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
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
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高等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校(含校園及周邊)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以及學校場所和設施設備安全。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負責、學校盡責、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學校安全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學校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理學校的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學校安全工作,維護學校安全。
第七條 學校應當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負責制。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履行崗位安全職責。
第八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及法律法規宣傳,播放或者刊發有關公益廣告,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學校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制度,制定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
(五)定期組織學校安全負責人、安全工作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
(六)建立健全校園安全投訴舉報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下列學校安全工作:
(一)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保衛工作,排查管控治安隱患,協助化解涉校矛盾糾紛;
(二)指導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協助開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三)依法查處圍堵學校,毆打侮辱教職工和學生,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在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安排警力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加強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校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提供指導,查處危害校園的環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及周邊房屋和市政工程的監督管理,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周邊環境衛生和占道經營、亂堆物料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指導,實施學校公共衛生風險監測,督促學校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協助建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對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的支持協作機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學校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安全生產、實驗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等安全監管工作,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開展學校生產安全事故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協助做好校園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學校安全工作:
(一)對學校食品和藥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二)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教學用具、學生用品和運動器材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學校及周邊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對學校周邊各類經營單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內容管理,開展網絡生態治理和法治宣傳教育,協調涉校網絡輿情應急處置,會同公安部門查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章 校園安全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準入查詢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學校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按照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防衛器械和具有保安員資格的安全保衛人員。
學校應當根據學校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普通中小學校等學校聘任的法治副校長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落實安全保衛制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校園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對進入校園人員進行查驗、登記。
禁止違反規定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考勤管理,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等涉及學生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并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校園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巡查等工作。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在校園門口、教學樓等主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安裝周界報警裝置。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實訓室、水暖電氣以及電梯、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定期檢測維護。
學校應當每季度對教學設施設備、生活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校舍建筑及場地等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場所,學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予以加固、維修、改造、更換或者重建;對難以解決的安全問題或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必要防護措施。
學校宿舍樓、教學樓、實驗樓等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加固改造。
第二十四條 學校新建、擴建、改建以及裝飾裝修,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規劃、建設、消防等合格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校園內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學校應當加強巡查監督,配合施工單位做好施工區域封閉管理、人員出入管控等工作。
學校運動場、教室、宿舍等交付使用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空氣中甲醛、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檢測結果。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申購、入庫、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對管制類易制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進行全流程監管。實驗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進行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危險物品的貯存、生產和經營活動。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在校園內高地、水池、樓梯等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開展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后,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學校應當告知參加人員安全注意事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校應當加強上下學和課間等人員密集時段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設置疏導標志,安排專人疏導,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消防安全管理,每周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和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學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落實陪餐制度。
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向學生、教職工及學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應當做到明廚亮灶。
第二十九條 設立食堂的學校應當依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強對食品采購、加工、供應、留樣、餐飲器具清洗消毒等環節的管理,建立工作臺賬。
食堂委托經營的學校應當建立準入、退出機制,與經營方簽訂委托經營協議,加強對經營方的監督管理。委托經營協議應當包括食品安全條款。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機制,定期對供餐單位食品原料采購、加工、配送等全過程進行現場檢查評估。
學校外購食品應當索取食品采購相關憑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檢查食品外觀和標簽,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食品。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設置車輛停放位置、警示標識和減速裝置。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通行、停放。
不具備人車分流條件的學校,除教育教學、應急、第三方服務保障等機動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使用車輛接送學生、教職工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車輛提供者、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電動自行車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加強充電設施日常維護檢修和巡查登記,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及時糾正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做好防范和教育培訓工作,定期開展隱患排查。
學校應當公示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制止,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可以對學生進行訓導、教育。
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嚴重欺凌和暴力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隱瞞。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對實施性侵害、性騷擾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隱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醫院或者衛生室,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落實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做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早期干預和危機干預機制,按照規定配備心理健康教師,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輔導和疏導服務;發現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家長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依法保護學生隱私。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巡查責任,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應當建立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與實習單位簽訂協議、制定實習安全預案和防范措施,明確學生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勞動保護措施,不得安排學生到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場所和崗位實習。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保護學生和教師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的年齡和身心發育特點,開展網絡安全、網絡文明和防止沉迷網絡教育。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發現網絡產品、服務、信息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或者學生利用網絡實施違法活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學校無障礙環境建設,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為殘疾學生學習、生活提供便利,保障殘疾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條 專門學校應當加強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安全管理,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校(園)長和教師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對新任校(園)長、副校(園)長和學校安全機構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任職培訓。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教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可能遇到的安全風險,采取適當方式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氣象災害防御、防震減災、食品和藥品安全、衛生防疫、校園欺凌和暴力傷害、性侵害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第四十三條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實驗、實訓、體育、舞蹈、研學、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前,應當按照課程規范、教學大綱或者活動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安全事故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安全事故,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傷害的,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聯系學生家長,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傷害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學校應當及時對學生開展心理疏導教育。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糾紛的,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者參與協商。
第四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不實信息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出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不實信息的,應當及時澄清。
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生及其家長、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及學校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
(一)跟蹤、糾纏、侮辱、恐嚇、毆打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采用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拉掛橫幅等方式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三)侵占、毀損學校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四)在網絡等媒體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支持學校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和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履行其他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或者對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教職工未依法履行安全職責的,由學校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由學校或者學校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阻撓、干擾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其他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