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
本市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把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刪去第三款。
二、將第六條第三款單作一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
市和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和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將第九條第五款、第六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一款、第四款:
本市加強人口老齡化國情、市情教育,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宣傳孝親敬老先進典型,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鼓勵全社會積極開展敬老、助老等活動。
每年老年節所在月為本市敬老月。
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通過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鼓勵在意定監護協議中確定監督人,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進行監督。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可以申請辦理公證,也可以邀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見證現場情況。民政部門應當制定見證活動工作指引,并對相關組織開展見證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
本市支持專業性社會組織依法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擔任監護人或者提供監護監督等相關服務。專業性社會組織應當將服務基本信息報送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鼓勵老年人及其確定的監護人將意定監護協議信息告知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可以探索依法為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提供協議信息查詢服務。
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發現老年人確定的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
具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贍養人進行照料護理的,鼓勵贍養人所在的用人單位通過調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贍養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計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的陪護假。贍養人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所生的獨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計不超過七個工作日的陪護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對下列老年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一)特困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四)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
(五)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等國家和本市明確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八、刪去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本市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強老年健康促進,提高養老服務質量,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本市強化基本養老服務,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并適時進行調整。
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促進普惠養老服務發展機制,培育發展普惠養老服務機構,支持閑置、存量資產統籌利用,健全普惠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優化綜合監管與服務。
本市支持各類經營主體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推動養老服務產業規模化、集群化、品牌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本市以老年人需求為中心,優化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促進養老服務融合貫通發展。
民政部門應當推動養老機構提升服務品質,重點發展護理型床位,改善居住空間布局,完善老年認知障礙支持服務,提高養老服務規范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綜合為老服務中心、家門口養老服務站等設施,發展老年助餐、日間照料、專業照護、康復護理等嵌入式社區養老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等為居家老年人上門提供家庭照護床位服務,以及助浴、陪診、助行、緊急救援、探訪關愛等服務。
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推動健全養老服務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雙向轉診、床位資源聯動轉介等協同機制,強化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
市、相關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農村養老事業發展,均衡布局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創新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模式,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提升農村養老服務可及性。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養老照護、康復輔具、老年宜居、老年文娛、無障礙出行、智慧養老、養老金融、老年健康服務等銀發經濟相關產業,積極培育銀發消費市場。鼓勵經營主體為老年人提供與其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產品和服務,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年齡限制。
市場監管、民政、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養老科技創新發展,市科技、民政等部門應當推動養老科技產品和服務研發,推進移動終端、可穿戴設備、服務機器人等智能設備在養老場景集成應用。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
本市發展養老金融,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滿足多樣化養老需求的金融產品,提高老年人獲得金融服務的便利性、適當性與安全性。
金融、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多種方式加大老年人基礎金融知識和防詐騙知識宣傳普及力度,加強對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監測和預警,依法打擊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非法金融活動。
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線上線下服務流程,為老年人辦理相關事項提供咨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推廣“免申即享”、代辦幫辦等便利服務方式。
第二款中的“房地產”均修改為“不動產”。
十七、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本市推動老年人居家環境適老化改造,支持制定適老化改造相關標準。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居家環境適老化改造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
本市推進數字化服務無障礙,支持老年人常用的互聯網網站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適老化改造。
支持各類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社會主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培訓、提供課程,幫助老年人提高運用智能技術的能力。
十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業服務,其合法勞動收入受法律保護。支持引導老年人以志愿服務形式,參與基層治理、技術幫扶、人才培養、文化傳承等活動。
二十、將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教育部門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多種形式增加老年教育供給。
二十一、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
體育、綠化市容、規劃資源等部門應當在公共設施規劃建設中考慮老年人健身需求,體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推動社區老年人多功能體育場所建設。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公共體育場館等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二十二、其他修改:
(一)在第七條中的“衛生計生”后增加“醫療保障”,“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在“經濟信息化”前增加“房屋管理”,在“體育”后增加“科技、農業農村、數據、地方金融、市場監管”。
(二)將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修改為“可以依法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
(三)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和居住權”修改為“以及居住的權利”。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無贍養人”修改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六)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修改為“醫療保障、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老年護理”修改為“長期護理”,“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實際的老年人”修改為“實施”。
(七)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修改為“房屋管理”,第二款中的“和”修改為“以及”。
(八)在第二十九條中的“民政”前增加“醫療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修改為“房屋管理”。
(九)在第五十條第三款中的“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前增加“加強科學健身指導”。
(十)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中的“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
(十一)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第三款中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修改為“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
(十二)將條例中的“衛生計生”均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廣影視”均修改為“文化旅游、廣播電視、電影”,“區、縣”均修改為“區”,“鄉、鎮”均修改為“鄉鎮”。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