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開展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科教興省戰略、人才強省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技戰略規劃、政策措施、重大任務、科研力量、資源平臺、區域創新等方面的統籌協調,完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
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科學和技術發展戰略研究,編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重大任務、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優化科學技術計劃體系,協調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的有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建立科技工作調度會商、科技創新規劃引領、科學技術重大任務清單執行、科學技術重大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創新政策一致性審查、重大創新平臺布局等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技創新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科技領域安全風險。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制度,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基地能力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工作,推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有效銜接,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基礎研究的投入機制。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優勢,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投入。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級產業(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可以根據區域、產業(行業)需求,與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礎研究目標導向和自由探索有機結合,建立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學技術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支持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立省級自然科學基金,支持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投入省級自然科學基金。
第十三條 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完善基礎研究人才評價體系,推進學科交叉融合,提高基礎研究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相互合作,開展面向產業需求的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統籌協調,統一調配和組織科技資源,系統布局省級科學技術項目,爭取國家科學技術重大任務。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產業(行業)主管部門完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組織實施機制,制定關鍵核心技術需求清單并動態更新,編制產業技術創新路線圖。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科研力量,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本地特色和優勢,自主或者與上級人民政府聯合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科研力量,自主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符合條件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以上升為省級科學技術項目。
第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應當確定專業隊伍、委托獨立的專業服務機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市場機制合作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創新聯合體等,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十八條 本省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開展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依法向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技術交易市場,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專業技術資格評聘和職業能力評定工作,建立市場化薪酬和用人機制。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緊密合作的科技創新體系,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的孵化和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牽頭承擔科技攻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研發投入增長機制,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范圍。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障民營企業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建設創新平臺、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在本省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為引領,省實驗室為標桿,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基礎研究類平臺體系。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技術創新類平臺建設和運行,促進優勢傳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類平臺建設,開展科技成果的技術驗證、中試熟化、創業孵化、示范推廣等。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以支撐保障全鏈條科技創新為目標的條件保障類平臺建設,開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野外科學觀測、資源共享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建設發展,引導新型創新主體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省人民政府可以與國家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等合作共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信息統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法與社會資本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及資助等,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制度,將科學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等情況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和終止、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經費支持的依據。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交流、激勵、保障等制度,營造尊重人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環境。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等各類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培養和引進。
鼓勵高等學校加強產教融合,建設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培養與產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科學技術人才。
支持企業培養、吸引和使用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科學技術人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制定急需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加大對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力度。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結合產業發展引進國內外科學技術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對從事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評獎評優、崗位晉升、職稱評聘、薪資調整等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員雙向流動機制,引導科學技術人員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的科學技術人員依法領辦、創辦科技企業,到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兼職創新,并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者薪資,取得的業績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崗位競聘、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鼓勵事業單位性質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績效工資分配向科研人員傾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保障制度,為科學技術人員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保障、職稱評聘、成果轉化等方面提供支持,在隨遷子女就學、配偶安置、安居出行、醫療養老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平臺基地等方面的項目承擔比例,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組建科研團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對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考核評價、崗位聘用、項目申報以及結題等方面,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和期限要求。
鼓勵老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合作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接中部地區崛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承接東部產業技術轉移,推動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科技創新合作。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學技術重大任務協同機制,加強與國家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大學、中央企業等合作。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營造有利于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環境,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和寬領域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參與和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或者國際科學活動等方式,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技型企業在國內外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分支機構。鼓勵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和全球知名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等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境外科技企業在本省投資設立研發中心、運營中心,與各類創新主體合作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科技創新協調聯動,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共同實施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培育創新創業載體。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和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到本省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科技創新發展需要相適應的財政科學技術投入增長機制,逐步提高財政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財政科學技術投入只增不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逐步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依法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普及。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級科學技術計劃,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等公共科學技術活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健全項目評審制度,優化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擴大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范圍,加強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科學技術項目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制度,及時撥付項目資金,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創新類投資基金。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等方式設立科技創新類投資基金,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以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投入力度。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型企業評價體系和信貸機制,支持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保險和融資擔保服務,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支持科技基礎設施和基礎條件平臺的建設、運行、改造和維護。
第五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基礎條件平臺等,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開放共享考核評價機制,對共享成效顯著的管理單位給予資金、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開展技術合作,推進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科學技術計劃和資金管理,提升科技創新整體效能。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查詢、需求發布、預約使用等服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學技術項目、科研經費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科技監督跨部門、跨區域聯動機制。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監督管理,創新項目管理模式,優化完善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科技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科學技術統計調查制度,掌握全省科學技術活動基本情況,監測和評價全省科技創新能力。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和信用修復機制。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的主體責任,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
科研誠信記錄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審批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申請等的依據。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倫理治理規范,健全科技倫理審查、評估、監管體系,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引導科學技術人員遵守科技倫理要求。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和組織機構,不得從事違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機制和績效管理制度。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完善專家的遴選、使用等管理制度。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評價或者咨詢工作,保守秘密。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保密能力建設。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禁止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