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五號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9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本市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本市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推動有關部門為維護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市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導婦女發揚愛國奉獻精神,發揮婦女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支持引領婦女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作用。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等,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第九條 本市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為相關決策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依據。
第十條 本市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應當開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五條 本市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本市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第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七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三)其他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報刊、圖書、廣播、電視、電影、網絡、人工智能技術等制作、傳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在廣告、商業宣傳以及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
(三)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隱私權;
(四)侮辱、誹謗、性騷擾婦女;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第二十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殘害、買賣婦女;
(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其他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七)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地鐵、公交、車站、機場、旅游景點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性騷擾預防和干預機制,運用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投訴處理和案件調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信息,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促進更多適齡婦女定期接受宮頸癌、乳腺癌篩查,按照有關規定接種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本市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增加檢查次數和檢查項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開展城市更新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教育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其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二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教育等部門和學校可以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學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給予幫助。
第三十三條 本市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求和社會用工崗位需要等,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創業就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有益于婦女身心健康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并為婦女從事前述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制定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的規章制度時,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并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假(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產假)、育兒假以及產前檢查時間、哺乳時間等。
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照雙方約定或者相關規定計發。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第四十三條 本市落實生育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改善困難婦女的生活條件。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五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四十六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九條 農村婦女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十三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和其他群團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撫慰、身體康復。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婦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六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八條 婦女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涉嫌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五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負責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的具體運行,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