度。
支持智能制造企業運用直接融資工具融資,推動有條件的智能制造企業實行股改上市。支持智能制造裝備等制造業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保險品種,為企業在智能制造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政務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為企業提供高效、規范、便捷的政務服務。
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企業推送智能制造方面的惠企政策,并給予指導幫助;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企業的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二條 支持和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智能制造相關知識產權,加強對智能制造領域的知識產權監測,及時處理侵權糾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當完善專利申報綠色通道,提供智能制造相關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登記、快速確權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智能制造專題培訓計劃,加強企業經營者智能制造意識培養,提升對智能制造技術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第四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智能制造發展評估機制,定期對智能制造發展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為制定產業政策、優化資源配置等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對智能制造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