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深入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批準的相關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家批準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高水平開放為引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加強改革整體謀劃和系統集成,推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上海建設“五個中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全面提升制度型開放水平、系統性改革成效、開放型經濟質量,建設國家制度型開放示范區,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境更優、輻射作用更強的新時代改革開放的新高地。
第五條 充分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本市營造自貿試驗區敢為人先、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建設應當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以企業等經營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為著力點,為企業等經營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七條 本市加強自貿試驗區與國內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合作,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融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服務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形成優勢互補、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協同發展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設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工作,全面落實國家工作部署,研究謀劃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思路和實施路徑,推動落實區域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九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機構負責各自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改革發展和制度創新等任務,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機構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科技、財政、數據、網信、人才、地方金融、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交通、公安、規劃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優先在自貿試驗區實施重大改革舉措、布局重大創新平臺、規劃重大投資項目,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相關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資金、用地、能源保障、公共服務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持,協同推進自貿試驗區落實開發建設、改革發展、制度創新等任務。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以及海關、海事、邊檢、通信管理等部門,依法在自貿試驗區內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本市完善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協同聯動機制,推進聯動區建設,復制推廣改革試點成果,推動產業協同布局、開放發展,支持聯動區結合區域發展實際依法開展差異化、特色化制度創新試點。
第十二條 本市完善自貿試驗區綜合性常態化評估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制度創新、政策試點等方面的成效評估,為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深化改革提供政策建議。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應當符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不得設置隱性壁壘。
負面清單以內的領域,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自貿試驗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開展更高水平開放試點。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國家規定的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自貿試驗區完善境外投資走出去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整合部門資源和社會資源,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境外政策咨詢、安全提示、風險評估預警等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通過下列方式,促進貿易轉型升級,推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貨物貿易新業態,主要包括:
(一)加強離岸貿易業務創新,優化支付結算、貿易融資等金融服務,提升離岸貿易國際競爭力;
(二)發展保稅維修、保稅檢測、保稅研發、保稅展示等保稅業務,符合規定的維修后的貨物可以轉為內銷;
(三)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在通關、稅收征管、支付結算、海外倉、進出口退換貨等方面給予便利;
(四)依法開展文物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對符合條件的文物藝術品進出口實施通關便利化措施;
(五)支持依法以售后回租方式開展醫療器械等特定標的物融資租賃活動;
(六)支持企業設立全球貿易運營中心;
(七)支持大宗商品交易、中間品貿易、綠色貿易、期貨保稅交割、跨境套期保值等國際貿易業務發展。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建立健全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本市支持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按照通關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貨物貿易監管制度創新,優化通關流程、完善通關服務;支持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等提高自貿試驗區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監管等環節的數字化水平,推動提升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市口岸部門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自貿試驗區通關協調服務,推進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本市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加強通關各環節的聯動協作,及時協調處理影響通關日常運行的各類問題。
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國家授權在自貿試驗區,探索擴大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主體范圍,優化申請要求,創新監管方式,試點開展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工作。經檢測合格的產品可以在特定區域內用于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實現“一個平臺、一次提交、結果反饋、數據共享”;構建智慧口岸數字底座和“一站式”貿易數字化公共服務平臺。
數據、網信等部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運用區塊鏈等技術賦能電子提單、電子倉單、電子票據等電子可轉讓記錄應用,推動單證數據、監管數據、貿易數據、物流數據有序上鏈,實現跨境貿易全流程數字化,為各類經營主體降本增效。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境內外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部署,在增值電信、生物技術、醫療機構、文化教育、法律服務等領域通過放寬外資準入限制、推動技術應用開放、引入國際優質資源、促進國際協同創新等方式擴大開放,推進國際合作。
第十九條 金融、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提升航運服務業能級,開展船舶運輸、船舶管理、船員服務、航運交易等業務創新,探索可轉讓貨物單證等航運金融工具應用,豐富航運保險產品供給,提高海事仲裁、航空仲裁等航運仲裁專業化水平。
市交通、口岸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中轉集拼和分撥業務。根據國家授權,符合規定的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以利用其全資或者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在洋山港和國家規定的國內港口之間,開展以洋山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本市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航行船舶綠色燃料替代的保稅加注試點,推動液化天然氣、高低硫混兌燃料油、生物燃料油、綠色甲醇、綠氫、綠氨等新型燃料的應用和規范管理。
交通、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創新國際航行船舶藥品和醫療器械補給供應制度,優化港口補給綜合服務。
