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檔案條例
天津市檔案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檔案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九號
《天津市檔案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天津市檔案條例
(2025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發揮存史、資政、育人的作用。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和現代信息技術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檔案工作合作交流,推動京津冀檔案事業協同發展,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推進京津冀檔案資源跨區域查詢利用一體化建設,深化檔案科研、學術等業務交流協作,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加強京津冀協同發展中形成的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開展與其他地區檔案工作的合作交流,推動跨區域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檔案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檔案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提供行業服務,開展學術交流和檔案相關科普教育,參與政策咨詢和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九條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市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檔案工作,負責本市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
市和區檔案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村級、社區各類檔案,建立檔案查閱制度,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各級各類檔案館業務上受同級和上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
(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四)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鼓勵和支持各級各類檔案館加強館際之間檔案業務交流合作、資源共享開發、人才培養等。
第十四條 本市加強高素質檔案人才隊伍建設,建立檔案專家庫,加強專家型和應用型人才培養。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加強檔案相關學科專業建設,鼓勵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參與檔案人才培養基地建設。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定本單位檔案工作組織結構、職責分工,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七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第十八條 市和區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應當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并移交檔案檢索工具、編研成果等有關材料和專用設備,滿足檔案管理需要,符合檔案館接收檔案的要求。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列入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即向有關的市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區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區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交有關檔案館保管。
第二十條 檔案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
檔案館通過前款規定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捐獻給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開展口述歷史、回憶錄等史料的采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對相關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或者應對部門、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檔案、設備儀器檔案、產品檔案等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并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由檔案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檔案驗收。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妥善做好檔案處置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點加強與先進制造研發、國際航運、金融創新、科技創新、民生保障、政務服務、文化傳承等相關的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五條 本市加強對紅色檔案的收集保管保護。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發現紅色檔案可能嚴重損毀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和保管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形成檔案數量較少且條件成熟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置聯合檔案保管場所,集中保管檔案。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按照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風險排查和應急演練,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審核,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已經移交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發生密級變更或者解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檔案館。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對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對確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三十條 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工作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從事涉密檔案外包服務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保密資質。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委托檔案服務企業提供檔案服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督促受托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鼓勵和支持其他各類檔案館向社會開放和公布館藏檔案,促進檔案資源的社會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共同負責。
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在移交時附具檔案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經開放審核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由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的具體標準和范圍,由國家檔案館結合職責權限和館藏檔案實際,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依法依規確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依法利用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同意;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依法合理簡化檔案利用手續,推進線上線下融合開展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
鼓勵其他檔案館不斷拓展利用服務渠道,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六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單位和個人需要公布檔案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權的檔案保管單位同意,并注明所公布檔案的出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館藏檔案開發利用,強化檔案資政服務,通過編纂出版檔案史料、專題展覽、開發檔案文化創意產品、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方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服務文化傳承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檔案館應當加強同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傳媒機構等單位的協作,采取多種形式共同研究開發檔案史料,加強檔案研究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三十八條 鼓勵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挖掘紅色檔案資源、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依托紅色檔案創作傳播文藝作品,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智慧城市、數字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協調推進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的指導、推進和監督。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單位檔案、文秘、業務、信息技術、安全保密等部門工作協同機制,完善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條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滿足電子文件及其元數據歸檔要求,并與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互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數據管理應當符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管理、密碼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本市推動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對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文件單獨以電子形式歸檔并移交。
第四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和安全。已經形成并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與檔案原件一并移交。
鼓勵開展文字、語音、圖像識別工作,為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電子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定期移交檔案館。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確保電子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根據需要有條件的檔案館可以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信息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
第四十五條 檔案館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檔案數字資源進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數字檔案館并加強運行維護。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標準建設數字檔案室。
鼓勵和支持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數字檔案館、數字檔案室的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檔案主管部門推進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工作,促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隱患。發生檔案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過程中,發現檔案服務企業有檔案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大項目、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應對等形成的檔案;
(三)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檔案。
第四十九條 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檔案服務企業信用記錄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十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五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