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兵工作條例
山西省征兵工作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征兵工作條例
山西省征兵工作條例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征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服從國防需要,聚焦備戰打仗,依法、精準、高效征集高素質兵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征兵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研究解決征兵工作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按照職責做好征兵工作。
軍地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化建設、信息推送等方式,實現兵役機關與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軍地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征兵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具體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應當成立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征兵工作站(以下統稱院校征兵工作站),協助兵役機關辦理征兵工作有關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依托基層便民服務站、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等,設立兵役工作服務窗口(站點),提供問詢等便捷服務。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軍隊光榮歷史和服役光榮的教育,增強公民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宣傳部門組織網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開展征兵宣傳工作,鼓勵公民積極應征,營造服役光榮的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征兵宣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征兵工作情況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模范單位、個人的評選內容。
第九條 對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民初次兵役登記工作,于每年一月份部署兵役登記工作,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廣播、電視、報刊等發布兵役登記公告,明確兵役登記對象、時間、方式、流程等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單位、本行政區域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對參加過初次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信息核驗更新;對未進行初次兵役登記或者登記信息不準確的,督促其配合完成登記或者信息更新。
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可以采取網絡登記或者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的方式。本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記的,可以委托其親屬代為登記。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對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登記信息中注明,出具兵役登記憑證。
第十二條 應征公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應征,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應征。應征公民為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在校生、應屆畢業生的,可以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者學校所在地應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對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思想政治、健康狀況、病史等信息進行初步核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基層人民武裝部)和院校征兵工作站根據初步核查結果,通知應征公民在規定時限內,自行到全國范圍內任一指定的醫療機構參加初步體檢,依法選定初步核查、初步體檢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體素質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預定征集對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 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并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干擾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參加應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指導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開展兵員預征預儲工作,配合做好器材、教員等保障配備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可以結合學科專業特色和國防建設需要,成立學生軍事興趣類社團,增強國防意識。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院校征兵工作站應當組織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到征兵體檢站,接受體格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體格檢查前,對送檢對象相關個人信息進行現場核對。
第十七條 征兵體格檢查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對兵員身體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與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設立征兵體檢站。沒有符合標準條件和管理要求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的,經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選定適合場所設立臨時征兵體檢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體格檢查工作前,組織體格檢查醫務人員進行體格檢查標準、辦法等業務培訓,并加強對體格檢查工作的指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需要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數的三分之一,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例較高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走訪調查;走訪調查應當安排部隊接兵人員參加并簽署意見,未經部隊接兵人員簽署意見的,不得批準入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本級公安機關在政治考核工作前,對政治考核工作人員進行政治考核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前,應當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和符合征集條件的應征公民開展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相關保障等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役前教育期間,發現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存在不符合征集條件的,按照規定予以淘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召開定兵會議集體審定新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員的軍事職業適應能力、文化程度、身體和心理素質等進行分類考評、綜合衡量,擇優確定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并審定一定比例應征公民作為候補對象。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定兵會議結束一日內,向社會公示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對被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服現役條件或者有違反廉潔征兵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資格,出現的缺額從擬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中依次遞補。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辦理入伍手續,開具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發放入伍通知書,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和入伍批準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被批準服現役的新兵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不得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兵起運前,應當組織歡送新兵活動,本級征兵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新兵入伍前,其所在的學校、單位可以結合實際,舉行入伍歡送儀式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為應征公民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應征公民按照兵役機關通知,返鄉、返校參加應征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給予差旅費補助。
第二十八條 退回人員返回原征集地后,按照規定在退回三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學生被征集服現役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優待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可以制定優待措施鼓勵學生應征入伍。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招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應當優先從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中招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違反征兵工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女兵和直招軍士的征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