第二十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中國洋山港”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實施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及便利化服務。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的企業進行國際船舶登記的,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船舶登記機構可以簽發電子登記證書,電子登記證書與紙質登記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金融創新開放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開展金融創新試點,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產品和服務體系、機構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強化金融開放樞紐門戶功能,增強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更好服務和引領實體經濟發展,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本市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建設、運營金融資產登記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重要支付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協同推進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實現境內外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部署,推進金融要素市場擴大對外開放,主要包括:
(一)提升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功能和全球網絡覆蓋范圍,為人民幣計價的全球貿易、航運及投融資等提供安全高效的跨境結算清算服務;
(二)支持外匯交易場所為自貿試驗區人民幣外匯交易提供交易設施服務,完善面向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貨幣外匯交易服務;
(三)推動期貨交易場所推出面向國際投資者、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國際大宗商品等期貨、期權交易品種;
(四)支持黃金交易場所與境外交易場所開展產品授權合作,擴大人民幣基準價格在國際主流市場的應用范圍,探索特定品種交割國際化,設置境外交收庫;
(五)支持建設覆蓋全金融市場的交易報告庫,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宏觀審慎評估和協調聯動機制。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部署,支持金融領域功能性平臺建設,主要包括:
(一)支持證券交易場所優化科創板相關規則設計,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領域內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企業在科創板融資發展;
(二)支持保險交易場所建設國際再保險登記交易中心,構建機構集聚中心、業務交易中心、風險管理中心,并建立統一登記服務體系;
(三)支持期貨交易場所探索健全航運衍生品體系,建設場內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注冊登記中心;
(四)支持區域性股權托管交易場所建設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轉讓平臺;
(五)支持建設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打造配置全球金融資源、便利國際投資者深度參與中國金融市場的功能性平臺。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分賬核算管理,拓展賬戶功能和應用場景,優化賬戶規則,便利跨境資金流動。
本市支持符合相關規定的自貿試驗區內經營主體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通過自由貿易賬戶辦理相關業務;支持境外企業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并運用該賬戶開展投融資等活動。
本市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基于境外機構自由貿易賬戶開發存款產品。為非居民通過自由貿易賬戶辦理的外幣存款業務,其利率可以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市場化定價。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部署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金融服務水平,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強化金融對企業全球化經營與投資的支持能力:
(一)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為誠信合規企業提供跨境資金收付便利化服務,穩步推動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資金的依法合規、自由便利流動;
(二)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實施路徑,完善外債管理,簡化外債登記手續,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自貿試驗區內非金融企業依據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借用外債;
(三)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發放非居民并購貸款,審慎放寬貸款比例、還款期限等限制;
(四)擴大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范圍,優化自貿試驗區全功能型資金池的跨境資金調撥管理,鼓勵企業集團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跨境資金池,提升財資中心能級;
(五)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推進試點機構依法開展對境內非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夾層基金、特殊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率先構建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離岸金融體系,在風險可控和依法合規前提下,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
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專用賬戶或者在特定區域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國際金融組織、境外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在境外的非金融企業在自貿試驗區依法發行債券。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支持,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配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支持開展天使投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科技貸款、科技保險等業務,為區內科技型企業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務。
自貿試驗區開展知識產權綜合融資模式創新,探索知識產權在岸質押和跨境融資相結合的融資手段,保障自貿試驗區內科技型企業在境外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支持綠色債券以及環境、社會和治理指數的研發與推廣,支持依法開展天然氣、電力、氫能等綠色相關衍生品交易和業務創新,推動金融機構穩妥參與碳金融市場建設。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金融等部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氣候投融資等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探索建立差異化投融資機制。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區內金融機構提升數字化服務水平,構建貿易金融區塊鏈標準體系,擴大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的數字化服務覆蓋面,推動制定電子支付系統國際先進標準。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應用,在風險可控和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拓展數字人民幣在跨境貿易結算、投融資便利化等領域的應用場景。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統籌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機制,協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協調解決金融監管與風險處置中的重大事項。
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基于審慎監管原則,依法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監管協同效能,維護金融系統穩定運行。
自貿試驗區依法依規推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跨部門監管協作和跨境風險處置合作,建立健全金融創新監管工作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在特定范圍內對前沿金融技術開展封閉環境測試與風險隔離驗證,實現創新發展與風險防控的動態平衡。
