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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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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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5年7月31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全面依法治省,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常務委員會應當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時,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辦公廳(室)負責匯總整理本辦法第十二條中所列問題,與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后,提出下一年度擬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專項工作清單。
第十四條下一年度擬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專項工作清單,至遲于每年年底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由其匯總審核,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對臨時需要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辦公廳(室)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公廳(室)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收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征求意見稿后,應當于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并反饋。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匯報。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在十日內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交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除另有規定外,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后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依法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關于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在作出是否批準人民政府決算草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九條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的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依法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在作出是否批準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的同時,提交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審計工作報告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監督調研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作口頭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除另有規定外,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公廳(室)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關于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研究提出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建議,由辦公廳(室)匯總審核,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執法檢查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必要性、內容、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四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參加執法檢查組的申請。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在正式開展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執法檢查培訓會議。必要時,將執法檢查內容向社會公布,征集意見。
被檢查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派員參與工作。參與工作的人員不得作為執法檢查組成員。
第四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進行的執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其行政區域內進行。受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六條執法檢查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第四十七條執法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及執法檢查報告,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除另有規定外,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公廳(室)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詢問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第五十條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員,一般應當當場口頭答復詢問。不能當場答復的,經說明原因,并取得詢問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答復或者書面答復。
第五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二條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助力問題解決。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五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四條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印發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
受質詢機關一般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的,經征求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答復的時間和形式。
第五十七條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并在國家機關中選配必要的工作人員,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特定問題調查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十二條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主任會議同意后,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參與調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四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
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六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六十九條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常務委員會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第七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對上級國家機關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
第七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按照《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行使職責。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