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5日
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5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厲行節水,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方針,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水義務。
第四條 本市節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加強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全過程節水,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年度計劃,完善并推動落實節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節水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水務部門負責本市節水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區水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綠化市容、機關事務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支持與節水相關的基礎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等研究,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加強節水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產業化應用,強化科技創新對促進節水的支撐作用。
本市支持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推動節水產業發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促進形成自覺節水的社會共識和良好風尚。
本市依托世界水日、節水宣傳周等,開展集中宣傳活動,提升全民節水意識和節水技能。
第九條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加強節水領域的合作,推動信息共享、相關標準規范協調統一、技術聯合攻關,促進節水領域高質量協同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規定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規劃,明確水資源狀況評價、節水潛力分析、節水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內容,并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節水規劃的銜接協調。
相關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包括節水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
市水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下達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明確各區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
市水務部門應當結合區域功能定位、產業布局、人口規模等,明確各區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本市對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綜合考慮用水單位的生產生活需要、節水措施落實情況等,制定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并根據用水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用水性質變化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用水定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變化和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本市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用水定額、供水成本、用水單位和個人承受能力、節水要求等相適應的水價形成機制,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水的差異化水價制度,引導和促進全社會節水。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內容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依法需要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節水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設施建設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確保水量平衡。
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對用水環節、用水工藝、用水設備等進行檢測、分析和評價;發現問題的,及時改進。
水平衡測試和改進情況應當自測試改進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水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區水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每年向社會公布。
水務部門應當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進行實時監測;發現監測數據異常的,及時告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并督促其做好排查、處置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
納入國家水效標識產品目錄管理的用水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水效標識,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于網絡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第十八條 本市加強節水標準化工作。市水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節水型社會建設需要,組織編制節水地方標準、技術規范。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企業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節水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章 全過程節水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開展水資源論證時,應當對取用水必要性和規模合理性、用水水平、節水潛力、節水措施實效性等進行重點分析評價,并納入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準確計量,加強取水、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維護,嚴格控制取水、輸水損失。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制水效率和質量,制水損耗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健全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體系,采取分區計量、管網設施維護和改造等措施,降低管網設施漏損率。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根據供水管網設施漏損、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年限等情況,制定供水管網設施改造計劃,并定期向水務部門報送改造實施情況;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
超出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國家標準的漏水損失,不得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定價成本。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保養,并采取定期巡檢、維修等措施,嚴格控制二次供水設施的漏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居民小區安裝計量監測總表;發現用水數據異常,可能存在二次供水設施漏損的,應當及時查明漏損原因,并告知相關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進行檢查、維修。
第二十二條 工業、服務業等行業的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
本市推廣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技術,鼓勵發展智能精準灌溉系統;推廣新建、改建、擴建灌溉工程設施同步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廣水產養殖尾水循環利用。
本市積極促進社會公眾形成節水的良好習慣,推動開展瓶裝飲用水“清瓶行動”,引導居民選用生活節水器具。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產業園區應當統籌建設取水、供水、排水、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再生水利用設施,推動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梯級利用,實現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
鼓勵已經建成的產業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高質量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加快節水及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園區節水工作制度,督促園區內企業落實節水要求。
水務部門應當對產業園區節水工作制度、節水設施改造等加強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本市嚴格高耗水工業、服務業用水管理,綜合利用用水定額、差別水價等措施,促進火力發電、鋼鐵、石化等高耗水工業企業以及車輛清洗、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企業改進節水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用水效率。
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發揮節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節水目標和具體措施,對用水狀況進行有效監測和統計,及時發現、糾正用水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應當率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開展節水改造,積極建設節水型單位。用水量大的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全面使用節水器具,加快推進老舊管網改造。
公共機構在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水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市推廣建設市政專用用水設施,實行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定點用水。
有河道的公園、綠地、林地,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河道水澆灌,具體辦法由市水務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加強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資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利用設施。鼓勵既有建筑因地制宜建設雨水集蓄利用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動優先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
高耗水行業企業以及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建筑施工、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
用水量大的公共機構,應當帶頭使用非常規水。
鼓勵污水處理廠與用水單位開展再生水利用供需對接,再生水水價在政府統籌協調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綜合運用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節水技術改造和創新、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檢測與改造、非常規水使用、節水產品綠色消費等的支持力度。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發展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的節水服務產業,支持節水服務機構創新節水服務模式,引導和推動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服務并以節水效益分享、節水效果保證、用水費用托管等方式獲得合理收益。
節水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其承擔業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和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水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綠化市容、城管執法等部門節水工作領域相關信息的共享,優化政務服務,促進業務協同,提高節水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公共機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高耗水行業企業、大型商業綜合體等用水單位建設節水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推廣,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參與節水的宣傳動員、示范引導等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節水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節水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和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節水提示和宣傳標識等方式,加強節水宣傳。
學校應當將節水理念納入校園文化建設,培育學生的節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五條 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浪費水資源行為的,可以通過市民服務熱線等途徑或者直接向水務等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水務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高耗水行業企業的監督管理,開展數據監測、水效對標、用水審計等工作,督促其落實節水要求、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節水責任制和節水考核評價制度,將節水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九條 水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在用水活動中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水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要求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要求備案,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