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條例
(2025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促進傳統工藝美術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傳統工藝美術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還應當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采用天然或者傳統的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應當堅定文化自信、堅守工匠精神、堅持守正創新,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人民美好生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經費保障機制,推進傳統工藝美術產業數字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振興和繁榮。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工藝美術社會組織按照組織章程和行業規范,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工作。
第六條 本省對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目錄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認定并發布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目錄;目錄需要調整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論證后予以調整。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關資料,并建立檔案;
(二)征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依法實施保密;
(四)資助研究,培養人才;
(五)對瀕臨失傳的技藝進行發掘和搶救,對相關組織、個人按照規定給予扶持和幫助;
(六)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所需的礦產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和管理,支持依法開發利用,嚴禁亂采濫挖。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合理利用天然原材料。禁止濫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禁止使用非法獲取的珍稀動植物資源。
第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
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的產品制作方式等信息必須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第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的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作品登記等,依法維護、轉化和推廣應用知識產權。
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新聞出版(版權)等負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咨詢、信息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維權援助,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知識產權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引導符合條件的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傳統工藝美術博物館、陳列館等專業場館,開發數字博物館,建設傳統工藝美術主題公共文化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專業場館捐贈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代表作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建立集原料供應、工藝技術研發、產品設計、檢測鑒定等為一體的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業集群、產業園區、特色村鎮、集聚地等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建設,在規劃、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勵和支持研發、檢測、鑒定、評估、經紀等專業機構發展,提供專業化社會服務。
第十四條 支持和引導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加強對傳統技藝的挖掘傳承,在保持傳統核心技藝的基礎上,加快工藝美術設計觀念、藝術風格、實用價值的創新轉化,開發具備傳統特色、適應現代生活的工藝美術品和衍生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數字化轉化和發展,加強傳統工藝美術數字資源采集,建設傳統工藝美術數字資源庫。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加強數字化應用,開展數字化研發設計、個性化定制、質量可追溯管理,建立數字資源檔案,發展智慧營銷新模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電子交易平臺,規范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網上定制、網上銷售等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培育、推廣特色品牌、區域品牌,推進產品設計、文化創意、技術創新與品牌建設融合發展;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社會組織、生產經營者舉辦或者參加國內外工藝美術交流展覽,提升品牌影響力。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教育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的宣傳推廣,推動傳統工藝美術進校園、進社區,營造傳統工藝美術傳承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機場、地鐵、車站、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為傳統工藝美術宣傳推廣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傳統工藝美術。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或者社會力量按照規定設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基金,用于傳統工藝美術的教育、科研、開發和人才培養等保護傳承和創新發展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需要,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藝美術人才培養機制,完善工藝美術行業人才職稱評定和技能人才評價方式,做好人才培育、引進、提升及其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通過技能培訓、技術交流、作品展覽等方式,加強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人員帶徒授藝。
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與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者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育、產學研合作等基地。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設置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專業。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江蘇省工藝美術名人評選,按照規定頒發證書。
評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禁止借評選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禁止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開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傳承相關活動,在藝術創作以及設立工作室等方面提供優惠便利。
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人帶徒授藝的,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單位可以給予授藝補貼。
第二十三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中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一)開展技藝傳授、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收集、整理、保存與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傳統工藝美術傳承發展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和使用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印記,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其署名、印記。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不得在沒有參加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印記。
第二十五條 省工藝美術大師、省工藝美術名人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或者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稱號等情形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規定收回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借評選工作開展營利性活動,或者收取費用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