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2025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運行
第四章 服務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前款規定的文獻信息包括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數字資源等。
第三條 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體現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圖書館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支持保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金、設備或者捐建館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運用,加大數字資源的供給、傳播和服務推廣,推動公共圖書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
公共圖書館應當在館藏建設、信息服務、業務管理等領域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智慧圖書館建設,提高圖書館運行和服務效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和發展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
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學術研討交流和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納入公益宣傳內容。
第二章 設立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至少設立一個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實際因地制宜設立公共圖書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
第十一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位于人口相對集中、環境相對安靜、交通便利的區域。館舍選址、設計方案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征集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建筑設計規范。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館藏文獻信息規模、功能分布以及業務發展需求,布局建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設施,增強圖書館提供數字資源和線上線下融合服務的能力。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省級公共圖書館發揮本省地方文獻收藏中心、聯合編目中心、古籍保護中心和圖書館協調與協作中心等方面的作用,開展下列工作:
(一)協助擬定和推動實施本省公共圖書館業務標準、服務規范,提供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推動文獻信息共建共享;
(三)組織公共圖書館文獻編目,指導地方文獻信息建設;
(四)指導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建設;
(五)統籌古籍、革命文獻和其他歷史文獻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
(六)促進學術研究和國際交流;
(七)服務立法和決策。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級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心館,為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公共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協助推動實施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范。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縣級公共圖書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室)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在景區、公園、歷史文化街區、商業綜合體、樓宇、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設立服務網點,相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托本地區特色文化資源與公共圖書館共建服務網點,方便文獻信息查詢、借閱等。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新型公共文化空間建設中,結合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功能布局,開發圖書借閱、數字閱讀、文化交流、藝術體驗以及其他便捷多元的公益性閱讀功能。
第十六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服務范圍及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設置崗位,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圖書館用地、館舍和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對公共圖書館進行遷址、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遷建、重建、改建,且遷建、重建、改建的公共圖書館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運行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需求,通過采購、采集、交換、接受交存或者捐贈等合法方式廣泛收集文獻信息,重點加強江蘇文脈相關文獻信息收集整理,優化館藏文獻結構,形成特色館藏。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挖掘本地區地方文獻信息,做好歷史文化、革命文化、鄉土文化等主題文獻信息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文獻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古籍進行分級分類保護,改善古籍存藏條件,傳承古籍修復技藝,培養古籍保護人才,開展古籍整理和研究。
省級公共圖書館古籍保護中心應當統籌做好本省古籍保護的指導、協調工作。鼓勵設區的市在市級公共圖書館成立古籍保護中心,做好本地區古籍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文獻信息采購咨詢制度,制定年度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制定年度采購計劃時,可以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行業組織對文獻信息采購類別、數量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內出版單位應當自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一冊(套、件)正式出版物。省級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正式出版物金額、體量等因素,與出版單位就交存時間、交存方式等進行協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省內出版單位向所在地其他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接收交存出版物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接收憑證,按照規定做好交存出版物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并定期編制交存出版物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正式出版物,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家譜、日記、信札、書畫作品等。
接受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出具接受捐贈憑證,按照規定做好捐贈文獻信息的保存、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法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遵守國家和省文獻信息處置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清點,合理調配使用相關館藏文獻信息,提高館藏文獻信息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運營。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交由第三方運營管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建立完善對第三方的日常監督、績效評價、激勵約束等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本省推進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實行文獻信息通借通還、數字資源共建共享。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室)、村(社區)圖書室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農家書屋、職工書屋以及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益性閱讀空間可以加入總分館體系,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總館應當做好對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相關業務的統籌和指導,可以對文獻信息資源實施統一采購、編目和配送;分館和基層服務點可以根據居民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就業狀況、閱讀需求等情況,向總館提出文獻信息配置需求。
第四章 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
(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二)閱覽室、自習室、數字閱讀空間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等活動;