第五章 科技創新與人才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強化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區內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加強基礎研究與前沿技術探索,開發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前沿交叉技術。
自貿試驗區促進創新要素集聚,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培育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動能,服務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跨境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深化與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聯動發展,對接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向全球開放共享。
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依法設立國際知名研發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引進和培育國際科技和產業組織,支持科技人員參與國際協同研究項目。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技術交易服務,推動技術產權證券化交易模式創新,支持境外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技術產權數字化產品投資交易;完善技術貿易促進服務體系,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技術權益確認、技術價值評估、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評估等標準體系。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區內各類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
自貿試驗區支持在生物醫藥、智能制造、數字化轉型等重點領域申報標準化試點項目;鼓勵開展新型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市優化自貿試驗區人才引進落戶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
自貿試驗區完善人才服務體系,持續優化高品質宜居安居環境建設,提升海內外人才吸引力。
第三十七條 經自貿試驗區內備案企業或者機構邀請的外籍人員入境從事交流、訪問、商貿、就業等活動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享受電子口岸簽證等便利簽證服務。
自貿試驗區完善外籍高層次人才、頂尖科研團隊外籍核心成員永久居留申辦機制。為在區內創業、工作的外籍人才及外籍優秀畢業生提供停居留便利化措施。
本市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與社會保障卡功能融合,提供外國人工作、居留并聯審批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外籍人才參與創新創業活動,保障其同等適用鼓勵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放寬境外人才在金融、醫療、拍賣、建筑、規劃、設計等領域的從業限制。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人才持有境外相應職業資格的,經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提供專業服務。
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報名參加相關職業資格考試。
第六章 全產業鏈創新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市構建世界級高端產業集群,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強化全產業鏈集成創新,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提升國際競爭新優勢。
本市推動重大項目和各類功能性平臺向自貿試驗區集聚,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智能網聯汽車、民用航空、高端裝備等領域的重點項目在區內優先布局落地。
第四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構建涵蓋設計、制造、封測、裝備、材料、零部件等關鍵環節的集成電路全產業鏈,推動產業鏈各環節重點企業協同聯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的自主性和穩定性。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劃布局,引進集成電路重大生產線項目。
第四十一條 本市推動自貿試驗區生物醫藥全產業鏈創新發展,開展國際合作,研發重大創新藥械產品,加快核心技術、零部件、原材料、科研儀器試劑攻關,加快推動生物醫藥分段生產改革,增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水平和韌性。
本市支持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擴大開放試點,持續擴大外資開放準入,推動生物醫藥產業國際化發展。
本市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生物醫藥研發和檢測用物品進口試點聯合推進機制,優化實施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生物醫藥特殊物品進出境聯合監管機制。
第四十二條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人工智能產業集群,開展涵蓋基礎硬件、智能算力集群、高質量訓練數據集與基礎模型、前沿技術研究、垂直領域應用的全鏈條系統性布局。
市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推動模型生態創新,強化高質量訓練數據集建設,完善智能算力資源要素供給保障,推進科學智能基礎研究與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場景的創新應用,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模型創新產品與解決方案。
第四十三條 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應用管理制度,按照發展與安全并重原則,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及商業化運營等創新應用活動,完善數據安全管理、網絡安全保障、事故責任認定等風險防控措施,確保安全有序、風險可控。
第四十四條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構建民用航空產業創新生態,服務大飛機規模化、系列化發展,重點引育結構大部段和復合材料、機載系統、發動機、制造裝備等產業鏈關鍵環節企業和項目。
市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促進研發、生產、試飛、銷售、維修、回收等大飛機全生命周期業務集聚發展,推動世界級民用航空產業集群核心承載區建設。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聚焦先進核能、燃氣輪機、船用發動機、深海作業裝備、商業衛星、新型儲能等高端裝備重點領域,推動整機制造與零部件產業鏈協同發展,加快標志性產品突破,支持首臺套、首批次應用。
市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引育高端裝備產業鏈關鍵企業和項目,支持燃氣輪機、工業母機等重點領域中試平臺建設,支持高端裝備企業開展智能工廠建設。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產城融合發展,優化產業、空間、生態的合理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配置,實現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便利完善、生態空間舒適宜人。
第七章 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網信、數據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和部署,探索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制度創新,對接國際規則,參與跨境數據流動規則、數字技術標準制定等國際合作。
自貿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建立以負面清單和操作指引為核心的數據安全合規出境機制。區內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以外的數據,無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或者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但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推動公共數據資源規范開發利用,健全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探索制定數據交易流通相關標準規范。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完善數據交易場所建設,健全數據交易規則,規范數據交易商業模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數據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鼓勵經營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數據交易。
第四十九條 市數據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探索與海關、稅務、金融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常態化公共數據共享交換機制,支持相關公共數據在跨境貿易、金融監管等特定場景依法開展先行先試應用。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經營主體依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定,開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完善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數字身份認證制度,開展跨境數字身份互認試點等國際合作。
