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專利促進條例
天津市專利促進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專利促進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四號
《天津市專利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9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4日
天津市專利促進條例
(2025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提高創新能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服務與保障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利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優化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激發各類主體創新活力和轉化動力,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專利公共服務體系,統籌解決專利促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和區知識產權部門是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開高教科創園等依照國家授權和本市有關規定,探索專利促進的改革創新措施,創造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區專利促進工作的交流和協作,建立健全專利促進工作區域協同機制,集聚專利資源,加快成果轉化。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拓寬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專利交流合作渠道,推動與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協作,提升專利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專利國際交流合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市專利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鼓勵和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的突出貢獻。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支持和引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研發并依法申請專利,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政策,加強前瞻性布局和戰略儲備,培育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的高價值專利。
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培育和形成高價值專利、專利組合和專利密集型產品。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為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專利推廣應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促進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會同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健全以產業化前景分析為核心的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提升專利創造質量及實施率。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審查服務能力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快速審查、優先審查等工作,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專利申請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 本市優化人工智能相關產業的專利布局,推動智能芯片、類腦智能計算、生成式大模型、腦機交互、虛擬現實、具身智能等領域的專利培育,促進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十六條 本市鼓勵擁有關聯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聯盟、組建重點產業專利池,依法開展專利協作運用、資源共享和聯合維權等活動。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依法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等活動,推動專利的申請、運用。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專利技術與標準的有效融合,引導專利權人按照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產業化的路徑,將先進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內國際標準,促進專利轉化運用。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專利合規性承諾制度。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政府資金、參評政府獎項等活動涉及專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相關產品、服務或者項目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承諾,并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市場主體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作出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承諾。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專利開放許可,促進專利資源共享和轉化運用。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專利開放許可信息發布機制,拓展供需對接渠道,規范流程管理,推動專利開放許可的高效、安全實施。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專利公開實施清單制度。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依法享有專利權的,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且發明人、設計人也未申請實施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應當將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并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有意愿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符合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的,即可實施。專利公開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產權部門會同市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報酬。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專利、進入國外市場前或者擬上市等階段,委托專業機構對產品或者技術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專利實施調查。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專利分析評議制度。
市知識產權部門制定專利分析評議工作指南,規范專利分析評議內容、流程、專業機構職責等。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對可能存在專利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會同知識產權部門進行專利分析評議,防范專利風險。
第二十四條 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通過制定專利技術轉化管理規定或者與發明人、設計人書面約定的方式,明確職務發明的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專利維持費用等內容。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范圍。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指標統計監測制度和評價制度,定期對專利發展情況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研判,規范專利統計數據的發布和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人才隊伍建設,做好專利人才分類培養、科學評價、高效使用、合理流動、激勵成長等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的培訓工作,建立專利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鼓勵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支持引進和聘用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人員、實務人員的培養和激勵機制,提升專利服務水平。
鼓勵企業等創新主體探索培養或者引進技術經理人,參與專利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輔導,專利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專利促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部門健全完善知識產權職稱評價制度,對專利專業技術人員實施分類評價,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申報職稱。
第二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公布專利保護狀況與專利數據,依托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檢索、咨詢等服務,提升專利公共服務可及性。
市和區知識產權部門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各類專業專利信息數據庫,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促進專利信息的共享、開放、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知識產權等部門引導企業參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存量專利盤活工作,推動企業需求與技術供給有效對接。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以基本許可費加提成的方式計算專利許可費,降低企業產業化成本。
第三十條 市和區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微企業的特點、需求等,推動中小微企業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執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相關標準、提升專利創造運用保護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培育和支持專利服務機構發展,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和支持專利服務機構為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提供專利咨詢、質押融資等專業服務,參與專利導航、專利分析評議、專利托管以及高價值專利培育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專利權質押融資等金融創新,健全完善多元資本投入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專利金融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專利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拓寬企業多元融資渠道,助推專利產業化。
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和完善專利權質押融資、證券化產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專利轉化特點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企業申請國外專利,提升國際競爭力。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海外專利糾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機制,指導企業、行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專利糾紛案件應對預案,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專利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同時廢止。