(四)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查詢;
(五)社會公眾對開放時間、服務項目等普通咨詢的答復;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信息復制和開發、專題咨詢、科技查新、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文創或者紀念品銷售等服務收取費用的,應當依法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圖書館建設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固定開放時間,每周開放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級公共圖書館不少于七十小時;
(二)市級公共圖書館不少于六十四小時;
(三)縣級公共圖書館不少于五十六小時;
(四)少年兒童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閱覽區(室)不少于四十小時,在寒暑假期間可以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開放時段可以根據實際確定、調整,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根據社會公眾需求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和特定時間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閱覽區(室),根據少年兒童的特點配置適合少年兒童閱讀的文獻信息,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開展面向少年兒童及家庭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少年兒童閱覽區(室)服務面積不得低于國家相關標準。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單獨或者以設置公共圖書館分館的形式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鼓勵公共圖書館聯合學校和社會力量,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文化體驗活動。
第二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配置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配備無障礙設施設備,開設老年人、視力障礙殘疾人閱覽區(室),提供盲文圖書以及有聲讀物、語音讀屏、大字閱讀等設備和軟件,暢通網絡、電話和人工預約等渠道,提供人工幫扶服務。
有條件的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和相關咨詢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期間,為代表、委員提供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自身條件,為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學術研究等提供專業文獻收集、檢索和專題資料編制等專題咨詢服務,為開發區等各類園區及相關企業提供科技查新、知識產權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閱讀指導、圖書推薦、讀書交流等方式推廣全民閱讀,在全民閱讀日、圖書館服務宣傳周等集中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激發讀者閱讀興趣,提升社會公眾閱讀素養,打造全民閱讀推廣特色品牌。
鼓勵公共圖書館與具有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的單位和個人合作,通過場地共用、文獻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推廣活動的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古籍分級和保存狀態,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的閱覽服務。對不適宜提供原件閱覽的珍貴、易損古籍等,可以通過縮微膠片、影印文獻或者數字化產品等載體提供閱覽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聯合博物館、檔案館、學校、科研機構等整合古籍資源,挖掘文化內涵,通過數字資源共建共享、巡回展覽、公益性講座、文獻整理出版、文創產品開發、互動體驗活動等方式,推進古籍活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立足館藏資源,依托非物質文化遺產、紅色資源等文獻信息舉辦主題展覽和講座,開發文創產品,開展研學旅游等活動,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自助借還機(柜)、流動圖書車、流動借閱點等服務設施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讀者個性化需求采購圖書并提供異地配送借閱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建設數字化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媒介和智能終端等載體,提供文獻信息線上檢索、推介、咨詢、借閱等服務。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增加專題數據庫、電子圖書、有聲讀物等品種和數量,并配備相應的閱讀設施設備。鼓勵公共圖書館加強對特色地方文獻、古籍和其他珍貴文獻信息的數字化加工,開展成果轉化和應用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開發智能化文獻信息查閱、導覽等數字閱讀服務工具,提供個性化閱讀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建設互動式、服務式、場景式數字閱讀空間。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共圖書館之間以及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加強交流合作,通過館際互借、文獻傳遞、數據庫開放等方式實現文獻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服務。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等在不影響日常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會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第三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在全民閱讀、古籍保護、資源共享、數字化建設等方面加強長三角等區域交流合作,促進公共圖書館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鼓勵公共圖書館開展學術研討、人才培養、文獻交換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顚S,用于館藏資源建設、服務提供、信息化建設、數字化應用、人員保障、設施設備購置與運行維護等。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配套設施建設,將公共圖書館標志納入路標、路牌等城市公共標識系統,優化公共交通路線,改善公共圖書館寬帶傳輸、無線網絡以及周邊的公共停車場、道路綠化等環境條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圖書館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培養公共圖書館領軍人才和業務骨干。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事業發展和業務開展需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制度。鼓勵公共圖書館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聯合培訓,提升工作人員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志愿服務隊伍的招募、培訓和評價,加強志愿服務隊伍建設,提高志愿服務質量。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圖書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服務規范,建立社會公眾參與的公共圖書館評價機制,組織開展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提升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將服務情況、年度報告等重要事項和信息向社會公開。年度報告包括閱讀推廣活動、資源利用效率、公眾評價等內容。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評價反饋機制,在館舍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或者意見簿,公開投訴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聽取讀者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護讀者的個人信息、借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讀者隱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障設施和安全保衛人員,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保障讀者、館舍、設施設備、文獻信息的安全。對古籍的安全管理,還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六條 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下列規定:
(一)遵守文明行為規范,不得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影響其他讀者;
(二)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合法利用文獻信息;
(三)妥善保管借閱的文獻信息并按照規定期限歸還;
(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圖書館的相關規定。
對破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設施設備,或者擾亂公共圖書館秩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四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圖書館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