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9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專利條例》等兩部法規的決定
(2025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兩部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專利條例
(一)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主要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可以作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主要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銀獎和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和優秀獎或者發明專利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以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可以作為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
(二)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中止處理請求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同時提交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三)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管理制度以及對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明確經營者的專利保護責任。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發生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舉報、投訴。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進行舉報、投訴時,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證書、專利許可合同等證明材料。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四)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專利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舉辦者在其經營范圍內發現專利侵權、假冒專利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的決定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二、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建管并重、科學利用的原則,持續開展造林綠化、經營保護,不斷筑牢京津冀生態安全屏障。”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實際需要,將造林綠化和管理養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依法依規統籌整合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礦山等相關項目資金,按規劃用于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建立綠化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機制,對符合政策規定的造林主體給予資金獎勵和補助。”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造林、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原則,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家庭林場、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市場主體參與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鼓勵國有林場依托技術、人員等優勢,參與和帶動當地造林綠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林專業合作社或者其他經營主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和造林規劃安排,參與造林綠化和后期管護;鼓勵企業通過林業碳匯開發和交易開展造林綠化;積極探索森林景觀康養資源置換造林機制,以森林景觀康養資源置換造林綠化。
“企業、集體、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等社會力量實施造林綠化,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綠化工程項目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的,優先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符合公益林標準的,逐步納入公益林管理,劃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公益林的,給予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四)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五)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鼓勵結合扶貧開發,在貧困地區設立公益性護林崗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面向貧困戶選聘生態護林員。”修改為:“鼓勵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在生態脆弱地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設立公益性護林崗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面向當地居民選聘生態護林員,促進綠色就業和生態保護。”
(六)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十八、嚴格落實礦產資源開發管控要求,保護山區森林草原植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嚴格落實礦區植被恢復治理責任。礦山企業是礦區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根據礦山開采設計、工藝流程、開采進度、采礦用地范圍,以及土地損毀和生態破壞等情況,合理劃分修復單元和修復時序,分區、分期完成生態修復任務,切實落實邊開采、邊修復。加快推進已停產關閉、運行終結尾礦庫等礦山林草植被恢復。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工作。嚴格落實礦區生態修復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強化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督促礦山企業嚴格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
(七)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二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太行山、燕山綠化建設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在綠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并享受相關待遇。”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