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發票應用創新,完善電子發票全流程數字化管理,增強電子發票跨境交互能力。
第五十一條 市數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培育國際化數據產業,建設國際數據經濟產業園;打造數字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平臺,建設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跨境貿易等領域的行業性數據樞紐,促進重大產業鏈供應鏈數據互通互聯。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數據產品,引導開展多元化流通交易,探索數據產品金融服務,促進數據產品價值實現。市知識產權部門按照國家部署推動開展數據產品知識產權登記。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算法評價機制,推動算法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引導和推動數字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與服務,優化國際數據中心、區塊鏈跨境節點等數字基礎設施布局。
市數據、商務、網信等部門支持數字企業提升國際化運營能力,制定數字企業出海指引,明確數據跨境流動、網絡安全管理等要求,構建海外數字綜合服務體系,提供信息咨詢、爭議解決等服務。
本市支持數字企業依托自貿試驗區開展國際數據合作,建設企業國際化數字服務園區與基地,參與跨境數據流動、數據安全等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的制定,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
第八章 邊境后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經營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經營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以及獲取和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在自貿試驗區登記設立的經營主體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采購實體,為履行自身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開展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等活動的,依法適用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
自貿試驗區加強政府采購活動電子化、智能化應用,提升采購效率和透明度,為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規劃資源等部門依法保障自貿試驗區內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保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和企業用戶自主選擇通信網絡業務的權利。
市經濟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信息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統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空間利用需求,經批準后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按照相關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支持開展著作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試點,支持以行為發生地為原則開展跨地區作品登記。加大對盜用和未經授權獲取、披露商業秘密等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可持續利用等工作。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等經營主體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參與綠色低碳供應鏈建設試點,節約能源資源,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鼓勵開展綠色產品進出口和綠色服務貿易,推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和標識體系,支持開展產品碳足跡核算和標識認證工作,推動建立跨境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自貿試驗區引導和推動企業等經營主體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制度,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
自貿試驗區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培育基層勞動關系服務站點,依法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依法處理勞動者、工會、企業、公眾等提出的意見訴求;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
第九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九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市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征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通過并公布后,應當對社會各方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說明;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準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依托全流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導向,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升行政效能,推進關聯事項集成辦理、容缺事項承諾辦理、異地事項跨域辦理、政策服務精準推送,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
本市有關部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政策咨詢服務機制,為區內經營主體提供國際和國別經貿規則的政策咨詢、培訓解讀、合規指引等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監管方式創新,推動形成經營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實施基于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的差異化分類監管,依法對金融、數據、生物安全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實行全覆蓋全過程監管。
市場監管等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健全商事登記體制機制,在經營項目梯度管理基礎上,通過優化登記事項記載方式等途徑,深化經營范圍登記改革,實現經營主體自主申報、自主展示、自主調整經營范圍。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參照國際慣例,探索在特定領域采信其他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出具的符合國際標準或者雙方認可規則的評定結果、監管報告,推動建設監管互認機制,加強數據交換、結果互認、工作協同與執法互助。
自貿試驗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國家部署探索與境外網絡安全相關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開展跨境網絡安全治理協作。
第六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試點措施的風險評估預警制度,加大開放型經濟風險壓力測試力度,設置預警指標,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對試點措施開展隱患識別、動態監測、定期評估,根據風險等級采取優化調整、暫緩實施或者終止退出等處置措施。
第六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分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本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規章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探索涉外法律服務制度開放與創新,推進試點符合條件的境外中國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受聘于自貿試驗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相應的涉外法律業務。
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的涉外公證機構、域外法律查明機構創新發展,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跨境公證、域外法律查明等涉外法律服務。
第六十七條 本市司法機關強化在自貿試驗區的審判和檢察職能,創新司法服務保障措施,公正高效維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完善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提升商事仲裁、國際投資仲裁等的公信力和影響力。
本市支持依法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在自貿試驗區按照市場化方式提供服務,加強商事調解與仲裁、公證、鑒定聯動,提升商事調解服務的專業性、可及性,及時有效化解商事糾紛。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國家和本市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